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下惠被中国历代广为人知的是他“坐怀不乱”的故事。
传说是这样的,古时候的展沟西面有一片茂密的柳林,有一个深秋的夜晚,柳下惠路过柳林时,忽遇倾盆大雨。他急忙躲到一个破庙里避雨。
恰在这时,一年轻女子也到此避雨,与他相对而坐。半夜时分,年轻女子被冻醒,便起身央求坐到柳下惠怀中,以温身驱寒。
柳下惠急忙推辞:“万万使不得,荒郊野外,孤男寡女处在一起本已不妥,你若再坐我怀,更是有伤风化。” 女子道:“世人都知大夫圣贤,品德高尚,小女子虽坐在怀中,大人只要不生邪念,又有何妨?我若因寒冷病倒,家中老母便无人服侍,你救我就是救了我母女二人。”
柳下惠再无推托之词,只好让女子坐到自己怀中。如注暴雨,一夜未停。
柳下惠怀抱女子,闭目塞听,丝纹不动,漫漫长夜竟不知温香在怀。天明,雨过天晴,得恩于柳下惠的女子不胜感激地说:“人言展大夫是正人君子,果然名不虚传。”
来源于《晋书陶潜传》:“吾不能为五斗米折腰,拳拳事乡里小人邪。” 东晋诗人陶渊明,年轻时的本有“大济于苍生”之志,可是,在国家濒临崩溃的动乱年月里,陶渊明的一腔抱负根本无法实现。加之他性格耿直,清明廉正,不愿卑躬屈膝攀附权贵,因而和污浊黑暗的现实社会发生了尖锐的矛盾,产生了格格不入的感情。 为了生存,陶渊明最初做过州里的小官,可由于看不惯官场上的那一套恶劣作风,不久便辞职回家了。后来,为了生活他还陆续做过一些地位不高的官职,过着时隐时仕的生活。 陶渊明最后一次做官,是义熙元年(405年)。那一年,已过“不惑之年”(四十一岁)的陶渊明在朋友的劝说下,再次出任彭泽县令。有一次,县里派督邮来了解情况。有人告诉陶渊明说:那是上面派下来的人,应当穿戴整齐、恭恭敬敬地去迎接。陶渊明听后长长叹了一口气:“我不愿为了小小县令的五斗薪俸,就低声下气去向这些家伙献殷勤。”说完,就辞掉官职,回家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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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良相,愿为良医”的典故出自范仲淹。
据宋人吴曾的《能改斋漫录》卷十三《文正公愿为良医》记载:宋代名儒范仲淹,有一次到祠堂求签,问以后能否当宰相,签词表明不可以。他又求了一签,祈祷说:“如果不能当宰相,愿意当良医”,结果还是不行。
于是他长叹说:“不能为百姓谋利造福,不是大丈夫一生该做的事。” 后来,有人问他:“大丈夫立志当宰相,是理所当然的,您为什么又祈愿当良医呢?这是不是有一点太卑微了?” 范仲淹回答说:“怎么会呢?古人说,‘常善用人,故无弃人,常善用物,故无弃物’。
有才学的大丈夫,固然期望能辅佐明君治理国家,造福天下,哪怕有一个百姓未能受惠,也好像自己把他推入沟中一样。要普济万民,只有宰相能做到。现在签词说我当不了宰相,要实现利泽万民的心愿,莫过于当良医。
如果真成为技艺高超的好医生,上可以疗君亲之疾,下可以救贫贱之厄,中能保身长全。身在民间而依旧能利泽苍生的,除了良医,再也没有别的了。”
这是后世相传“不为良相,愿为良医”的由来。那些胸怀大志的儒者,把从医作为仅次于致仕的人生选择,正是因为医药的社会功能与儒家的经世致用(即治国平天下)的思想比较接近。
扩展资料:
范仲淹(989年8月29日-1052年5月20日),字希文,汉族。吴郡吴县(今江苏苏州市)人。北宋时期名臣,杰出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
幼年丧父,母亲改嫁长山朱氏,更名朱说。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进士及第,授广德军司理参军,迎母归养,改回本名,历迁兴化县令、秘阁校理、陈州通判、苏州知州等职,因秉公直言而屡遭贬斥。
康定元年(1040年),与韩琦共任陕西经略安抚招讨副使,采取“屯田久守”方针,巩固西北边防。庆历三年(1043年),出任参知政事,发起“庆历新政”。新政受挫后,贬出京城,历知邠州、邓州、杭州、青州。
皇祐四年(1052年),改知颍州,扶疾上任,逝世于途中,时年六十四。追赠兵部尚书、楚国公,谥号“文正”,世称范文正公。
一生政绩卓著,晓畅军事,文学成就突出。倡导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思想和仁人志士节操,对后世影响深远 。著作有《范文正公文集》传于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不为良相,愿为良医”的由来
