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民企业家赵守帅被判合同诈骗罪申诉案有了最新进展。2018年7月24日,河南省新乡中院经重审后下达判决——赵守帅及甘肃省永昌县农牧机械总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无罪。
梳理案情,过程之辛酸,字里行间清晰可感。1999年,因为价格纠纷,76万余元货款未支付,赵守帅被跨省抓捕并羁押11年。其经过不断申诉,2016年开启重申,直至近日宣判无罪,如此算来,此案迁延20年。而在此期间,由于赵守帅被警方羁押,无法偿还农行永昌支行的债务,农牧公司的1019.64平米的办公楼、18套楼房、12间车库、18间小房被判给银行抵顶债务。目前,法院已判决银行返还,但银行并未执行。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仍是一番劳心费力的纠葛。
新乡中院重审判决显示,法院认定,新证据能够证明案发时赵守帅及以其为法人的农牧公司资产可以保证履约,故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赵守帅表示,他将申请国家赔偿,除人身自由赔偿金358601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万元外,其已经初步核算了农牧公司的损失,“还准备申请赔偿单位停产、停业损失21.6亿”。
11年入狱,20年官司,20多亿损失,任何一个数字,拿出来都格外沉重,可见权利在面对权力时的孱弱。从媒体的梳理中,不难想象这其间遭遇的是何等压力。此案被最高检公布为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的典型案例,正体现了该案的代表性意义:在公权力的不当介入下,个体命运与个人财产遭受的无情摆弄。
该案受到司法领域内的高规格对待,也是近些年产权保护不断发力的自然呈现。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依法再审“顾雏军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同月,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发布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再次强调完善产权保护法治体系……可以说,加强产权保护,已是毫无疑义、顺应历史潮流的趋势。
从当前经济环境看,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六成,创造了80%左右的社会就业。加强产权保护,事实上是保证中国得以正常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维系不坠的必须之举。尤其是在近些年民间投资增速下滑的大背景下,产权保护能否以更具象、更有力的方式在司法层面明确下来,成为被寄予了重建民间投资人信心、重塑经济发展动力的严肃命题。
同时,产权保护也超越了实用主义的范畴,它事关国家正义的根基,是“权力属于人民”在财产层面的直观展现。今年是改革开放40年,回首40年历程,物质面貌大为充裕的起点与成型逻辑,就在于产权明确。小岗村“分田到户”的生死契约,已朦胧触及产权概念;之后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等,为个体赋权,重新厘定个人财产边界。从历史的经验看,产权保护,是改革开放的精神遗泽,是人类发展潮流的重大启示,也是中国迈向现代化历程中始终高悬的价值标杆。
回到新闻源,长达数十年的申诉与最终平反,实在令观者感喟。所谓“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这种大历史视角的叙述,在个人叙事上却饱含无奈。人生长度不过几十年,数十年的“迟到”与“缺席”,其间差距几何,当事人甘苦自知。无论从个案意义、亦或是国家正义的层面看,产权保护必须加速发力。
来源:光明日报
法律是一种规则,管理是一种流程,战略是企业的灵魂,思维方式是人生智慧的核心。
——吕良彪 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使我担心的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杰克 韦尔奇法律思维不等于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而是法律意识与法律方法、法律智慧,是一种认识世界、分析和解决矛盾的方法论。
一、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法律思维需要遵循以下基本规则:一是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规则;二是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的规则;三是形式合理性优于实体合理性的规则;四是普遍正义优于个案正义的规则;五是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六是以权利义务分析作为法律思维逻辑线索的规则;由以上基本规则,我们可以导出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以权利义务分析作为基本的逻辑线索;1、以合法性优先为常规,以客观性优先为例外;2、以程序公正优先为常规,以实体公正优先为例外;3、以形式合理性优先为常规,以实质合理性优先为例外。二、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第一,法律思维是一种“建设性”思维建设性思维就是想办法合法、合规、合理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
律师不能光挑毛病不提供方案,应当秉持一种建设性批判或批判性建设的态度,将自己融入到企业业务中,来配合企业做事情、帮助企业做成事情。企业法务与业务这两手都要有,两手都要硬。
对于某项业务将引发犯罪的,要坚决制止;对于某项业务可能违法违规的,将相应违法违规的风险与成本客观准确地提示出来,同时努力寻找规避或转嫁风险的合规途径;对于违约的事情,要计算出法律上相应的代价或成本,分析出对方的战略战术和我方应对的策略;对于意外事件,要制定出相应的应急预案。总之,法律思维帮助企业家找到问题所在,准确评估潜的风险,寻求解决问题的现实办法,帮助企业家进行战略抉择与战略实施。
第二,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理性思维两点基本要求:一是排除非理性判断;二是排除道德性评判。
从前有个教书先生,喜欢张三而讨厌李四。一日,张三、李四都拿着书本睡着了。
先生大怒,上前对着李四就是一巴掌,说道:你个该死的东西,看书都睡觉。瞧瞧人家张三,睡觉都看书!再比如腾讯360之争,其实涉及两个层面的基本法律问题:一是公共利益保护;二是商业竞争的规则。
360指责腾讯偷偷扫描用户信息并用于商业目的,侵犯公众隐私。对此,腾讯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首先就是否存在扫描,扫描的范围如何,扫描的必要性与不可避免性何在,扫描事先已告知并经过客户选择,相关信息没有也不可能用于商业和其他用途;接下来无论主观动机如何,客观原因如何无奈,都真诚地向客户致歉;最后,再指出360不正当竞争的动机也一贯做法。
但腾讯采取的措施,却是不谈自身问题,而是首先指责360屁股“也不干净”——腾讯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个低级错误:就算360是个小偷,也是有权利检举揭发其他人做强盗的嘛!腾讯又联合其他商业伙伴试图封杀360,这种商业霸权似乎更失分。最要命的错误是腾讯居然要求客户“站队”,表示与360将“不共戴机”——腾讯所谓QQ体的公开信,也成为笑柄。
