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2113户什么情况下需要建账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5261暂行办法》4102对个体户是否需要建账问题有如下规定:1653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2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二、如何对个体户定税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并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从事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至于达不到的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区县税务局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建账。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执行。
建账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企业具体行业要求,确定帐簿种类、格式、内容及登记方法。
按照规定需要设置的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等。 (一)总帐一般采用“订本式帐簿”。
1、总帐格式主要:三栏式。 2、总帐开设: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开设的,用以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等的总括的核算资料。
3、总帐登记依据:是根据每月“计帐凭证汇总表”记帐的。 (二)明细帐一般采用“活页式”帐页。
1、明细帐开设依据:通常根据总帐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 2、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
3、明细帐记帐依据:按每月发生的业务,先后顺序编制计帐凭证,根明细帐据“计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 4、明细帐使用的格式: (1)通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采用“多栏式”帐页记帐; (2)固定资产明细帐、库存商品明细帐等采用“数量金额式”帐页记帐。
(3)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收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经营税金及附加等采用“三栏式”帐页记帐。 (三)日记帐主要有: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1、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使用“订本式帐簿”,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 2、现金日记帐:是用来登记库存现金每日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3、银行存款日记帐:是用来反映银行存款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
大致步骤和准备的事项:
1)准备四本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和总账,其中,日记账必须用订本式账簿(固定页码,每册100页);总账可以用订本式,也可用活页式;明细账一般用活页式,费用类可以选用多栏式,其他科目可使用三栏式。这些商场都有卖的。
2)设置经常用到的会计科目,将这些科目写在口取纸上,粘贴在总账和明细账的右侧或上方,备用。
3)准备会计记账凭证(可以收付转凭证)和原始凭证(出库单、入库单、销售单、报销单、工资表等);以及会计报表。这些大部分商店也有售。
4)将已经有的原始凭证整理一下,分分类,按时间和大类编制会计凭证。如果缺的能补的就补一下,不能补的留以后处理。
5)然后根据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每月月末进行合计,将明细账合计数过到总账。
6)根据总账账户余额填制会计报表。月份只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末编制现金流量表。
7)上述会计凭证、会计报表请老板签字确认。
以后,按正常的入账就可以了。
个体工商户一般是征收定额税,不要求规范建账和报表,可以用Excel 表自己做个简易会计账或流水账,重点是收入、成本、费用、应收和应付等。
做不做记账凭证都可以,看你们自己的需要。如果业务较少,可以把摘要写详细些,就不用做记账凭证了;如果业务较多,建议做记账凭证,目的是清楚都是什么,也便于查看当时的实际情况或业务内容。
如果做比较详细的记录,与企业做账没有太大的差异,只是科目可以合并或简化;如果就做一般的流水账,与企业会计思路有较大差异,按收付实现制考虑就行了。
账户设置原则
① 帐户设置要与企业的特点和规模相适应。帐户设置既要满足管理需要,保证帐户组织的严密与完整,又要减少登帐工作量,防止重复设帐,提高登帐的工作效率。
② 满足会计报表的资料需要。尽可能使帐户的种类,明细项目与会计报表的种类与指标做到口径一致,减少编表时的汇总或分解等计算工作,加快报表的编制和报送速度。
③ 帐户设置要与企业的会计核算程序相适应。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程序,要求设置与其相应的帐户。
④ 帐户的设置要便于登汇,审核与保管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617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 标识 [1]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 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
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 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 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建账初期, 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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