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凡是承诺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向民营经济开放;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文规定的,不得另行设置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
鼓励民间资本在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领域投资发展。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
2、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市场占有率高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争取国家、省、市项目贴息。 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其技术成果、专利参与投资入股以及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对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
4、对处于创业阶段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征收有关税费。对个体工商户月销售货物5000元以下的、应征增值税劳务3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月销售应税劳务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5、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民营企业研制开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6、民营企业申请国家专利和PCT国际专利,给予适当资助。已产业化的专利技术,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可直接参加市级科技成果评审。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获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新获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或出资受让他人知识产权,其实施的专利技术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被新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
7、民间投资新建、扩建各类专业市场,免收基本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政府性基金。 8、对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市统一调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凡允许协议出让的新增民营企业工业用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协议出让的最低标准执行,也可以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
9、鼓励市内外民间资本投资创立担保公司,民营担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 10、政府出资培训人才的计划指标向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开放,民营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实列入成本。
民营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民营企业人员出国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经贸活动,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11、大力扶持初始创业。本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和被征地农民等人员,从事初始创业的,每户可提供10万元以下小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明确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为3年。对处于创业阶段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征税,税负从优,征税额度一年一定,并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12、鼓励科技人员创业。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其技术成果、专利参与投资入股以及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对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市属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以与所在单位保留聘用合同关系2年,期满后不回所在单位的,与单位办理辞聘手续,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13、鼓励机关干部离岗创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在本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
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务员,若有志创业,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4、鼓励镇江籍人士返乡创。
创新创业的三维目标包括:知识和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国际环境也发生了复杂深刻变化。一是更好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迫切需要。
二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三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实选择。
扩展资料:想实现创新创业的三维目标,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1、大力推进技术创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产权管理体制,改革科研人员评价机制,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加快科研体制改革,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大力促进有创业意愿的科研人员更好创业,让更多科研成果得到及时转化,让更多科研人员释放创新活力。2、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和高速成长期创业企业的融资扶持。
对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重点、投资阶段、运作模式以及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加大对重点行业、起步及成长阶段企业的支持力度,调动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3、为创业者提供更多专业指导。
推动创新创业创造服务平台向提升服务功能、增强造血能力转变,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产业链,开展强强合作、互补合作,形成资源和信息共享平台,为创业企业提供从项目到产业化的全链条创业服务。4、建立审慎包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适应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完善开办企业的程序,简化中小创业者的审批手续和办事流程。降低创业者进入重点领域的门槛,取消和减少阻碍创业者进入养老、医疗等领域的附加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5、加强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的联系。
要打破创新创业创造的“孤岛”,大力推进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间的技术要素流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通过许可、转让、入股等方式推动技术要素向中小企业转移。6、大力促进国际合作。
进一步加大国际先进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引进来”的力度,按照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原则,充分发挥我国市场、人力资源等优势,在信息、生物、节能环保等领域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园区,加强孵化、工程化平台建设,推动重大技术产业化示范和应用。7、营造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
加大对成功创业者和创业事迹的宣传力度,推广优秀创业企业及创业团队的先进模式和经验;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创新和企业家精神;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推动创新创业创造向纵深发展。
锡东新城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五年成框架,十年出形象”的目标,用10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锡东新城发展格局。
无锡高铁商务区,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形成3.98平方公里高铁核心区城市形态。基本完成以路网、环境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建设地铁换乘中心,建设与张家港、江阴、惠山区、常熟和苏州相城区等周边地区的快速便捷通道。基本完成45.62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项目所需用地的拆迁安置,并建设完成相配套安置房社区。
东部板块依靠丰富的山水人文资源,坚持打“生态牌”、“科技牌”,落实生态优先,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努力建设绿色生态园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构建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创新、创业产业高地。启动建设宛山荡核心区、S-Park(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园)等。
西部板块依托现有产业优势、区位优势、交通优势,着力提升原有园区的规划、产业和环境建设水平,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科技创新创业园区及功能性配套设施,着力建设创新型、国际化开发园区。
一是坚持高起点规划。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创新规划理念,整合规划资源,综合挖掘无锡、锡山所具备的优势和潜力。本着“总体规划稳定框架,近期规划项目优化”的原则,坚持用地结构适宜性与市场运作操作性相结合,充分考虑生活、商务、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要求,体现建设发展的整体性和延续性。注重加强与上海的互动对接,推进配套发展、错位发展和特色发展。
二是坚持高水平开发。严格遵循“生态结构完整性,基础设施超前性”原则,大力引进符合锡东新城功能定位和无锡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注重工程质量与建设进度并重、形态开发与功能完善并举,好中求快,突破重点,超前发展,努力将锡东新城打造成京沪高铁沿线城市中的创新亮点,成为无锡城市发展的新象征和新标识。
三是坚持高效率运作。创新投融资体制和机制,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机制,按照“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经营、自求平衡”的要求,多渠道筹措建设发展资金,实现建设资金自求平衡。
四是坚持高效能管理。创新建设管理体制,探索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有序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高效、便捷的办事程序,确保开发建设快速有序推进;强化区域开发的统筹协调机制,实现规划设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整体风格统一。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做好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
中心的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对我国高
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إ
第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إ
第三条 国家科委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科委火炬计
划办公室具体办理有关事宜。إ
第四条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إ
(一)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资金投入在500万元以
上;إ
(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其孵化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应优惠政策及当
地配套优惠政策;إ
(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发展方向明确,领导班子得力,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
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إ
(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场地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
场地占2/3以上;إ
(五)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
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إ
(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其中在孵化场地内的企业在
60%以上;
(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
数之比在5%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إ
(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إ
第五条 进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إ
(一)新办或技工贸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下,运行不到两年的企业;إ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إ
(三)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的前景较
好,市场潜力较大;إ
(四)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经营管理
能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إ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إ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إ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
有率;
(三)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إ
(四)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إ
第七条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委上报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
