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培育发展新动力。
优化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发挥消费、投资对增长的基础作用;发挥出口战略,提高我国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二、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开辟农村发展空间;推广新型孵化模式,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实施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三、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四、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
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生产、经营体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五、构建产业新体系。
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实施《中国制造二〇二五》;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构建新型制造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六、构建发展新体制。
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
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深化财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七、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
完善宏观调控,采取相机调控、精准调控措施,适时预调微调;完善政策体系,增强财政货币政策协调性;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提高各方面风险防控能力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创造条件。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监督有关部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第五条 市和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金融、科技、工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统计、规划、国土资源、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本市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引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调整结构,从事科技、文化创意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资源禀赋条件的产业,严格限制中小企业从事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行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发布中小企业产业分类发展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中小企业从事的产业,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从事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产业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七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中小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协会或者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加强自我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根据章程承担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宣传培训、合作交流等服务,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助政府公平、有效地实施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可以依托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予以落实。 第九条 本市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企业发展数据和年度发展报告。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本市逐步完善市、区县、乡镇创业服务体系。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创业信息,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等服务。
第十二条 本市将中小企业发展空间纳入全市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市和区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用地指标,为小型微型企业预留发展空间。
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配套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以及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务楼宇和产业用房等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由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经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并可以作为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企业住所。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产业用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也可以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投资设立中小企业或者创建小企业创业基地。
第三章 技术创新 第十五条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建设研发中心,提高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科技行政部门、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申报国家或者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或者资金项目,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行政部门、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支持大企业联合中小企业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科技行政部门、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有针对性的指。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完成后,各级妇联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要继续做好源头维权工作,积极参与立法,使相关法律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使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促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一是要继续积极参与涉及妇女权益的其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建言献策,使其与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则、精神和内容相一致。 二是要抓住机遇,尽早协调推动各省区市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细则)的修改。
尚未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细则)修改纳人立法规划的地方妇联,要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重点,积极组织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总结当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有益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立法建议。 已经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细则)修改纳人地方立法规划的地方妇联,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做好修改工作,使当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细则)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中国的国家战略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创业创新的风潮。
据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5月至今中央层面已经出台至少22份相关文件促进创业创新。目前这些文件正在转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对创业创新起作用。
相信有心加入“双创”大军的你,一定对这些文件的内容抱有好奇,本网编辑特意整理了一番,找出其中几个文件,分享予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主要内容:简化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手续,为创业者提供优惠的服务和财政补贴以及要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日 主要内容: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3日 主要内容: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6日 主要内容: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6日 主要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推进落实。
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 其它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4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4、《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 5、《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 6、《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8、《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4〕38号) 9、《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 10、《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 11、《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 12、《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 13、《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 14、《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4〕57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 〔2015〕47号)16、《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满意请采纳。
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
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
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
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
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
教育部出台的政策应该都是针对学生的,也就是说,教育开出了哪些条件另大学生促进创业创新,这一点才是关键,主要来说还是那几个,无非是降低一些门槛,真枪真刀起来腾讯的众创空间罩不住,你必须在有限的帮助迅速成长,别人才能在不同阶段支援你
1、教育部为了鼓励大学生创业其实是出台了很多利好的,大学生创业比较好的条件是加入腾讯的众创空间这样的创业服务平台比较好的,初出茅庐的青年人需要更好的机构和平台来支持自己的计划
2、主要内容简化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手续,为创业者提供优惠的服务和财政补贴以及要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
3、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
4、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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