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礼品赠送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 (一)理论处理 1。
销售行为。关于赠送的礼品,会计上不做礼品销售处理。
如果作为销售费用,就允许据实税前扣除,如果商品和礼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礼品不征收增值税,否则作为视同销售,礼品就要征收增值税。 2。
广告宣传。企业单独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无论是购入的还是自制的,视同销售货物,都要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
3。 公关交流。
企业将购入或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用于公关交流,依对个人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无偿捐赠。 (二)实际操作 在实际工作中,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往往不可能向礼品拥有者收取,故代缴的个税实际上还是由赠送礼品的单位承担,礼品的价值也就成为税后所得。
会计处理也就随同赠送礼品本身所记入的会计科目入账。 (三)会计理论与实践操作存在差异的影响 当前,不管是主动申报的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补充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一直都将税款记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会计理论与实践操作的差异也就体现在能否税前扣除上。
国家相关部门并未进行明确规定,有一定的争议,希望相关部门早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借用下qixiangheng的回答: 1、如果这些奖品不是你公司经营的商品,请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借:应付福利费 贷:有关科目 2、如果这些奖品是你公司经营的商品,请作视同销售处理,即按市场销售价格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成本价结转成本,年未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一定记得要做纳税调增,分录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市场销售价格*税率) 库存商品(按成本价结转) 这样处理是基本正确,但还少了代扣个人所得税这一项。
需要补充代扣个人所得税这个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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