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十项措施的通知 榕政综〔200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号)精神,切实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十项措施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企业吸纳和储备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三年内,凡聘用和储备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适当补贴;聘用和储备高校毕业生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市高成长性高新技术示范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上岗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
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按照省、市、县(市)区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的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符合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项目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获得为期三年的3—5万元的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人事代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三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免交各项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企业并占35%以上股份的,给予5—10万元的创业资助;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入孵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其他入孵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定的创业资助。
三、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由政府人事部门牵头,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岗位见习活动。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市、县(市)区两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一年内新建市级见习基地20家、县(市)区级见习基地80家,组织2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服务社区”和选聘生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重点落实好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贴、工龄计算、户口迁移、档案接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益保障、创业扶持以及为参加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考试的毕业生加分等政策。
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考时,安排专门职位招收到基层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根据省里统一安排,招聘临床医学类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学习和培训后充实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学习和培训期间按照规定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
到乡以下(含乡)卫生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到乡以下(含乡)中小学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均高定一级。鼓励毕业生为国防建设做贡献,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要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窗口,组建专门就业推荐队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和后续人事代理服务。
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为高校与用人单位牵线搭桥,支持高校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实施“订单”教育、定向培训,打造就业“直通车”。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构建双向选择平台。
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免费入场,并为毕业后两年内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和转递服务。各级财政对为待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给予专项补贴。
六、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扶持。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对农村低保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方面提。
1.创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专业水平、成长经历、承担项目、获奖情况等;创业团队在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管理等方面人才构建配置。
2.带动就业情况:能较好地吸纳、带动其他人员实现就业,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3.发展潜力:项目的市场需求程度、市场定位合理性、目标的合理性、实现的可能性以及项目(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技术产品的成熟度、与市场接轨能力。
4.社会效益:项目带来的经济收入、文化、环境方面的影响,以及社会影响力。 5.管理能力:项目的市场营销策略、获利方式、发展定位与规划。
6.创新水平:项目的技术创新程度、技术含量、实现难度。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为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待遇,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来闽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就我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优惠政策1、资金补助。
省政府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经费2亿元,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助。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发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核拨给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资金拨付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海外引进人才其余补助资金的发放,免税事宜由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发函提供资金补助使用单位和引进人才名单,由省地税局负责落实。
2、工作场所。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由各类园区及其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3、创业投资。
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投资。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照福建省经贸委等三委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09〕331号)的相关规定和部门工作职能,根据省委人才办提供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名单,审核所在企业科技产业化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负责省级创业投资资金运营与管理的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目录》范围内,主动与创业企业洽谈创业投资业务,对项目进行评审;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科技产业化项目企业,符合《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的,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偿。4、政府采购。
符合《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中认定条件的产品,在实行政府采购时予以优先待遇。根据《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由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落实。
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闽财购〔2007〕40号),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积极引导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参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及认定,对经认定的产品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省直各单位落实有关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政策情况的监督。5、税收返还。
引进人才认定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由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6、担任职务、编制、岗位。
可担任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中高级管理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岗位限制。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作委员会、省委编办,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到事业单位,由引进人才单位提交申请,并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的批文后,由各级编办办理入编手续。7、职称。
可按其业绩和能力,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
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福建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绿色通道的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8、科技项目申请。
可申请省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在闽开展科学研究。由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07〕86号)规定,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向省科技厅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计划单列市除外)。9、科研经费使用、工作人员聘用。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由省科技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委编办负责落实。
二、生活待遇10、住房。引进人。
北京、上海等地将制定对非在本地注销户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昨日,人力社保部官网发布《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据悉,这是国家层面上首次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做出政策规定,至此,回国工作、为国服务和回国创业三位一体的留学回国工作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意见》中明确,经本地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后,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应当结合本地对人才的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对非在本地注销户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北京市还设立用于留学人员的专项资金,主要有两种:(一)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助资金;(二)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间接用于留学人员企业的政府扶持资金主要有:(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业项目。
