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会计核算目标进一步明晰,定位于满足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
二是改进会计核算方法,扩大“双分录”应用范围。
三是将近年来为适应财政改革要求分别发布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统一体现在新制度中。
四是进一步充实了资产负债核算内容,新增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
五是新增“政府储备物资”和“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与行政单位自用资产相区分,单独核算反映行政单位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情况。
六是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真实反映资产价值,为今后准确核算行政成本奠定基础。
七是解决基建会计信息未在行政单位“大账”反映的问题,要求基建会计信息必须定期并入行政单位会计“大账”。
八是进一步完善净资产核算,增设“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主要反映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
九是进一步规范单位收支会计核算,调整收支类会计科目设置。
十是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改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
新会计准则出台后,会计科目变化(19项30个科目变化)
1)“现金”恢复为“库存现金”(指狭义的现金)。
2)“短期投资”更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产”。
3)“长期债权投资”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4)“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合并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5)“物资采购”恢复为“材料采购”。
6)“在途材料”改为“在途物资”。
7)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统一到“周转材料”科目核算。
8)“递延税款”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9)“应付短期债券”改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0)“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 科目取消,统一改为“应交税费”。
11)“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取消,统一改为“应付职工薪酬”。
12)“其他业务支出”改为“其他业务成本”。
13)“主营业税金及附加”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14)取消“营业费用”科目恢复 “销售费用”。
15)“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离为一级科目。
16)“所得税”改为“所得税费用”。
17)取消“应收补贴款”,并入“其他应收款”
18)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19)新增加“投资性房地产”、“研发支出”、“累计摊销”、|“未担保余值”、“库存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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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
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 3。
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1。 4。
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行政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1]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2。“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暂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对应科目。
同时,按照转入“预付账款”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 3。
“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4。“库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库存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库存材料”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存货的余额转入“存货”科目,同时,按照转入“存货”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将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余额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同时,按照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当按照其成本,在新账中借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2)对于符合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无形资产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4)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二)负债类。
1。“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
2。“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暂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暂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税费”、“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另外,新制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内容还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对应科目。如有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还应按照转入“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1.“现金”科目变为“库存现金”科目。
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旦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新准则取消了“应收补贴款”科目,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4.“物资采购”科目变为“材料采购”科目。
5.“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
6.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7.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有之的房地产。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9.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0.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11.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2.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3.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4.“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15.“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
16.新准则设置了“预计负债”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7.“盈余公积”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关的核算。
18.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本公司股份金额。
19.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0.新准则增设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1.“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变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2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3.“营业费用”科目变为“销售费用”科目。
24.新准则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5.“所得税”科目变为“所得税费用”科目。
26.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
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现就《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305基金预算结余”科目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下应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的最低一级科目逐一反映各项基金的结余。
(二)“401一般预算收入”科目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下应列入一般预算收入的类、款、项、目级科目分设相应明细账。 (三)“405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下应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的项、目级科目分设相应明细账。
(四)“501一般预算支出”科目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下应列入一般预算支出的类、款、项科目分设相应明细账。 (五)“505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下应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科目分设相应明细账。
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 (一)取消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相关会计科目。 取消净资产类“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和“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 取消收入类“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乡统筹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 取消支出类“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乡统筹资金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
(二)增设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相关会计科目。 增设净资产类“预算外结余”科目; 增设收入类“一般预算外收入”科目; 增设支出类“一般预算外支出”科目。
(三)“预算外结余”科目编码为30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各项预算外资金结余。 年终转账时,应将“一般预算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即借记“一般预算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一般预算外支出”、“政府调剂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即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外支出”、“政府调剂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预算外资金累计结余数额,转入下年度。
本科目根据管理需要,按部门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四)“一般预算外收入”科目编码为401. 本科目核算部门和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包括缴入财政专户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彩票公益金、财政专户存款利息、乡统筹资金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取得一般预算外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预算外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外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当年一般预算外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的类、款、项、目级科目依次设置明细账。
同时,根据管理需要,按部门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五)“一般预算外支出”科目编码为501.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
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预算外结余”科目,借记“预算外结余”,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本年一般预算外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类、款、项级科目依次设置明细账。
同时,根据管理需要,按部门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六)关于新旧会计科目的衔接。
原“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核算的内容,转入“预算外结余”科目核算。 原“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乡统筹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转入“一般预算外收入”科目核算。
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乡统筹资金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核算的内容,转入“一般预算外支出”科目核算。 (七)资产负债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情况表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项目表作相应调整(具体格式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会计核算目标进一步明晰,定位于满足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
二是改进会计核算方法,扩大“双分录”应用范围。 三是将近年来为适应财政改革要求分别发布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统一体现在新制度中。
四是进一步充实了资产负债核算内容,新增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 五是新增“政府储备物资”和“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与行政单位自用资产相区分,单独核算反映行政单位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情况。
六是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真实反映资产价值,为今后准确核算行政成本奠定基础。 七是解决基建会计信息未在行政单位“大账”反映的问题,要求基建会计信息必须定期并入行政单位会计“大账”。
八是进一步完善净资产核算,增设“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主要反映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 九是进一步规范单位收支会计核算,调整收支类会计科目设置。
十是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改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有价证券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3〕219号)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一)资产类。
3。”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1215 其他应收款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新旧制度衔接时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将原账中“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没有科目核算有价证券,因为行政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第71号令公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39条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参考资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3〕219号)。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共设置了48个会计科目,对比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42个科目,总数增加了6个科目。其中增设了16个科目,撤销了10个科目。
1、新增: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长期投资、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累计摊销、待处置资产损溢、借期借款、应缴国库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
2、撤销:对外投资、借入款项、应缴预算款、拨入专款、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专款支出、成本费用、销售税金、结转自筹基建。
3、科目改名:库存现金(现金)、存货(材料、产成品)、应交税费(应交税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结余分配)、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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