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应付利润或者应付股利贷:银行存款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 ①股息、红利收入,股息红利收入,指实行国有资产股份制经营方式中,国有股份在一定时期内根据企业经营业绩为国家财政提供的收入。
②上缴利润,上缴利润,是国有企业将实现利润的一部分按规定,或根据承包合同,上缴国家财政,是国有产权在经济上的体现。上缴利润的真正来源,是企业职工在剩余劳动时间里为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
③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租赁经营国有资产的承租人按租赁合同规定,向国家缴纳的租金。租金是承租人有偿使用、支配国有资产的报酬。
④其他收入形式,除以上几种最常见的国有资产收益形式外,还有一些其他收入形式,如资源补偿费收入、资产占用费收入、国有股权证转让收入、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等等。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指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关于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⑴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企业(金融)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⑵本科目可按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⑶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①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③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比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④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⑤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⑷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指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关于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为15%;第四类企业为10%;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仍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执行。
三、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3〕191号)执行,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
四、请各预算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交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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