这个成语来源于《晋书陶潜传》:“吾不能为五斗米折腰,拳拳事乡里小人邪。”
陶渊明又名陶潜,是我国最早的田园诗人。他所以能创作出许多以自然景物和农村生活为题材的作品,与他的经历和处境有着密切的关系。
公元405年秋,他为了养家糊口,来到离家乡不远的彭泽当县令。这年冬天,郡的太守派出一名督邮,到彭泽县来督察。督邮,品位很低,却有些权势,在太守面前说话好歹就凭他那张嘴。这次派来的督邮,是个粗俗而又傲慢的人,他一到彭泽的旅舍,就差县吏去叫县令来见他。 陶渊明平时蔑视功名富贵,不肯趋炎附势,对这种假借上司名义发号施令的人很瞧不起,但也不得不去见一见,于是他马上动身。
不料县吏拦住陶渊明说:“大人,参见督邮要穿官服,并且束上大带,不然有失体统,督邮要乘机大做文章,会对大人不利的!”
这一下,陶渊明再也忍受不下去了。他长叹一声,道:“我不能为五斗米向乡里小人折腰!”
说罢,索性取出官印,把它封好,并且马上写了一封辞职信,随即离开只当了八十多天县令的彭泽。
不为最先,不耻最后 “不为最先,不耻最后”最早源自于《韩非子·喻老》和《淮南子·诠言训》,后来在鲁迅的《华盖集·这个与那个》中又再次被诠释了一番。
韩非子(约前280—前233),战国时韩国人,古代思想家和政治家。他在《韩非子·喻老》就提到过,“夫诱道争远,非先则后也。
而先后皆在于臣,上何以调于马?此君之所以后也。” 这则典故主要讲的是晋国有个很有名的驾驭能手叫王子期。
有一次卿大夫赵襄子(真国国群的先人)向他学习驾车的技术,但学习没多久,就自以为很了不起了,便要同王子期比比高低。比赛开始了,赵襄子刚反车赶到平原上,就挥鞭催马,同王子期双双飞快地追赶起来。
一开始赵襄子遥遥领先,可越跑他的车越慢。结果,他接连换了3次马,还是远远地落在了王子期的后面。
赵襄子不高兴,便把王子期叫到跟前,责备道:“你教我驾车,为何不把技术全都教给我?”王子期解释道:“我的技术都毫无保留地全教给您了,可您在运用上有毛病。驾车最重要的是要让马和车协调一致,套上车辕,宽要合迁,要让马感到舒服。
同时,驾车的人要特别注意马鞍的使用,不断加以调整,这样马才能跑得快,跑得远。”接着,王子期又具体地指出赵襄子的毛病,说:“在比赛中,当您跑在前面的时候怕我赶上您,当您落在后面的时候又拼命想追赶上我,总是把注意力放在我身上,试问,您哪里还有心思来驾车呢?这就是您落后的原因。”
赵襄子虚心接受了王子期的批评,并认真按照王子期的指点练习驾车技术,终于成为了一个驾车能手。这就是说,做任何事,一个人的思想如果一直围着远事转,就会丢掉眼前的事情。
脑子里老想得第一,老想出人头地,心思并没有放在行动上,就很容易流于形式,而且也很容易被人瞧见。要根据时机来办事,依靠条件来立功,利用万物的特性而在此基础上获利。
同时,不要患得患失,要做到宠辱不惊,对自己有信心,要“壮吾神”、“悦吾心”,这也是王子期连续赢过赵襄子的原因。在《淮南子·诠言训》中也有类似的记载:“駎(zhou)者不贪最先,不恐独后,缓急调乎手,御心调乎马,虽不能必先载,马力必尽矣。”
说的是,善于驾驭马的人,不担心落在最后面,快慢都控制在自己手中,用心去驾驭,即使不能得第一,所驾的马匹也会尽心尽力,最终必能成功。其实,最先明确提出“不为最先,不耻最后”的还是鲁迅先生,不过他当时以国民劣根性的标签给以定义的。
在鲁迅看来,“不为最先”是中国国民劣根性的一种表现,认为“中国一向就少有失败的英雄,少有韧性的反抗,少有敢单身鏖战的武人,少有敢抚哭叛徒的吊客”。而“不耻最后”则是一种希望,特别是他每每观看运动会后的那种感触:“优胜者固然可敬,但那虽然落后而仍非跑至终点不止的竞技者,和见了这样竞技者而肃然不笑的看客,乃正是中国将来的脊梁。”
现在从字面上看来,“不为最先”,引喻为做事情不要当出头鸟。现在这个社会,有时候就应该“不为最先”——枪打出头鸟,往往你走在太前面,就会成为众矢之的,即使你很优秀,最后也会在众人的压力下摔的很惨。
俗话说:“木秀林中,风必摧之;堆出于岸,流必湍之;行高于人,众必非之”,就是说的这个道理。在中国社会,要学点中庸之道,圆滑处世。
惟有此,方能保全。战国时期,魏惠王为了显现自己招贤纳士,请来了孙膑。
哪知道庞涓存心不良,背后在魏惠王面前诬陷孙膑私通齐国。魏惠王十分恼怒,把孙膑办了罪,在孙膑的脸上刺了字,还剜掉了他的两块膝盖骨。
幸好齐国有一个使臣到魏国访问,偷偷地把孙膑救了出来,带回齐国。齐国大将田忌听说孙膑是个将才,把他推荐给齐威王。
齐威王也正在改革图强。他跟孙膑谈论兵法后,大为赏识,只恨没早点见面。
又如,韩非的《孤愤》、《五蠹》传到秦国,秦王赢政读了以后十分赞赏并发誓要得到他。后来秦王发兵攻打韩国,提出要将韩非交给他。
韩非在韩国不受重用,韩王有他无他没有什么关系,便拱手把韩非给了秦王。因为韩非锋芒毕露,虽然秦王很喜欢韩非的才气,却不信任他,更谈不上重用。
