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公益性捐赠做账为借;贷。
1、借:营业外支出
2、贷:银行存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3、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
3、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捐赠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目前分为两部分,计入科目也不同。
账务处理:
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又分为两部分:一是捐赠金额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部分,这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二是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发生时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在业务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捐赠支出的计算与申报主要是依据申报表附表八《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进行填列申报的,在计算时也必须依据该表的规定进行,它的填报说明如下:
1、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所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2、“用途”栏填报公益救济性捐赠用途,可以按用途归类填报;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3行“纳税人调整前所得”+捐赠支出总额±纳税调整项目)*法定扣除率。
扩展资料
【例】某非金融企业按税法有关规定2002年除捐赠支出之外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2002年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赠10万元,通过中华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向某国家重点交响乐团捐赠5万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30万元。则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的计算过程为:
1、一般性捐赠扣除限额=(100+10+5+30-30)*3%=3.45万元,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按扣除限额3.45万元扣除。
2、向宣传文化事业捐赠扣除限额=(100+10+5+30-30)*10%=11.5万元,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按实际捐赠额5万元扣除。
3、向红十字事业捐赠30万元全额扣除。
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10+5+30)-(3.45+5+30)=6.55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捐赠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目前捐赠支出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二是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
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又分为两部分:一是捐赠金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这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二是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以上支出在发生时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笔者认为若将二者分别核算,更能符合会计的明晰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更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账务处理如下: 1、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理由是:这种捐赠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但企业有承担这项支出的义务,税前可以扣除,所以其支出应反映企业捐益。
2、捐赠支出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部分,其账处理有二种观点:一是同上作为企业一种应尽的义务,发生时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发生时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如果企业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则借记“资本公积——捐赠支出”,如果说企业既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也没有资本公积金,则借记“实收资本”。
理由是:这部分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是一种超义务行为,其支出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成果,更确切地说不影响企业损益,在此情况下只能动用权益。 二、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在业务发生时,直接冲减权益。
借记“资本公积——捐赠支出”,如果企业没有资本公积则借记“实收资本”科目。理由是: 1、这种业务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人为因素,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与社会公益无关,不属于企业应尽的义务,确切地说应属于企业间礼上往来或情感方面的投资,不反对但不应予以提倡。
2、捐赠的前提是企业有盈余或有资本,否则捐赠不成立,但盈余公积又有其具体使用范围,捐赠不在其列。 3、企业接受捐赠时,无论资产还是现金,均增加了权益“资本公积”。
4、“实收资本”虽说是用于反映资本增减变化的科目,但企业如果在没有其它权益可供捐赠的资本时,只能动用资本金。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281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