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过剩产能、降低用地成本等方面大有可为。我们要坚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切实发挥好土地在供给侧改革中的要素作用。
着眼稳增长、调结构,努力实施“有保有控”的差别化用地政策,倒逼用地方式和发展方式转变。试行个性化供地、补短板、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支持湘西地区开展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重点保障交通、能源,鼓励开发区、落实好产业用地差别化政策,全力保障经济中高速增长。一方面,围绕扩大有效投资,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新业态发展用地,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开展全省去存量土地专项行动,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再利用。进一步引导企业向开发园区集中,盘活企业存量土地,推进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同时。湖南刚刚由欠发达省份跨入中等发达省份,发展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要按照全省结构性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制定,促进“三量齐升”、推进“五化”同步发展,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土地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特别是对新产业新业态用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细化用途后供地、租让结合等方式出让,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存量用地指标:及时将重大项目和扶贫开发重点工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向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优先保障扶贫开发项目用地,供中小企业进行多功能复合利用。围绕去产能,加快“僵尸企业”分类有序处置、水利、信息“四网”建设和民生实事项目等方面的用地需求;重点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大力推进集约化用地,促进经济总量增加,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盘存量,支持新产业。另一方面,对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一律停止批地,废除产能过剩行业的用地优惠政策,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企业兼并重组,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将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目标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约束性指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节地责任,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全力服务全省精准扶贫工作。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
着眼降成本,加快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
着眼优增量,土地制度创新在促进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把握好“加法”和“减法”,增加要素投入,积极探索精准化供地新机制。深入研究降低企业特别是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问题,合理确定地价水平。科学划定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有效管控新城新区和开发区规模无序扩大,是现阶段的中心任务
供给侧改革 土地政策做了哪些?对于土地政策而言,过去几年着力于保障经济发展用地和民生用地,结果导致去库存压力很大,但是新兴产业用地、新业态用地、医疗、养老、旅游以及中小企业用地等需求满足度不高。
也就是说,土地供应也存在着结构亟需优化的问题。一、配合宏观经济供给端结构改革,增加新兴产业新业态用地供给 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是国土资源部门在经济新常态下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新定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9月10日,国土资源部联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住建部、商务部下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和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四个方面,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
一是提出对新产业、新业态用地要予以重点保障,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二是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除去以往的一次性出让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租赁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待租赁期满符合条件拟转为出让土地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同时,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如光伏、风力发电等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通过设立地役权,解决小面积土地需求。
比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除支持采取配建方式落实用地外,还将依法设立地役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地方式予以推行。此外,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11月2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文件也提出了一些亮点。
一是复合利用。例如,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其用地可按工业用途和科教用途管理;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等等。
二是增加生产性服务用地面积。新产业的工业、科教用地可兼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生产服务等设施。
三是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重点地区。
分层、分类、分期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形成功能适宜、布局合理的竖向结构。建立地下空间在规划、建设、用地、确权等方面系统完善的管理机制。
二、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 所谓发展遇到土地瓶颈,并不是土地供应量小,而是因为土地没用好,缺乏土地高效利用的约束机制。在当前稳增长的大环境下,大量的闲置土地释放,一方面可以有效增加土地的供应,保障用地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改变依靠新增的传统用地模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存量土地从粗放低效向紧凑高效转变,允许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和使用效率,实现功能提升、布局优化和环境改善,是土地供给侧改革的大方向所在。对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进行改建和利用的,可以设立5年过渡期,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变更,以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平稳过渡。
对于原协议出让的土地,期满或涉及转让的,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协议办理用地手续;对依托国家实验室等现有科研设施构建创新平台的,允许其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对于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允许其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三、房地产去库存,土地供应思路转向解决“需求” 土地调控政策不应一味地增加房地产供应量,而应解决需求端带来的土地需求供应量。
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已有相关政策思路。 一是允许房地产用地改变用途。
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可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换用途,引导其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二是促进土地开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将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上市时间,定期分批推出,稳定、均衡供应住宅用地。
