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规章是提高畜禽产品安全的根本保障。
20 世纪50年代初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畜牧行业行 政管理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畜牧兽医和词料方面的法律 法规,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颁布实施了《种畜禽管 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伺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 法》,另外,200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2007年颁布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系列 畜牧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畜 牧行业管理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
畜禽产品是人类饮食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畜禽产品 的药物残留是危害人体健康的一大杀手。
医学界已证实, 人类常见的癌症、畸形、抗药性、青少年性早熟、中老年 心血管疾病等问题以及某些食物中毒,往往与畜禽食品中 的抗生素、激素及其他合成药物的滥用与残留有关。只有 从伺料源头控制抗生素、激素及其他合成药物进入动物体 内,使畜禽食品中,药物残留不复存在,那么危害人体健 康的这一大杀手,也就随之消亡了。
稻鸭共作技术,不施 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田间的害虫杂草成了鸭的动物蛋 白饲料和青词料,正是从源头上控制了化学药物、激素、抗生素,从这一点上说,稻鸭共作技术中鸭的生产也是无 公害的生产。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加强了从生产到流通的监管力度,不但逐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并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而且开展了大量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因此,近年来安全隐患逐年减少。
国家监测的项目涉及瘦肉精等20余项,监测类型包括例行监测、质量安全普查、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等,监测的种类包括猪肉、牛肉、羊肉、牛奶、禽蛋、禽肉等畜禽产品,以及伺料和兽药等投人品。例如,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表明,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年提高,在2009年以后畜产品中瘦肉精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
无非就是从宣传养殖、生产、流通环节入手:
1 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广泛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组织养殖户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2 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市场监管,对兽药饲料批发经营单位、动物诊疗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 科学用药严格遵守兽药使用标准意兽药抗生素间的配伍禁忌。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范使用兽药,以减少药物残留和抗药性。
4、加强饲养环节监控,合理布局建场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条件建设
5 加强屠宰环节监管,严把屠宰检疫关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工作,负责畜禽出栏、运输
6 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畜产品的安全生产与疾病的防治不可分
7 加强流通环节监控要严格执行动物运输检疫制度,对异地销售的畜禽一定要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要加大市场环节的执法力度,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
各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表明,畜禽产品在生产养 殖、屠宰加工及销售流通等全过程多个环节中均存在质量安 全隐患。
生产养殖过程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证的首要环 节,是关系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兽药、饲料添加剂等 投人品的正确规范使用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不遵守休药期的 要求也可以导致兽药残留的超标,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也 会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带来危害。
屠宰环节中的私屠滥 宰、违法添加以及漏检、错检也可导致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 题。另外,流通销售过程中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微生物污染, 品质下降也是导致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因素。
针对这些 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因素,管理部门主要应从以下 几个方面进行监管,以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1)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 度2002—2003年我国相继制修订了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 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和兽药休药期规定(农 业部278号公告)。
另外,还有《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 法》和《饲料和伺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检疫规 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初步建立覆盖全国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机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 “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 重要技术支撑,是发展现代农业、强化公共服务、确保食品 安全的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 检测体系建设稳步发展,尤其是2006年8月,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批复并实施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 系建设规划(2006—2010年)》,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 加速发展,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并实施了 《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年)》,通过两个五年规划,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成效显 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农产品质检体系初步建 立,质检队伍逐步壮大。 我国部、省、地、县四级农产品质 检体系初步形成。
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农业系统各级质 检机构达到2 273个,各级质检机构人员达2万余人。②基 础设施条件逐步改善,检验检测能力快速提升。
