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
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结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分录做法:
计提: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xx元
贷:应缴税费--应缴城市维护建设费xx元
结转:
借:本年利润xx元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xx元
下月申报成功后缴纳:
借:应缴税费--应缴城市维护建设费xx元
贷:银行存款xx元
所谓“结转”,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具体业务,通常它是把一个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转移到该科目或另一个会计科目的做法,这个做法叫结转。结转的目的大体有四个:
1、为了结出本会计科目的余额;
2、为了计算本报告期的成本;
3、为了计算当期的损益和利润的实现情况;
4、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一定要把本会计年度末的余额转到下个会计年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中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1985 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一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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