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中燃料也属于材料,如果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数量较多,可以单独设置“燃料”总账科目,并在产品成本明细账中单独设置“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用以归集和分配所发生的燃料费用。如果所消耗的燃料数量不多,可以将燃料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和材料费用一样,燃料费用也是按用途进行分配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材料费用计入各种产品成本明细账的“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如果是生产一种产品发生的材料费用,可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明细账的“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此时的燃料费用属于直接计入费用。如果是生产几种产品共同发生的燃料费用,可分配计入各种产品成本明细账的“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此时的材料费用属于间接计入费用。
间接计入的燃料费用在各种产品之间的分配可以采用燃料定额耗用量分配法、燃料定额费用分配法、重量比例分配法、实际产量分配法、产品体积分配法,等等。
会计科目中燃料也属于材料,如果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数量较多,可以单独设置“燃料”总账科目,并在产品成本明细账中单独设置“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用以归集和分配所发生的燃料费用。
如果所消耗的燃料数量不多,可以将燃料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和材料费用一样,燃料费用也是按用途进行分配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材料费用计入各种产品成本明细账的“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如果是生产一种产品发生的材料费用,可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明细账的“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此时的燃料费用属于直接计入费用。
如果是生产几种产品共同发生的燃料费用,可分配计入各种产品成本明细账的“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此时的材料费用属于间接计入费用。 间接计入的燃料费用在各种产品之间的分配可以采用燃料定额耗用量分配法、燃料定额费用分配法、重量比例分配法、实际产量分配法、产品体积分配法,等等。
燃料二次费用: 指燃煤从电厂到达站(码头)运至并卸载到设计煤场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1. 不属于电厂产权的铁路线、到达港及附属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并支付各外单位的费用,如铁路、到达港、码头及其附属设备发生的租赁、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
2.煤炭接卸、转运等租赁设备发生的费用。
3.按照铁路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 ,铁路部门收取的取送车费、延时服务费等。
4.电厂站至煤场间的短盘费用。
5.到达电厂站委托具有市级以上资质机构化验、计量所支付的煤质监测计量费。
6.对轨道衡、汽车衡及化验设备发生的定期和不定期校验、检测、测试费用。
7.雇工接卸煤炭产生的煤炭费用,煤车、煤船清扫费用。
8.委托省级以上电煤质检中心开展技术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9.新体制电厂燃料系统委托运行费中委托采制化产生的费用。
支付汽车燃油费用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汽车费用- 油耗
贷:库存现金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
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以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咨询费、研究费用等其他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期末,应将“管理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扩展资料:
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
二、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将库存现金反映在贷方。
三、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及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本科目余额一般不反映在贷方。
账款不符时的账务处理
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如果账款不符,发现长款或短款,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短款。有责任人的,计入其他应收款,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管理费用。
2、长款。属于应支付的,计入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
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咨询费,医疗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用。
3、根据国家制度条例的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同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对于这类支出,现金支取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除上述5、6两项外,其他各项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存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予以支付。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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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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