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耗的库存商品结转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查明原因之后:
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耗)
管理费用(正常)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
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
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存货正常损耗分两种情况:
一是购进存货时在运输途中的损耗,根据购销合同列明的“合理损耗”范围界定是否“正常”,该损耗部分的成本计入外购存货的成本,不得扣除(即存货总成本不变,增加实际入库存货的单位成本)。
二是库存存货发生的损耗(盘亏),应分析发生损耗的原因,如果是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或存货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计算错误造成的,属于正常损耗。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分两步处理。
1、调减有关存货账户的金额,使账实相符。并查明原因,报有关领导审批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有关存货科目
2、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处理
借:原材料(残料入库)
其他应收款(责任人应赔偿的部分)
管理费用(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注:存货正常损耗时,原记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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