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时,如何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提示】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实行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1代购材料
借:应收账款-委托方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收到来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
可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要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记录其收到、投入加工等材料增减。
3.将受托的材料发到生产车间加工后,将人工、辅自助材料等记: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等
4.加工完成入库时,结转本批加工成本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贷:生产成本
5将加工完成的产品交付,并就加工费知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加工费÷(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道项税额)加工费÷(1+3%)*3%
6 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收账款—委托方
7. 在备查簿上登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收付情况,并结转库存商品:
借:营业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一)委托方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的会计分录:
(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后,按合同向受托方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对于发生的运杂费,做如下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2)受托方加工完成时,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消费税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运回加工物资过程中支付的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4)委托加工物资运抵仓库,办理入库: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二)受托方的会计核算流程:
(1)收到受托加工的物资材料时,不需做账,不需在账簿中确认,只需要在备查簿中备查登记。
(2)在加工过程中:
对于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人工成本,做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3)加工完成后,交付给委托方时,做如下分录:
①确认加工劳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应交消费税
②结转加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③将原来备查登记的受托加工物资注销。
(4)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委托加工会计分录
原材料采购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发出代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收回代加工成品
借: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销售(按实际成交不含税金额计征17%销项税。)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原材料加工费计入制造费用会计科目。
如果是来料加工:双方委托加工协议中只约定了提供的主材数量和应该交付的加工产品数量的,可以对所收到的材料只作备查登记,是属来料加工可以不核算其价值。
1、单位发生来料加工做:
借;“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制造费用等。
2.来料产品完工结转做:,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贷:“生产成本”。
3.确认应收的加工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XX单位加工费”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结转材料加工费做: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望楼主采纳
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其实就是客户将胚台销售给你们,你们加工后又销售给客户。
收到加工品时借:受托加工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受托加工商品款
发生加工费时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结转成本时借:受托加工商品款
贷:生产成本
销售给委托方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时借:其他业务成本
受托加工商品款
贷:受托加工商品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有关规定:
1、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原材料”科目核算范围内。
2、工业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在制造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品,在“库存商品”科目中核算。
因此,受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1、接受客户交付的原材料等
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应当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2、发生的加工人工、制造等费用
借:生产成本——代制品
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 等科目
3、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代制品
贷:生产成本——代制品
4、收取加工费
借:应收账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结转代制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代制品
1代购材料借:应收账款-委托方贷:银行存款等科目2收到来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 可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要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记录其收到、投入加工等材料增减。
3.将受托的材料发到生产车间加工后,将人工、辅自助材料等记:借:生产成本贷:制造费用等4.加工完成入库时,结转本批加工成本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贷:生产成本5将加工完成的产品交付,并就加工费知开出发票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加工费÷(1+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道项税额)加工费÷(1+3%)*3%6 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收账款—委托方 7. 在备查簿上登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收付情况,并结转库存商品:借:营业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你这个问题,分成两部分理解,如果是客户提供了原材料,你生产完成后,卖回给客户,但价格中不含有材料的价格,这样可以视同委托加工,你只收取加工费,在加工费里面包含了你自己购买辅助材料的部分价款。具体的会计分录为: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不必做会计分录。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同时,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与第一步相适应,相匹配。
问题二,卖出去的价格含有客户提供的材料价格,对于这种情况,不能是委托加工的行为了,这种情况,你只能作为,购进材料-生产产品-销售产品,视同的是你们自己购进材料,然后销售产成品的情况了。分录如此做:客户提供材料时,你必然将这部分材料款先预付或者怎么处理给客户方,要不然,你卖产成品给对方时,产品中不可能含有材料的价款,因为对方不是傻子。不会白给你这部分材料的。所以: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生产时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借: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2.553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