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整理相关合同与支付凭证,随时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证明建设方责任已尽。
2、私下(因为如果贵方已按合同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则此事与贵方无关)督促施工方及时发放工资,并可将事情向主管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报告并请求协调。
3、友好、耐心、有礼有节地向工人解释;适当地指引工人获得帮助;必要时在不泄露相关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向工人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原委。
4、如果事情影响到商业楼盘的销售计划或者其他类别的建筑的正常投入使用,则建设方要做好相关的应对措施,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手段确保本项目工程如期进行。(不过大家都知道,法律程序一走就是遥遥无期,底气足手下多关系广才是硬道理……什么社会这是……)
1、收集整理相关合同与支付凭证,随时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证明建设方责任已尽。
2、私下(因为如果贵方已按合同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则此事与贵方无关)督促施工方及时发放工资,并可将事情向主管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报告并请求协调。3、友好、耐心、有礼有节地向工人解释;适当地指引工人获得帮助;必要时在不泄露相关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向工人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原委。
4、如果事情影响到商业楼盘的销售计划或者其他类别的建筑的正常投入使用,则建设方要做好相关的应对措施,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手段确保本项目工程如期进行。(不过大家都知道,法律程序一走就是遥遥无期,底气足手下多关系广才是硬道理……什么社会这是……)。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用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治理无故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和档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用工行为和工资发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用工 (一)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成立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如建筑工程经过分包,施工企业必须将每次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成立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双方的合同(协议)一并报送。如工程项目实行劳务分包或施工企业用工通过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派遣管理,施工企业必须将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成立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二)施工企业用工必须依法与工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劳动合同和《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报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如工程项目实行劳务分包或施工企业用工通过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派遣管理,书面劳动合同和《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由劳务公司负责签订和造册(加盖建筑劳务公司印章),由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负责报送。起重工、电焊工、电工、架子工等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在《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上注明,并报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加盖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印章)。
(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和新增民工的劳动合同报送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查,并说明用工增减情况。二、工资发放 (一)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应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员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监察机构。
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它工资支付内容。(二)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发放工资后,应立即公示。(三)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月工资发放表》和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印章)报送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月工资发放表》上的名单必须与当月报送的《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一致。三、《没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证明》的办理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单位元、建筑施工企业分别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工程建设单位元应提供的材料:(1)要求出具《没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证明》的申请书;(2)办理人的单位委托书及办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4)工人工资保障金交费凭证(复印件);(5)工程款支付凭证(复印件);(6)建筑施工企业出具的没有拖欠工程款的证明。
2、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1)要求出具《没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证明》的申请书;(2)办理人的单位委托书及办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4)工人工资保障金交费凭证(复印件);(5)按本通知要求报送《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和《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月工资发放表》等材料时,劳动监察机构出具的所有回执;(6)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二)办理1、对工程建设单位元,劳动监察机构自接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审查合格,出具《没有因拖欠工程款而致使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明》;如提交材料不齐全,则要求补齐材料后再予审查。2、对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监察机构自接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
(1)材料审查合格且没有发现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张贴公示,公示期限15天。公示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没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证明》。
(2)材料审查不合格,则要求补齐材料并经审查合格后再予公示。(3)在公示期内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投诉举报的,待处理结束后再予出具证明。
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时限,按受理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程序规定执行。四、责任 (一)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不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瞒报数据,出具伪证的,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劳动监察机构不启动出具《没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证明》的工。
答: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是:(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劳务分包企业选定并预约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完成初始审核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一式三份,前往选定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手续完成后,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将出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如有的劳务分包企业已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了工资代发账户,可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合并。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备案。劳务分包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到市建委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后,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在与劳务发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出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和企业代码写入劳务分包合同中。
(3)农民工工资表的编制、公示和确认。在每月25日前,由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所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编制出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报劳务发包企业项目部审核,项目部依据IC系统记录的农民工出勤情况、留存的劳动合同书和所属劳动力管理员跟踪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进行核对,经核实无误后,将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在施工现场和农民工生活区公示三天。公示后对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分别由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盖章确认。
(4)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①每月2日前,劳务分包企业持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代发工资申请单(一式四份)和工资表(发薪数据文件,含电子版和纸质版)递交给开立农民工专用账户所在的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加盖日戳的第四联代发工资申请单退回劳务分包企业。
②每月3日前,劳务发包企业依据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汇总数额,将月度支付的劳务费中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分直接打入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剩余劳务费可直接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对这两笔收入分别开具发票。
③邮政储蓄银行在对提供的资料和汇入金额核对无误后,每月5日将款项打入劳务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实名制卡中。
④邮政储蓄银行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分别反馈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依据邮储银行反馈的发放清单开具农民工工资部分的劳务费发票。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非法拖欠劳动者合法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程序:
一、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一、施工队伍的选择 施工队的技术水平、素质将直接影响到本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及现场各方面管理形象。
一般项目部将根据以下几点进行选择: 1、项目部首先选择现阶段在公司施工的、表现较好的、技术能力强的施工队伍、施工专业班组。 2、其次项目部也将从社会上优先选用。
同时凡是在社会上选择的施工队伍,必须先行对其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及其他一些实质因数考察,并向公司工程管理部上报该队伍的有关情况,经审批后方能使用,该施工队如果是从其他项目部辞退的,一般不得使用。 二、项目部的劳动力使用、管理 1、项目部根据进度计划和实际需要,选用施工队,尽力让职工能多劳多得,激发工人的劳动情绪。
2、项目部对劳动力的管理一般遵循项目部管好施工队,施工队管好班组职工,同时项目部享有和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自主决定用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自主决定用工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劳务人员等。 3、项目部使用的劳务施工队都必须签订劳务合同,职工签订责任书。
4、项目部依据劳务合同,国家的施工规范等对劳务施工队进行考核(详见各班组奖罚措施及考核有关制度)。 5、所有职工身体必须健康,必须持有身份证,不得使用童工,不得招零散人员,职工家属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三、劳动分配 1、项目部根据劳动承包合同及完成情况按月进度支付施工队工资或生活费。同时,项目部支付施工队工资及奖金,建立在进度、质量、安全、节约、文明施工的基础上支付。
2、施工队向工人进行分配实现工资制,并根据其个人表现对考核结果进行浮动。 3、所有支付的工资或生活费都应有职工亲笔签名的工资表作依据,不得由班组长一人支取。
以保证工资能发放到每一位职工手中。 四、劳动承包合同和责任书 a)劳动承包合同由项目部根据工程需要及实际情况牵头,并上报公司审批,统一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 b)职工责任书的签订必须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一经查实,马上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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