以上,都是典型的非理性思维下观察、分析问题的偏差与行为的失当。而以道德评判取代理性思维,也是黄光裕在控制权之争初期的特别股东会上失去国美控制权的重要因素之一。
黄陈之争中,黄光裕集团一开始就将陈晓定义为“小人”、“背叛者”这样一些道德负面评判的角色。而陈晓而将自己打扮为所谓“理性”的、“忍辱负重”的、“职业经理人”的标签。
在成熟的香港市场上,这样理性与非理性的定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黄陈二人首次对决的结果。其实陈晓绝对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一是在与贝恩资本的合作中,约定若国美让其“下课”,则要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代价偿还相应债务。
换句话说,陈晓当不了董事局主席,国美借人家十六个亿就得赔人家二十四个亿。——这是并购中典型的“毒弹”战略,是公司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而给诸如恶意并购者埋下的炸弹——一句话,这是老板的权利。
职业经理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是所谓“金降落伞”、“银降落伞”战略,是要求企业在特定情形发生时,给予离职高管高待遇。二是陈晓股权激励的“金手铐”战术,也是只有公司股东才有的权利。
必须澄清一个问题:反对道德评判不等于不重视道德资源的。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企业,影响社会的基础都是其所拥有或掌控的社会资源,包括道德资源、政治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自然资源等等。
而道德资源,则是社会影响力的前提性资源。所谓的“口水战”、“舆论先行”乃至“批倒批臭”,说白了都是打击对手的道德资源,占据“道德高地”。
第三,法律思维是一种逻辑性思维。这种思维的逻辑性强调理由优先于结论、要求归纳与推理的严谨。
例如:发现手表不走后,“手表不走了”是符合逻辑的描述,“手表坏了”则是主观的判断;“张三没有来”是一种客观描述,“张三旷工了”则是一种责任认定;“因为你迟到,所以公司处罚你”是符合逻辑的,“因为公司处罚你,所以你肯。
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首先要不断适应改革的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引领和保障改革,即应当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编纂民法典,制定期货法等一系列新法律,修改证券法、票据法等既有的商事交易法,协调整合三资企业法、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等商事组织法,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为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奠定制度基础。
具体来说,一是要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减少公权力对私法主体行为的过度干预,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力。二是依法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全面确认和保障市场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消除人们的不安全感,鼓励人们在合法的范围内大胆创业和创新,保障市场主体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期待。
三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四是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不仅要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而且还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树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法律意识。
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也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理念,进一步从制度层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根本上约束和限制公权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要扎牢制度的笼子,使权力的运行守边界、有约束、受监督,逐步建立一个职能科学、职权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与此相适应,需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压缩行政审批权;转化政府职能,合理规范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审批的内容和程序,推进政府的信息公开。对市场主体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对政府而言,法不授权不可为。
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需要进一步转化,将监管模式从事前监管转变为市场秩序维护,最终使从事核准、审批的政府机关逐渐从市场的监管者转变为市场的服务者。 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裁判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依法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审理;需要深化司法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业已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努力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牵住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落实创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动力转换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具有重大意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抓住关键点,打通关节点,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创新服务,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
