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其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由于销售与回购是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的,因此可以将销售与回购看做是一笔交易。回购价与销售价的差额本质上属于融资费用,支村的回购价格应视同偿还借款,因此销售方销售商品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回购价的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回购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在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一次收入。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销售原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回购价格大于销售原价时,其差额应在发出至回购这一期间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每月计提时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借:其他应付款 应交水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商品回购,不属于销售退回,是新的购进。
对于从销售者手里或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回购商品,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就不存在进项税抵扣问题了,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回购商品,应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用回购方式销售的,发出商品的时候不记收入,但是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发出:(销售价格100)
借:银行存款117
贷:应交税金-销项税17
贷:库存商品80
贷:其他应付款(销售价格和库存的差价)20
收回:销售价格110
借:库存商品110
借:应交税金-进项18.7
贷:银行存款128.7
同时:
借:其他应付款28
借:财务费用(管理费用)2
贷:库存商品30
刚学过的,供你参考。
(1) 签订销售合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2 00 000
(2) 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6个月,计提利息费用为1666.67元(10 000÷6)。
借:财务费用1666.67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666.67
(3) 2010-6-10回购商品时:
借:财务费用 1666.67
贷:其他应付款1666.67
借:库存商品140000
贷:发出商品140000
借:其他应付款 2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700
贷:银行存款 245700
答:由于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原则上,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接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同时结转成本: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3、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售后购回属于融资交易,通俗来讲可以这理解,你用商品作抵押,取得货款,但以后需以高于销售价的货款购回来原来的商品,所以这里面高于原销售价的部分就是利息。分录: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其他应付款
每月计提利息(高于原销售价部份):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财务费用(最后一个月利息)
其他应付款(原销售价+前几个月计提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1) 签订销售合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2 00 000
(2) 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6个月,计提利息费用为1666.67元(10 000÷6)。
借:财务费用1666.67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666.67
(3) 2010-6-10回购商品时:
借:财务费用 1666.67
贷:其他应付款1666.67
借:库存商品140000
贷:发出商品140000
借:其他应付款 2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700
贷:银行存款 2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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