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人,虽是划拨,应视为无形资产转让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结转无形资产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无形资产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
计提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支付各项税费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管理费用 (其他各项税费)
贷:银行存款
作为投资对子公司增资,子公司进实收资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借: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扩展资料: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一、财务处理子公司按原账面价值增加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母公司减少无形资产,增加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这个原理类似于准则后续解释4中关于集团股份支付那个处理的原理,只是不涉及子公司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税务处理 除契税外,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没有划拨这种交易的提法,具体税务处理方面会视同“以土地使用对外投资”处理。
1、契税:免征 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号):“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2、营业税:不征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免征或视同销售征收。 结合《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和《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1)投资方或被投资方有一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征收; (2)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免征。
4、企业所得税 这个税种比较麻烦,结合《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25条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总体原则是——非货币资产用途改变、结构性能改变等未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不视同销售;若改变了资产所有权属,如投资、捐赠、分配等,需要视同销售。这时只有尽量做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了,说明交易背景,如果必须要视同销售,也尽量以账面价值来作视同销售。
如果这部分划拨资产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人的,会 计上可以确认为资本公积;否则作为受赠收人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 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 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 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人,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人所有者权益(资本 公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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