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管理办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消防安全标志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安全标志 厂区道路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内安全运输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标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化工行业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固定式工业平台 有毒作业分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噪声作业分级 高温作业检测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安全评价通则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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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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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介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知识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知识进行了介绍,还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这两个重要文件进行了介绍。
通过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可以更好地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使安全生产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节约能源法
水污染防治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如果有新的,及时补充进单位的法律法规目录里面,然后在更新记录上面记录下来。比如:标明名称,是新法新规,还是修订补充,发布时间,收录时间。
2. 新的法律法规出现,需要进行学习,看是否与本单位现行的管理制度有冲突,及时修订。而且安全管理中,发现制度的不全,及时修订。按照要求,安全管理制度每年都要进行一下修订。同样的,把每次的修订的制度名称,时间,版本号,日期等都记录在更新记录里面。
3. 安全操作规程,同制度的修订记录一样填写。只是操作规程一般是在工艺变更或者更新,或者出现事故等情况下修订。
4. 更新记录,其实就是一张表格,有名称,时间,记录时间,记录人等。把这样的表格付一张在各个文件盒里面,有变动就记录。每年至少要有一次记录,基本就是这样。
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如果有新的,及时补充进单位的法律法规目录里面,然后在更新记录上面记录下来。
比如:标明名称,是新法新规,还是修订补充,发布时间,收录时间。新的法律法规出现,需要进行学习,看是否与本单位现行的管理制度有冲突,及时修订。
而且安全管理中,发现制度的不全,及时修订。按照要求,安全管理制度每年都要进行一下修订。
同样的,把每次的修订的制度名称,时间,版本号,日期等都记录在更新记录里面。安全操作规程,同制度的修订记录一样填写。
只是操作规程一般是在工艺变更或者更新,或者出现事故等情况下修订。更新记录,其实就是一张表格,有名称,时间,记录时间,记录人等。
把这样的表格付一张在各个文件盒里面,有变动就记录。每年至少要有一次记录,基本就是这样。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台帐、记录及其他资料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含八大危险作业);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可做成一个通用制度,下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构)物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消防及应急设施及器材装备管理制度、监视和测量装置管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包括事故报告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可纳入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其他制度: 1、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领导小组)章程; 2、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应规定考核职责、频次、方法、标准、奖惩办法等);(纳入安标绩效考核制度中) 3、风险评价程序或指导书; 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5、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制度;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7、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8、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9、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纳入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 10、承包商管理制度; 11、供应商管理制度;(我公司命名为供方管理程序) 12、变更管理制度; 13、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4、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制度; 1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管理制度; 16、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二)工作台帐 1、生产设施台帐(设备设施一览表、重要设备台帐、特种设备台帐、建构筑物台帐、安全设施台帐、监视和测量设备校验台帐); 其中: (1)设备设施一览表(栏目设置应包括设备名称、工艺位号、规格型号、材质、重量、生产厂家、容积、出厂日期、安装日期、投产日期、图号、价格等内容) (2)重要设备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设备位号、设备名称、按涉及的需求重点进行管理的相关因素(剧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特种设备规范、对关联系统安全环保重要连带影较大范围影响)、生产管理及技术要求、实施情况等内容); (3)特种设备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设备名称、工艺位号、制造单位、出厂编号、使用证编号、设备注册代号、定检日期、检验结果、复查日期等内容); (4)建构筑物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种名称、位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竣工日期、设计使用年限、占地面积、结构形式、防火等级等内容); (5)安全设施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种类、名称、位置、数量、责任人等内容); (6)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台帐(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防雷防静电等监视测量设备和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设置栏目应包括分类、名称、安装位置、规格型号、测量范围、精度等级、编号、制造单位、检定周期、检定结果、复检日期等内容); 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台帐(主要包括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等设施,如冲淋器、洗眼器等;栏目设置应包括:种类、名称、位置、校验、维护日期、更新情况、责任人等内容); 3、防护急救器具台帐(如空气呼吸器等,栏目设置应包括器材名称、使用单位、存放位置、数量、保管负责人、领取时间、使用维护情况等内容); 4、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台帐(记录发放和更换等情况); 5、安全警示标识台帐(包括标识类别、标识名称、单位、设置地点、设置时间、数量、维护责任人等内容); 6、灭火器材台帐(栏目设置同上); 7、事故台帐(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内容); 8、隐患整改台帐(应含隐患名称、检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日期、整改负责人、整改确认人、确认日期等项目内容); 9、安全检查台帐(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形式、检查对象、参加人员、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10、各类作业证审批台帐(按作业类别分别设立台帐); 11、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台帐(安全费用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安全检查与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应急演练发生的费用等); 12、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台帐(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人厂时间、车间或部门、工种、培训学时(厂级、车间、班组)、考试绩[厂级、车间、班组]); 13、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包括单位、工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专业工龄、培训单位、考核成绩含理论和实作、取证。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2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33条3重大危险源档案《安全生产法》第37条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安全生产法》第38条5日常安全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安全生产法》第43条6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7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8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9安全设备档案《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32条10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36条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2条12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海洋石油开采活动适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17条13海洋石油开采作业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况和气象情况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24条14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15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海洋石油开采活动适用《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地27条1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4条17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11条18尾矿库工程档案尾矿库适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19日常管理档案尾矿库适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20隐蔽工程档案长期保存《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21安全检查档案长期保存《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22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长期保存《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23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记录有关人员签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24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档案含11个方面的内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25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机构适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5条26培训考核管理档案《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1条27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28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7条29有限空间检测记录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13条30领导带班下井档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7条31设备、设施检查维修记录煤矿适用《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3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应当每季、每年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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