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在获得捐赠财产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专用基金-- 接受捐赠财产
2、使用时:
借:在建工程--捐赠工程**
贷:银行存款
3、峻工决算时:
借:专用基金--接受捐赠财产
贷:在建工程--捐赠工程**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扩展资料
对于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根据捐赠物的不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接受捐赠物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接受捐赠物为无形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3)接受捐赠物为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应区分货币资金捐赠和物质资产的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接受货币资金捐赠的核算时,应该将该笔资金列入在"专用基金"中来核算,也即在"专用基金"账户中应增设"接受捐赠财产"二级明细账户来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专用基金
按照《新会计准则》,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
按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将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含税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将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即:
借:固定资产等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营业外收入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扩展资料:
最新调整:
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来,6年后也就是在2012年,中国会计准则又发生了重大变化。
2012年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等8项调整。
对企业而言,充分认识和有效把握中国新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与发展趋势,对于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企业决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中国最早推行新准则的机构,高顿再度发力,全国首发,推出《2013中国新会计准则最新调整》课程,帮助企业把握准则前沿,未雨绸缪,及时调整企业战略,助力企业长足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会计准则
需要根据捐赠的方式而确定,产品捐赠还是现金捐赠
库存商品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只要符合视同销售条件,增值税上不管企业账务处理是按销售处理还是直接按成本结转,均要求按公允价值(你单位产品售价)计提销项税额,而不能按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
以货币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旧会计准则记入“资本公积”,新会计准则记入“营业外收入”按照新准则要交企业所得税的啦。
你看一下,下面的解释
旧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处理方法是,先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后最终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取消了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则没有出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相关概念,说明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待转"的概念,而且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今后不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区分是否"待转"的问题,不再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再从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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