秦的重臣李斯自认为才能不及韩非,尽管两人有同窗之谊,仍十分忌恨他。于是,李斯与他人联合起来陷害韩非,在秦王那里大进谗言,要秦王将韩非杀掉。
秦王把韩非打入了监狱。李斯抓住这个绝好的机会,派人送毒药给韩非,要韩非自杀。
可怜韩非远离故国家乡,想拜见秦王为自己申诉,有李斯作梗而不可能,不得不含愤自杀了。一个人,你虽然很优秀,但你必须学会适应环境,审时度势,不可清高自傲,一意孤行,我行我素。
傲才往往会成为大家攻击的对象。有道是,人言可畏。
有的领导者可能因不辨真伪,偏听偏信,而对傲才横加制裁,或打入“冷宫”,结果人言虽然平息了,但人才也摧毁了。“不耻最后”是指不因为得最后一名而感到可耻,比喻凡是只要坚持到底,就能达到目的。
但凡竞技运动,终有高低快慢忧劣胜负之分。奥运之父顾拜旦却盛赞:参与精神,在竞技中更高、更快、更强。
推及各项工作,皆可类比,举凡诸事都应用一种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状态,发挥潜能,最大。
民间有句俗语叫“不知者不为过”,意思是说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特别严重的过失,那么他的错误行为就情有可原,是可以不受到惩戒的。
在这个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下,很多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当事人都会陷入对行政法律责任理解的误区,片面地强调自己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对执法机关存在较大抵触情绪,直接影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难以实现行政处罚教育、引导的作用。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使当事人破除“不知者不为过”的片面理解,准确、客观地认识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通俗的讲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和过失。
如果将主观要件作为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那么行为人只有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能受到行政处罚。然而在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都将主观要件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查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后不必考查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即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是行政处罚中的“不知者也为过”。
行政处罚中的“不知者也为过”,在现行工商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充分的体现。
楼主,你要理解这个,应该结合原文。
《礼记·檀弓》:“子上之母死而不丧,门人问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丧出母乎?曰:然。子之不使白也丧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无所失道,道隆则从而 隆,道污则从而污。伋则安能?为伋也妻者,是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者,是不为白也母”
首先,伋、白,都是人名,伋是父亲,白是儿子。原文告诉我们,伋的妻子死了,但伋没有为她举行葬礼,有人问子思,子思说,伋的妻子,就是白的母亲啊,如果你不给她举行葬礼,就是不给白的母亲举行葬礼,而不为母亲举行葬礼时非常不孝的,所以子思的结论是,葬礼应该举行。
所以,这个典故与子思和他的门人有关,通过间接的论证,说明伋应该为妻子举行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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