留学生创业资金如何获得,也是本刊一直关注的话题。本刊将以北京为例,邀请吴竞梅老师探讨扶持基金的相关问题。
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助资金 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给予小额创业资金支持,最高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 一、申请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点应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范围内,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归国留学人员。
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其团队应在国外具有良好的留学背景、在本专业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具备一定的企业工作和管理经验; (三)申请创业资金的留学人员企业,应为留学人员近期(一年之内)归国创办的,且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6个月,留学人员(团队)只能申请一次创业资助资金;。 (四)申请创业资金的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内应有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资产;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现金部分出资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 (五)推荐单位应为各园区管委会、孵化机构、大学教授或本领域知名人士。
推荐人或推荐单位应签署明确推荐意见,推荐人须签字,推荐单位应加盖公章。 (六)提交“中关村园区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二、创业资金的管理 (一)成立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助资金”管理小组,资金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决定资金的使用;审定申请、推荐对象的资质;决定企业资助额度等。 (二)资金管理小组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
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总部。 (三)每季度评审一次,全年共四次,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1月的5号之前受理资金申请材料,10号左右召开资金评审会,确定对新建留学人员企业的资助和额度。
(四)资金评审会要求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留学人员本人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并出示留学证明原件(学位证书等)。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 一、申请“绿色通道”的留学人员企业资格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点应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范围内;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三)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且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四)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五)提交“中关村园区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二、受理基本要求 对申请“绿色通道”的留学人员企业,其市场、技术、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技术成长性好并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二)主要经营者和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项目实施能力和经验; (三)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应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商业计划和详细的用款商业计划书; (五)应具有充足、饱满的商业合同、销售协议;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技术持有人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纪录,并同意向担保人披露个人资产信息和信用状况(担保人有责任为申请人信息保密)。 三、担保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四、担保额度:企业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 五、担保费用 担保年费率1%; 评审费率0.3%; 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 中关村管委会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50%贷款贴息、补贴全额保费。
评审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六、反担保基本要求: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技术持有人承担相应的个人连带责任。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经贸委等18家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意见》。
其中
1. 减免创业税费
除了按照有关规定对创业人员进行税收优惠外,《意见》还提出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减免创业税费
《意见》要求加大小额贷款支持力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农村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贴息。设立福建省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异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3. 强化创业培训
《意见》提出,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创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下一阶段,我省将推广有效的创业(培训)模式,包括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大学生“十百千万”创业助力计划、职工创业和就业帮扶行动、巾帼创业和就业服务行动、创办中小企业、闽台合作孵化创业、真情创业、1+1群创业等。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十项措施的通知 [中国福州门户网站] 2009-05-04 06:51: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榕政综〔200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号)精神,切实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十项措施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企业吸纳和储备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三年内,凡聘用和储备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适当补贴;聘用和储备高校毕业生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市高成长性高新技术示范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上岗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
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按照省、市、县(市)区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的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符合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项目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获得为期三年的3—5万元的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人事代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三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免交各项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企业并占35%以上股份的,给予5—10万元的创业资助;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入孵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其他入孵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定的创业资助。
三、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由政府人事部门牵头,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岗位见习活动。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市、县(市)区两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一年内新建市级见习基地20家、县(市)区级见习基地80家,组织2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服务社区”和选聘生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重点落实好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贴、工龄计算、户口迁移、档案接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益保障、创业扶持以及为参加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考试的毕业生加分等政策。
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考时,安排专门职位招收到基层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根据省里统一安排,招聘临床医学类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学习和培训后充实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学习和培训期间按照规定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
到乡以下(含乡)卫生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到乡以下(含乡)中小学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均高定一级。鼓励毕业生为国防建设做贡献,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要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窗口,组建专门就业推荐队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和后续人事代理服务。
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为高校与用人单位牵线搭桥,支持高校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实施“订单”教育、定向培训,打造就业“直通车”。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构建双向选择平台。
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免费入场,并为毕业后两年内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和转递服务。各级财政对为待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给予专项补贴。
六、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扶持。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对农村低保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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