一、加快这一转变是改革创新治理的迫切需要。 中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更好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才能、释放全社会创新活力提供了广阔空间,相应地对政府在科技和创新管理职能与治理格局方面也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研发管理”更多面向的是科研单位,更多运用的是管理手段,更多聚焦的是研发环节,更多着力的是组织科研活动;“创新服务”面向的是产学研用、大中小微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从研发到产业化应用的创新全链条,采取的主要是服务方式。从研发管理转向创新服务,实质上是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创新活动的部署、引导,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政府履行创新职能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的深刻变革。
激活创新第一动力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发挥好科技创新与各方面创新的乘数效应,形成以创新为引领和支撑的发展方式刻不容缓。把创新驱动“新引擎”尽快发动起来,亟须协同转动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两个轮子”,以创新提升生产力,以改革激发创新潜能,加快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生产关系。
完善创新体制机制要求加快创新治理方式变革。当前全球创新态势发生深刻变化,改善创新治理成为大势所趋。
特别是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带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技术群交叉融合、加速突破,创新主体更多元、活动更多样、路线更多变、链条更灵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边界更模糊,科技、商业模式、产业等创新协同更紧密,创新创业大众化趋势更明显,国际科技经济竞争演化为创新生态和创新体系的竞争。主要发达国家和金砖国家纷纷把创新提到国家战略的核心层面进行部署,着力科技引领,再造产业竞争力。
我们亟须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切实增强面对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快速反应能力与持久竞争能力。 转变政府职能是完善创新治理的题中要义。
创新的根本力量在市场、在社会、在广大科技人员和企业家身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加快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着力抓好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抓好共性关键技术和重大科技突破、抓好创新生态环境营造,全方位系统化加强创新服务的要求非常迫切。
这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的紧迫需要。 二、转变职能就是要更好释放全社会创新活力。
加快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转向创新服务,要着眼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这一目标、抓住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一关键、突出科技和经济结合这一重点、紧扣激发“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这一根本,把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更加充分地激发出来、释放出来。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完善,政府转变职能越主动,越有利于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创新力量,越有利于全社会创新创业队伍的扩大和总体效能的提高。
更好面向“多主体”履行创新职能,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随着我国创新规模不断扩大,创新主体发展不平衡、创新活动“孤岛化”和“碎片化”等问题日益突出。
政府履行创新职能,应加快从更多面向科研单位转为面向包括科研单位在内的各类创新主体,在继续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强化科技创新的同时,更好激发产学研用、大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内生动力,并促进各创新主体优势互补、开放协同,整体提升创新的效能。 更好运用“服务”履行创新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
政府履行创新职能,应加快从注重“管”转为主要采取服务方式。新形势下,要更好遵循科技创新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个规律,市场能做的放手让市场“说话”,健全市场配置创新资源、决定创新报酬等体制机制;政府应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多为各类创新主体松绑减负、清障搭台。
更好围绕“全链条”履行创新职能,促进科技和经济深度结合。实现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的结合是我国改革发展必须关注的重大课题。
政府履行创新职能,应加快从更多围绕研发环节拓展为从研发到产业化应用的创新全链条,在推进科技研发的同时,着力从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两方面同步发力,打通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把“出成果”和“用成果”更有机地统一起来。 更好营造“生态”履行创新职能。
检察机关应在市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保障非公企业发展取得实效。
就做好下一步工作,何泽中指出,依法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省委确定的方针政策和高检院“十八条意见”的要求,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切实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更多机会,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何泽中强调,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高度重视服务非公企业发展工作,认真执行“三个平等”、“五个界限”、“五个不轻易”的要求,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要严厉打击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的犯罪行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加强教育和预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增强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合法竞争。要不断改进执法方式、转变执法作风,严格依法办案。
