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职工薪酬
一、计提养老金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按职工服务的受益对象: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一一设定提存计划一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解释
1、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2、计提养老金属于离职后福利中的设定提存计划。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其中,设定提存讨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3、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应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一一设定提存计划" 科目。
三、向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一一设定提存计划
贷:银行存款
养老、医疗、失业一般统称这社保金,分为个人交纳部分和企业交纳部分,因此对于这两部分的处理是不同的。
个人部分,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企业部分则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1、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企业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 (个人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基金 2、交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基金 贷:银行存款 3、从工人工资中收回个人部分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 如果是社会灵活就业人员,计入“应付福利费”,如果不是,一般不能报销,如果报销了,要计入他的工资总额,并按“劳务报酬”计交个人所得税。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企业支付职工福利费、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或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应当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应付职工薪酬
养老、医疗、失业一般统称这社保金,分为个人交纳部分和企业交纳部分,因此对于这两部分的处理是不同的。
个人部分,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企业部分则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1、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企业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 (个人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基金 2、交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基金 贷:银行存款 3、从工人工资中收回个人部分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 如果是社会灵活就业人员,计入“应付福利费”,如果不是,一般不能报销,如果报销了,要计入他的工资总额,并按“劳务报酬”计交个人所得税。
职工养老保险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然后根据人员分配结转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
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扩展资料主要特点:一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二是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三是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会计科目。
扩展阅读: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第八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按照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
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按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及编码。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债券投资 3 105 暂付款 4 106 借出款项 二、负债类 5 201 暂收款 6 202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8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9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四、收入类 11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2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3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6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7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说明如下: 第101号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财政专户收到转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
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拨付或划转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银行存款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5.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2号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2.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
4.本科目按险种和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5号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2.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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