全国各级质 检机构实验室面积和仪器设备大幅提升;各级质检中心 (站)业务布局更加合理,检验检测设备更新升级,配套更 加完善。 县级质检站检测能力从无到有,检测方式从单纯的 定性分析扩充到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检测范围由单一产 品向种养殖各类农产品扩展。
各级农产品质检中心检测能力 由弱渐强,“十一五”期间,抽样评估的36个部、省级农产 品质检中心,共制定、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和方法 828项次,培训专业检测人员、研究人才11 098名,研发检 测技术217项,为农产品质检体系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和 人力支持。 目前,部级和省级相结合的例行监测网络已初步 形成,基本覆盖了全国主要大中城市和农产品产区、城乡居 民主要消费品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上平稳 向好。
(1)逐步推进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1999年, 农业部开始制订和实施动物食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01 年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对全国屠宰场、农贸市 场、批发市场和超市中的肉和蛋中主要的兽药残留、瘦肉 精、三聚氰胺和重金属等项目进行监测。 此后农业部畜牧业 司也开始实施了《农业部伺料和词料添加剂监控计划》,对 伺料及饲料添加剂实施了监测和监管;2011年开始,为了 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管,农业部开始实施生鲜乳质量 安全监测,主要包括违禁药添加物的专项监测计划、异地抽 检、《GB1930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指标监测 计划。
2011年农业部还开始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 精”监管工作,主要对各省屠宰场进行猪尿中主要3种“瘦 肉精”类药物的监测。
能否规范使用药物,直接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近年 来的“瘦肉精”、“速成鸡”事件均源于兽药的违规使用,因 此,规范使用兽药十分重要,规范用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1)严格按照兽医诊断要求,正确用药。但有些养殖场 只要发现畜禽出现发热、停食等现象,不加分析和诊断,就 凭经验盲目使用青霉素、土霉素、强力霉素、氟苯尼考、头 孢菌素、磺胺类药等,有的一种药长期使用,有的几种药交 替使用,不愿意找或不相信兽医诊治。
(2)科学管理,防止感染疫病。一些养殖场管理比较粗 放,不懂疫病传播和暴发的原因,卫生条件差,容易感染其 他养殖场疫病,发病率高,用药较多,容易出现畜禽体内药 物残留超标现象。
(3)禁止使用原料药或者人用药。许多养殖户认为人用 药质量可靠,兽药质量比人用药差,只要所需药品有人用药 的,一律选用人用药。
还有一些养殖场认为原料药成本低, 效果好,直接使用原料药混饲或混饮,预防畜禽疾病,没有 意识到人用药和原料药的安全性以及将对人类造成的药物残 留危害。(4)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
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是消 除药残超标、保证畜禽产品安全的最基本方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兽药典》以及一些安全用药规范都对休药期有明确规定,但一些畜禽养殖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使用兽药必须执行 休药期这一要求,仅凭一知半解盲目用药,使得畜禽产品药 物残留蓄积过高,畜禽产品安全得不到保障。
另外,部分养殖场片面追求利益,长期超量或违禁使用 矿物质、抗生素、防腐剂和类激素等,从而达到促生长、控 制疾病和提高瘦肉率等目的,造成畜禽体内有害物残留,直 接危害人体健康,导致耐药性、过敏中毒等现象的发生。
无非就是从宣传养殖、生产、流通环节入手:1 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广泛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组织养殖户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2 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市场监管,对兽药饲料批发经营单位、动物诊疗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3 科学用药严格遵守兽药使用标准意兽药抗生素间的配伍禁忌。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范使用兽药,以减少药物残留和抗药性。
4、加强饲养环节监控,合理布局建场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条件建设5 加强屠宰环节监管,严把屠宰检疫关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工作,负责畜禽出栏、运输6 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畜产品的安全生产与疾病的防治不可分7 加强流通环节监控要严格执行动物运输检疫制度,对异地销售的畜禽一定要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要加大市场环节的执法力度,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监管任务
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推进标准化生产。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模式。
六、提高监管能力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兽药安全生产部分措施如下: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一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介作用,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政策,为开展兽药饲料行业监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组织力量,深入兽药饲料经营企业(门店)和畜禽养殖企业,尤其是边远山区乡镇兽药饲料经营门店,广泛宣传国家兽药饲料行业管理法规、政策,避免兽药饲料监管出现盲点、死角。三要加强科普知识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自觉守法意识,提高广大养殖户识别真假兽药饲料的能力。四要加大假劣兽药饲料案件、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公开兽药饲料打假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增强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二)加强领导,组建专班。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认真细化工作任务和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总结提高,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扩大抽检范围,维护消费者权益。一是实施兽药饲料产品质量重点监控,采取集中整治抽检与日常不定期抽检相结合,抽查检验与感官检查相结合等形式,对国家公布的违法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重点监管。二是坚持实施兽药饲料产品质量抽检结果通报制度,将严重违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农民维权意识。三是加强畜禽产品质量监测,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苏丹红等禁用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全年计划抽检兽药饲料各40个品种。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一是加强兽药饲料执法人员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二是加强廉政建设,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和廉政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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