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扩展资料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直接销售和购买的时候做 购买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出售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还有进项税转出,看具体的情况 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基金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附加费 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基金 印花税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如下: (1)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技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②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③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5)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6)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技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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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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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契税该入:应缴税费——应交契税。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l997]第224号)的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③房屋买卖;④房屋赠与;⑤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应纳税额。契税税率为3%~5%。具体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4)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
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3)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1、房地产行业土地过户的契税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2、具体账务处理是:
支付契税:
借:固定资产(含契税)
贷:银行存款
支付土地使用税: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
3、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是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房屋的建设、维修、管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划拨、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房地产的抵押贷款以及由此形成的房地产市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习惯于上将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行业称为房地产业。
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土地使用税。
每月末,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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