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的创业“天使基金”,也是培育自主创新创业企业的“种子基金”。
天使基金由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简称:创业基金会)设立。“我们是扶持大学生创业的天使机构,我们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创业基金会秘书长张德旺说,“我们知道创业失败率会比较高,但我们看重的是城市创业精神的培养。只要有小部分人能成功,这个事情就要坚持下去。政府不应该以急功近利的心态来看待这个事情。”
天使基金下设两种创业资助计划:“雏鹰计划”、“雄鹰计划”。[1]
中文名
天使基金
外文名
Entrepreneurship Foundation
启动时间
2005年3月
资金来源
主要是财政拨付
资助对象
主要是上海高校毕业生
1、申请人须为创业项目负责人或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
2、具有优势互补、富有责任心、矢志创业的核心创业团队。 3、创业项目能体现时代特点,符合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代表本地区或本学校大学生创业水平。
4、已实现公司化运作,具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急需资金支持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优先考虑。 5、自愿遵守《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服从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和监督,关心支持大学生创业公益事业。
6、获得所在高校重点推荐,自觉接受学校管理和指导。
据了解,YBC是由团中央、全国青联发起的一个旨在帮助中国青年创业的国际合作项目。扶助对象是18—35岁,失业或待业中,有很好的商业点子却没有启动资金的年轻人。
青年创业基金的申请
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通过率较高,一是微利型项目,投资不大,有几万元的启动资金即可成行;二是可以持续发展,不属于“短命”项目,风险不高;三是能够为其他人创造就业机会。至于社会争议较大的酒吧、夜总会,或者高风险的金融投资等项目,一般不在评审考虑之列。
具体信息可以登入 网站查询名向当地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办公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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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年创业可申请五万元无息贷款
YBC负责人林晓萍表示,“类似于银行按揭的方式,在受助人正式经营项目后的3个月,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分期偿还贷款。”福建办公室可对扶助对象发放3—5万元的无担保无息贷款,接受资助后的3年内还清。还将有专门的创业导师进行一对一的指导,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等帮助。
参考资料:中国青年创业指南网( )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为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待遇,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来闽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就我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优惠政策1、资金补助。
省政府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经费2亿元,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助。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发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核拨给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资金拨付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海外引进人才其余补助资金的发放,免税事宜由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发函提供资金补助使用单位和引进人才名单,由省地税局负责落实。
2、工作场所。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由各类园区及其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3、创业投资。
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投资。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照福建省经贸委等三委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09〕331号)的相关规定和部门工作职能,根据省委人才办提供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名单,审核所在企业科技产业化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负责省级创业投资资金运营与管理的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目录》范围内,主动与创业企业洽谈创业投资业务,对项目进行评审;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科技产业化项目企业,符合《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的,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偿。4、政府采购。
符合《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中认定条件的产品,在实行政府采购时予以优先待遇。根据《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由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落实。
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闽财购〔2007〕40号),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积极引导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参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及认定,对经认定的产品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省直各单位落实有关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政策情况的监督。5、税收返还。
引进人才认定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由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6、担任职务、编制、岗位。
可担任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中高级管理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岗位限制。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作委员会、省委编办,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到事业单位,由引进人才单位提交申请,并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的批文后,由各级编办办理入编手续。7、职称。
可按其业绩和能力,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
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福建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绿色通道的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8、科技项目申请。
可申请省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在闽开展科学研究。由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07〕86号)规定,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向省科技厅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计划单列市除外)。9、科研经费使用、工作人员聘用。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由省科技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委编办负责落实。
二、生活待遇10、住房。引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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