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方式 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种,所发补贴视同市政府奖金。
购房补贴是指人才以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购买持有商品房后,市、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 租房补贴是指人才在本市租用住房时,市、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
二、补贴标准 A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10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5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B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8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8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24万元。
C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3.5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35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18万元。
1。
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房补贴,也可申请购房补贴。
其中,获批租房补贴的人才,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厦购买商品房的,可转申请购房补贴。转申请购房补贴的,获批后享受购房补贴的期限应扣除其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年限,补贴金额应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总金额。
人才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口本(已婚的另提供结婚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厦房产证(或有效购房合同)或经国土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有效租房合同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只能一方提出申请,不重复享受。
2。 受理。
用人单位受理个人申请,并负责核查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核查无误拟同意上报的,应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途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企业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证明、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区(园区)属事业单位:经所在区人社局(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申请、受理时间由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3。审核。
市人社局收到上报材料后,负责牵头协调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地税局负责核查提供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和年收入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国土房产局协助核查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发改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是否属于本行业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 4。
确定。在市有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市人社局提出拟分配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公示名单。
5。公示。
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确定的拟分配人选名单7个工作日。 6。
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社局组织发放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二本大学。
厦门理工学院在福建是本科批次招生,通常认为厦门理工学院是本科大学。如果考生不是福建考生,厦门理工学院在考生所在的省份是本科二批招生的话,考生也可以说厦门理工学院是二本大学。教育部门并没有说大连艺术学院是二本还是三本大学,毕业证上只有本科和专科之分,是几本只是民间的说法,要根据所在省份(市)招生批次确定。通常认为厦门理工学院省内本科大学的,省外二本大学。
厦门理工学院的发展:
2017年6月,厦门理工学院密苏里学院正式获教育部批准设立。
2018年,厦门理工学院新增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2018年3月,入选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同月,入选教育部首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
以上内容参考:厦门理工学院-学校简介
厦门将在全市6区首期建设1200套人才住房……从2010年12月1日起,《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
优惠政策包括购买人才住房、享受购房补贴和享受租房补贴等3种。人才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项申请,不重复享受。
据悉,本次政策覆盖面广。引进人才、现有人才、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均纳入人才住房和购(租)房补贴申请的对象范围。
获补贴可免交个税
据悉,《办法》将原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改为购房补贴,并提高了补贴标准,购房补贴名额每年300名,补贴标准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人才(高端人才)补贴8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高级人才)补贴48万元,第三层次人才(骨干人才)补贴32万元,名额各100人。
《办法》将原人才租赁房政策改为租房补贴,并提高了补贴标准,租房补贴每年300个名额,补贴标准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名额各100人。补贴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购房补贴及租房补贴视同于市政府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申请的条件 我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经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部门批准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的人才,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申请时符合厦委办发〔2006〕39号文规定的当年度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申请条件的在职在岗引进人才,具体条件如下: 1、人才的岗位、专业、申报单位等符合《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的要求(2006年目录附后,目录按年度每年向社会公布)。
2、人才学历、阅历等条件 〔事业单位的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 ⑵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 ⑶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⑷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 (5)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 (6)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中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 (7)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8)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企业单位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申报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⑵申请人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属物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或属其他的企业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在厦门火炬高新区投资兴业,可以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及厦门经济特区的各种优惠政策,符合产业导向的重大项目,可享受“一事一议”的特殊扶持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技企业孵化政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包括入驻东部孵化园的台湾学者企业),可获得10万元无偿资助创业资金。
(三)鼓励技术研发与创新政策
1、经认定设立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区两级给予共计75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区两级给予共计450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市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市区两级分别给予共计45万元、300万元的资助。
2、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四)鼓励技术转化与改造政策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合计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人才引进政策
留学人员及引进人才除享受有关政策外,在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加入外国籍并已办理厦门市《引进海外专家证明书》的留学人员及其家属,可办理有效期1—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
(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1、被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厦门市给予2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厦门市给予40万元资助。
2、除享受市政府专利资助资金外,获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高新区每件资助2000 元;获授权的国内和国际发明专利,每件分别资助3万元、4万元。
(七)科技金融政策
1、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政策
(1)对完成改制并已进入挂牌或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企业,高新区给予30万元资助;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市区两级给予60万元资助。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IPO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市区两级给予130万元的资助;正式在境内上市后高新区再给予50万元资助。
(3)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作为主体并且取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正式在境外上市给予150万元资助;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入高新区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2、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政策
(1)针对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不同阶段,给予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政策。
(2)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从挂牌当年起2年内,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十)其他政策
1、连续三年内,对产值5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给予全额返还奖励。
2、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争创“全国软件企业百强”,对入选企业厦门市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申请的条件 我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经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部门批准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的人才,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申请时符合厦委办发〔2006〕39号文规定的当年度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申请条件的在职在岗引进人才,具体条件如下: 1、人才的岗位、专业、申报单位等符合《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的要求(2006年目录附后,目录按年度每年向社会公布)。
2、人才学历、阅历等条件 〔事业单位的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 ⑵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 ⑶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⑷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 (5)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 (6)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中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 (7)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8)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企业单位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申报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⑵申请人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属物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或属其他的企业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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