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完善招拍挂手段,减少流标流拍,避免异常高价地,稳定市场预期。
三是满足更多的市场主体用地需求。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到建设中,释放改革红利,如铁路综合开发。
2014。
今年,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提出: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因此,《指标》要求,核发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土地划拨决定书和签订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章 资格准入认定 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以下范围内试行:(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省、市创新核心平台和创新节点。(二)广深高速公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
(三)用地面积150亩及以上的城市更新单元。(四)由市统筹、市镇联合统筹的地块,以及市招商创新办确定的市镇联合重点招商的区域。
(五)市区的莞城街道、东城街道、万江街道、南城街道,东南临深片区的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樟木头镇,及其他与深圳接壤的长安镇、大朗镇、大岭山镇、黄江镇,可在前述范围以外各增加2个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上述范围内的新型产业用地(M0),还须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M0)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新型产业用地(M0)应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如重大发展平台、重要发展廊道、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快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等。
(二)市级和镇级核心区内不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市级核心区包括市行政文化中心区、南城国际商务区、松山湖高新区核心区、滨海湾新区核心区、枢纽型轨道交通站点500米范围内等。
市行政文化中心区、南城国际商务区由市规划部门划定;其他核心区由各园区、镇街结合实际自行划定,报市规划部门备案。(三)工业保护线内允许适量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
各园区、镇街工业保护线内新型产业用地(M0)总量不超过辖区工业保护线总规模的10%,工业保护线外不限比例。市区四个街道、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作为新型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可适当提高工业保护线内的新型产业用地(M0)比例,由各园区、镇街提出方案,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四)鼓励集中成片、规模开发。连片或相邻用地面积50亩及以上的,允许规划为可分割M0;少于50亩的,优先规划为不可分割M0,仅限企业自用;从严限制新增用地规划为可分割M0。
第七条新型产业项目实行选址准入和开发主体准入分别受理制度。市规划部门负责受理选址准入审核。
市招商创新办负责受理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新型产业项目用地选址意向,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准入申请,市规划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但确需规划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规划部门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第九条意向用地单位向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市招商创新办,市招商创新办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开发主体出具审查意见,并明确使用类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贡献比例等内容。
具体细则由市招商创新办牵头制定。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供地方式可分为新增用地、“工改M0”和已出让土地转M0。
新增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工改M0”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的除外。
已出让土地转M0的,无需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已出让普通工业用地M1转M0不视为改变用途,但须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规划为不可分割M0,仅限集体经济组织自持产权,可对外租赁。
第十一条获得开发主体准入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须先与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再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划条件、使用类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贡献比例和建设周期等内容。“工改M0”、已出让土地转M0的,须向市国土部门。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把握好“加法”和“减法”,增加要素投入,促进经济总量增加,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土地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土地制度创新在促进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化解过剩产能、降低用地成本等方面大有可为。我们要坚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切实发挥好土地在供给侧改革中的要素作用。
着眼稳增长、调结构,努力实施“有保有控”的差别化用地政策。湖南刚刚由欠发达省份跨入中等发达省份,发展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促进“三量齐升”、推进“五化”同步发展,是现阶段的中心任务。我们要按照全省结构性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制定、落实好产业用地差别化政策,全力保障经济中高速增长。一方面,围绕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重点保障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四网”建设和民生实事项目等方面的用地需求;重点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另一方面,对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一律停止批地,废除产能过剩行业的用地优惠政策,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企业兼并重组,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着眼降成本、补短板,积极探索精准化供地新机制。深入研究降低企业特别是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问题,合理确定地价水平。试行个性化供地,特别是对新产业新业态用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细化用途后供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出让,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全力服务全省精准扶贫工作:及时将重大项目和扶贫开发重点工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向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优先保障扶贫开发项目用地;支持湘西地区开展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
着眼优增量、盘存量,大力推进集约化用地。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存量用地指标,倒逼用地方式和发展方式转变。科学划定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有效管控新城新区和开发区规模无序扩大,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开展全省去存量土地专项行动,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再利用。进一步引导企业向开发园区集中,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供中小企业进行多功能复合利用。围绕去产能,加快“僵尸企业”分类有序处置,盘活企业存量土地,推进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同时,将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目标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约束性指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节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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