“十三五”规划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因此,“十三五”规划的制订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十三五”时期,我国应该如何适应、把握、引领新常态。
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充分认识新常态会带来哪些新的变化,进而在清晰地把握好未来五年甚至更长一个时期宏观环境和发展背景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大结构调整和动力转换力度,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 充分认识新常态带来的新变化 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最直观的变化就是经济增速进入换挡期,即由过去的高速增长转到当前的中高速增长。
一个时期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下行周期,经济增速在波动中放缓,今年第三季度已经回落至6.9%。这是周期性因素和结构性因素相互叠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结构性因素占据主导地位。
经济增速放缓,表面上是需求不足,实际上是供给结构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一方面,已有的供给因为供大于求出现了过剩;另一方面,部分需求缺乏相应的供给难以被满足。进入新常态,一系列重大的、阶段性的变化集中显现,这既表现在需求侧,也表现在供给侧。
从需求侧来看,2013年我国城镇户均达到1套房,2014年每千人拥有汽车超过100辆。按照国际经验,进入这样一个阶段之后,房地产和汽车市场的需求都将发生明显变化。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房地产投资在2000年至2013年年均增长24%,今年前三个季度已下降到2.6%;汽车产量过去十年年均增长17.9%,今年前三个季度却下降到0.9%。不仅如此,随着房地产需求和汽车市场需求的下降,钢铁、水泥、玻璃、轮胎、电子、家电、家装等关联行业的市场需求也在下降。
从供给侧来看,2012年以后,我国16岁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减少了820万人,随着劳动力成本快速上升、资源供需形势发生变化、生态环境硬约束不断强化,以往那种依靠生产要素大规模、高强度投入实现经济增长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与此同时,过去一个时期制造业迅猛扩张而形成的巨大产能,在国内外市场需求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当前面临较为严重的过剩局面,特别是钢铁、煤炭、石化、有色、建材等传统行业,产能过剩更为严重,利润水平大幅回落,有的行业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
由此可见,新常态更具本质的变化特征还是结构调整和动力转换。在需求侧已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一味地扩大投资和产出规模,虽然短期内对经济增长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投资的边际效用逐步递减,其结果,不仅会使产能过剩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也会明显减弱,进而还会错失结构调整的机会。
因此,新常态下,面对经济下行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必须加大供给侧的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化解过剩产能和资产重组,增强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活力和动力。需要强调的是,在市场需求已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不主动调整也会被动调整,而被动调整付出的成本会更大。
加大结构调整和动力转换力度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结构调整和动力转换的重要窗口期。过去一个时期的经济下行压力,固然带来了一系列严峻挑战,但也是结构调整和动力转换的重要机遇。
因此,“十三五”时期要充分用好经济下行形成的倒逼机制,把握好窗口期的宝贵机会,下决心推进结构调整和动力转换。 结构调整的重要环节是有效出清过剩产能。
过剩产能特别是“僵尸企业”造成资源沉淀,影响要素流动和资源再配置,还会延误结构调整的时机,使潜在风险不断积累。可以说,近一个时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盈利状况持续恶化、工业品出厂价持续回落,与产能过剩是分不开的。
今年前三季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同比下降1.7%,到今年9月份工业品出厂价连续43个月负增长,表明产能过剩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只有下决心出清过剩产能,促进资源优化再配置,结构调整才能有效推进。
因此,“十三五”时期要下决心推进供给侧结构调整,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推进结构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 动力转换要把握好新旧动力的相互关系。
新旧动力并存是今后一个时期的基本特征。旧的动力如钢铁、煤炭、石化、有色、建材等产业板块体量较大,虽然高速扩张期已经过去,但在相当长时期内对经济增长仍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短期内也难以找到体量相当、带动力相近的新兴产业板块来替代。
今后要通过技术改造和产业重组,让旧动力焕发青春。与此同时,要着力培育新的动力,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逐步替代传统动力。
无论是结构调整,还是动力转换,都要着力提高要素生产率。在生产要素供需形势发生趋势性变化、企业综合生产成本普遍提高的情况下,迫切要求从提高要素生产率中挖掘新动力。
只有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投资回报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才能有效对冲要素供需形势的变化,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家和全社会创新潜能和活力,发挥创新在结构调整和动力转换中的积极作用,真正使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 “十三五”时期,培育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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