经国家科委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
创业服务中心”证书及标牌。
第八条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优
惠政策。
第九条 国家科委将定期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达
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创新企业配套服务的政策措施有:一、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一)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到2015 年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要实现孵化器覆盖率100%。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断改善科技创新服务环境,加快构建市场化、社会化、网络化的首府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二)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对县区、开发区、企业建设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予以资助。
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建设行业研发与检测中心。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缩短审批时间,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三)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项目。对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从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建设重点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对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在南宁建设并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可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从产业发展资金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一次性安排,予以100—200万元资助;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予以50—100万元资助。
从产业发展资金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一次性安排经费,对在南宁建设并获得“自治区认可企业工程中心”、“自治区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予以30—50万元资助;对获得“南宁市认可企业工程中心”、“南宁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予以10—30万元资助。央企、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家级重点大学在南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南宁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以项目安排方式一次性安排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设资助。
(五)加强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鼓励、支持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集中攻克一批对提升我市重点产业有重大影响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企业在技术装备改造、工艺改进创新、产品质量提高及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技术问题。
对列入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项目,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安排每项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的资助。(六)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生产高端产品。
鼓励企业加强科技成果的引进和应用,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产业发展层次和竞争力。对企业用于研究的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加速折旧。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配件,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规定给予落实。(七)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继续按有关规定给予定额贴息支持。对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安排给予奖励。
对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优化、提升、延伸传统产业成效明显的项目,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资助。(八)进一步促进学会等组织的发展。
发挥各类学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培训、交流、合作平台,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等服务。从产业发展资金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以项目安排方式支持学会、行业协会开展战略研究和行业分析,参与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制定行业标准。
发挥行业组织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作用,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工作,组织企业联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二、大力引进和培育科技型企业(一)积极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企业。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制订科技型企业引进方案,加大科技型企业的引进力度,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经费对引进的企业给予资助。对国际、国内500强企业来南宁创办企业或合作开发项目,建设区域性总部的,按照南宁市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给予资助和奖励。
(二)积极培育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筛选一批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设立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重点培育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召开协调会,制订实施个性化的支持措施,为企业提供特色服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安排,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广西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三)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产学研结合的标准联盟、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联盟,支持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专项。
优先支持由企业牵头、科研院校联合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重大、重点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申报,否则不予立项。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企业转移技术和技术开发项目所得,按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给予落实。(四)鼓励企业开发自主创新产品。
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定期编制我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本市企业生产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对获得市级新产品认定的,从产业发展资。
1.实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加快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将企业购置的设备已征税款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在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设备更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
对购买先进科学研究仪器和设备给予必要税收扶持政策。加大对企业设立海外研究开发机构的外汇和融资支持力度,提供对外投资便利和优质服务。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支持创办各种性质的中小企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力。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对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给予政策扶持。
制定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完善和调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制定鼓励自主创新、限制盲目重复引进的政策。 通过调整政府投资结构和重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
采取积极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投入,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把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
通过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实施,消化吸收一批先进技术,攻克一批事关国家战略利益的关键技术,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装备和关键产品。 3.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
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协调机制。对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政府实施首购政策。
对企业采购国产高新技术设备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政府采购,支持形成技术标准。
4.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 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权利人利益,不仅是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自主创新的需要,也是树立国际信用、开展国际合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
同时,要建立对企业并购、技术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防止滥用知识产权而对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造成不正当的限制,阻碍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管理全过程,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我国科技创新水平。强化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从业资格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要求,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产生一批对经济、社会和科技等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创造。组织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攻关,并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将形成技术标准作为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目标。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要加强对重要技术标准制定的指导协调,并优先采用。
推动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促使标准制定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和效能性。引导产、学、研各方面共同推进国家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及优先采用。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我国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
5.实施促进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 建立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起草和制定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建立加速科技产业化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高科技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努力为高科技中小企业在海外上市创造便利条件。
为高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跨境资金运作创造更加宽松的金融、外汇政策环境。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展对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
逐步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探索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资金投入为主的方式,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市场。
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行业自律组织。鼓励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给予优惠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和其他信用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政府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民间资金参与科技开发。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为科技创新提供全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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