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文件,科目是正常设置的;按发票进行账务处理,挂往来科目;管理费列入其他业务收入。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废止上述规定后,上述承包费、租赁费暂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挂靠人按经济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在所得税处理中,要分别对待这两类主体。对于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应将全年挂靠所得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对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挂靠人的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可以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挂靠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操作可以凭协议取得挂靠方的收入额,乘以法定的应税所得率,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对不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可以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第三条的规定对挂靠人(采取项目负责制的项目经理)取得的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带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下文件,科目是正常设置的;按发票进行账务处理,挂往来科目;管理费列入其他业务收入。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废止上述规定后,上述承包费、租赁费暂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 二、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挂靠人按经济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在所得税处理中,要分别对待这两类主体。
对于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应将全年挂靠所得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对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挂靠人的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可以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挂靠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操作可以凭协议取得挂靠方的收入额,乘以法定的应税所得率,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对不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可以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第三条的规定对挂靠人(采取项目负责制的项目经理)取得的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带征个人所得税。
俺来回答:呵呵,楼主问的很细,俺也逐条回答。
1、这种情况属于挂靠比较密切的关系了,所以楼主的公司必须与A签订一个委托施工的协议,视同于A为楼主公司的下属施工队。
全部收入与支出,完全按照楼主公司的自有业务处理,自有的工程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就怎么处理,最后支付给A扣除了税金与管理费之后的劳务费。
2、这种情况是不完全挂靠关系,业务的主体由楼主公司转换成了A,楼主公司只是充当了一个具备资质的中介,所以再收取的工程款就不应再进自己的预收或收入了,支出也不是自己的成本或预支了。收到工程款应该挂在往来里。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某工程
工程支出的部分,按照正式的票据从往来里冲减
借:其他应付款—某工程
贷:银行存款
最后的尾款及楼主公司应收取的管理费一并从往来里核销干净
借:其他应付款—某工程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
3、第三种情况,并不算挂靠关系,只是个代收代付的业务,很简单,但是要有周密的协议,将代收代付的这个业务说明清楚,呵呵,别让税务认定为楼主公司的收入就好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A款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A款
贷:银行存款
摘要:会计要素虽然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但仅有的六项会计要素显得过于粗略,难以满足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
1 会计科目的概念
会计要素虽然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但仅有的六项会计要素显得过于粗略,难以满足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例如,所有者需要了解利润的构成及其具体分配情况、了解负债及其构成情况等,就必须对会计要素作进一步分类,这种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称为会计科目。
2 会计科目的类别
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前者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材料”等科目。后者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详细更具体会计信息的科目,如“应收账款”科目按债务人名称或姓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应收账款的具体对象;“材料”科目按材料的种类、规格等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各种材料的具体构成的内容。对于明细科目较多的总账科目,可在总分类科目与明细科目之间设置二级或多级科目。
3 小企业设置会计科目的原则
会计科目作为反映会计要素的构成及其变化情况,是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经营管理者等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手段,小企业在其设置过程中应努力做到科学、合理、适用,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小企业会计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3)《小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应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例如,小企业如果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可以增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预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可设置“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小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针对小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小企业接受其他小企业委托代销商品,可以增设“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科目;小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和管理等要素,可以将“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合并为“生产费用”科目,并设置相关的明细科目;对外提供劳务较多的小企业,可以增设“劳务成本”科目核算所提供劳务的成本等。
企业之间借款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
例如:A公司借款给B公司
A公司向B公司支付借款时,计入“其他应收款-B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的借款时,计入“其他应付款-A公司”。
有两点要注意:
1、借款利率不能高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
2、借款收入要交税。
扩展资料:
其他应付款的记录和审查程序
1.取得或编制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准确,并与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有关项目进行核对。
2.实施分析性复核。
3.抽取其他应付款进行函证。
4.对发出询证函未能收回的或回函结果与企业账面记录不符的,采用替代程序,审查下一年度明细账,或追踪至其他应付款发生时的经济业务凭证等。
5.抽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1)检查入账依据是否符合现行制度规定。查明是否有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和短期借款等其他一些本不属于其他应付款范围的内容放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
(2)检查相关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查明企业有无将应属企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项目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来核算,或在其他应付款科目项下坐收坐支。
(3)检查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
(4)检查债权人不明确和数额异常的其他应付款项目。
(5)检查应付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联营企业和关联企业的款项。检查企业有无利用其他应付款截留收入、虚挂费用或隐瞒盈亏。
(6)检查出现借方余额的其他应付款项目,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重分类调整。
6.询问管理人员并利用分析性复核结果,检查其他应付款的完整性。
7.检查其他应付款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中恰当披露。
8.完成其他应付款审定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其他应收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其他应付款
公司把一间房子租给别人使用,之前是把收取的租钱挂营业外收入。老板不同意。——你们的老班比会计还会做账,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房屋的折旧及维修费、税金等,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应交税费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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