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方面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祖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照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性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 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营利性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收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行等几种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各级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展(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站(所)、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2.788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