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使用注意事项 很多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具有毒性和腐蚀性,因此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避免直接接触,不要用化学溶剂去洗手,更不要误服,特别是接触到腐蚀性化学品时,要立即用大量的清水冲洗。
(2)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如果确实需动用明火,如进行烧焊等,事先要得到批准,并做好充分的防范措施。
(3)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不要穿化纤衣服或带铁钉的鞋,因为化纤衣服会产生静电,鞋钉撞击地面会产生火花。
(4)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时候应非常小心,特别是硫酸等腐蚀性物品经常用陶瓷容器盛装,搬运时若捆扎不牢固,极易发生意外。
(5)对于没有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随意丢弃,否则可能会引发意外事故。如往下水道倒液化气残液,则遇到火星会发生爆炸。
(6)要按规定戴好防护用具,防止作业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
安全使用化学用品: (1)慎用日用清洁剂 洗涤剂、柔顺剂、漂白剂、除臭剂、消毒液、空气清新剂这些日用清洁剂中,大多含有对准妈妈有影响的化学成分。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尽可能地少用或者不用,使用的时候必须戴上优质的防水手套。 清洁剂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不多用,尽量减少用量,以降低危害。
另外,可寻找其他更安全的方法,例如用蚊帐来代替蚊香;室内经常通风,就可以不用空气清新剂;衣服经常拿到阳光下去晾晒,就可以不用消毒液了。 (2)少买新衣服、新家具 在准妈妈怀孕这段时间尽量少买衣服,最好在孕前就将衣服准备好。
衣服买回来后不要立即穿,要用盐水浸泡15分钟以杀菌,之后在阳光下晾晒几个小时,准妈妈才能穿。这一阶段,家里也要尽量避免购买家具,如果非买不可,最好买环保的家具,准妈妈尽量离新家具远一点。
1 化工分析工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 分析药品要分类存放,强氧化剂、低沸点易燃物,能相互发生激烈作用的药品要按最小包装量储存。药品库中不得超量,不得混放。严禁将危险品大量存放在分析室内。试剂与分析所用的药品均需标明标签。
3 分析工取样要遵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注意遵守现场生产车间的有关安全规定。
4 压缩气体钢瓶要妥善保管,分别存放,对氢气应限量储存,化验室不得超过两瓶,不得泄漏。氢、氧钢瓶不得混放。液氧不得在室内倾倒,要在室外处理;并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5 液化石油气要妥善保管,供玻璃工专人使用。
6 加强通风,防止空气中有害气体超标。
7 化验室严禁吸烟,明火作业要经过批准,不准私自动火。
8 油浴不能过量,电加热器固定地点使用,不准随便移动。
9 剧毒产品专人专台分析,按规程操作,分析过程如有有毒气体产生,应在毒气橱中进行分析。
10 剧毒样品要及时送回车间,严防流失。
11 剧毒试剂操作者必须了解制剂的化学性质,操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操作中严防不慎扩散沾污。
12 凡使用剧毒试剂的地方,必须有通风设备,操作前先打开通风设备,然后进行工作。工作后继续通风,过一段时间再关闭通风设备。通风设备失效时不准工作。
13 剧毒试剂由专人保管,使用时必须严格控制,工作中途不得擅自离开。
14 试验完毕,操作者对使用剧毒试剂的器皿和工作场所要进行彻底洗刷和打扫。未完成的剧毒试剂,必须放置妥当,并贴有明显标志,严禁将试剂带出室外。
15 毒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重责任制。保管、领用时必须按毒品管理规程进行,使用剧毒品必须有两人进行操作。
16 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设备的科研、试验分析,必须首先报请厂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备案后方可分析。
17 试验产品分析时要了解试验所需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品的毒性及有关安全的、物理的、化学的性质。
18 试验产品分析必须提高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安防护措施和“三废”处理设想,且试验分析后的剧毒品及爆炸性物品必须集中收回,以防发生事故。
19 扩大试验产品,生产分析工作须经过安全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
20 对易燃易爆化工产品原料进行分析采样时,要严格按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操作。
①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②工作结束后,饭前、饮水前、吸烟前,要充分洗净身体的暴露部位;
③定期检查身体;
④皮肤受伤时,要完好地包扎;
⑤时刻注意防止自我污染,尤其在清洗或更换服时要注意;
⑥在衣服口袋里不装被污染的东西,如抹布、工具等;
⑦防护用品要分放、分洗;
⑧勤剪指甲,保持指甲洁净;
⑨不直接接触能引起过敏的化学品;
⑩下班后,换下工作服,洗头洗澡。只要保持好个人卫生,就可不用担心化学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1.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用于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
3.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不得与员工集体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集体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的出口。
5.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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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国务院令3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大学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学校公安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工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及指导督促检查;各院(所、中心)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和储存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剧毒化学药品采购,必须按照公安部颁行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在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购买;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采购,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各单位主管领导要从严控制。对国家严管的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报公安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
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执行。
第八条 各相关学院应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九条 国家严管的剧毒化学品应统一存放,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量购买或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且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四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
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给学校公安处和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加强对剧毒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对于涉及剧毒物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指导教师及相关实验人员必须做好每天使用情况的记录,使用情况要详细记录、以便存查。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建立有效的事故预警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安全事故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章 报废处置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回收处置工作。
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的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 第二十二条 处置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废固的费用应纳入各单位实验项目预算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山东大学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01]0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和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安处负责解释。
1 化工分析工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 分析药品要分类存放,强氧化剂、低沸点易燃物,能相互发生激烈作用的药品要按最小包装量储存。药品库中不得超量,不得混放。
严禁将危险品大量存放在分析室内。试剂与分析所用的药品均需标明标签。
3 分析工取样要遵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注意遵守现场生产车间的有关安全规定。4 压缩气体钢瓶要妥善保管,分别存放,对氢气应限量储存,化验室不得超过两瓶,不得泄漏。
氢、氧钢瓶不得混放。液氧不得在室内倾倒,要在室外处理;并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5 液化石油气要妥善保管,供玻璃工专人使用。6 加强通风,防止空气中有害气体超标。
7 化验室严禁吸烟,明火作业要经过批准,不准私自动火。8 油浴不能过量,电加热器固定地点使用,不准随便移动。
9 剧毒产品专人专台分析,按规程操作,分析过程如有有毒气体产生,应在毒气橱中进行分析。10 剧毒样品要及时送回车间,严防流失。
11 剧毒试剂操作者必须了解制剂的化学性质,操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操作中严防不慎扩散沾污。12 凡使用剧毒试剂的地方,必须有通风设备,操作前先打开通风设备,然后进行工作。
工作后继续通风,过一段时间再关闭通风设备。通风设备失效时不准工作。
13 剧毒试剂由专人保管,使用时必须严格控制,工作中途不得擅自离开。14 试验完毕,操作者对使用剧毒试剂的器皿和工作场所要进行彻底洗刷和打扫。
未完成的剧毒试剂,必须放置妥当,并贴有明显标志,严禁将试剂带出室外。15 毒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重责任制。
保管、领用时必须按毒品管理规程进行,使用剧毒品必须有两人进行操作。16 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设备的科研、试验分析,必须首先报请厂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备案后方可分析。
17 试验产品分析时要了解试验所需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品的毒性及有关安全的、物理的、化学的性质。18 试验产品分析必须提高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安防护措施和“三废”处理设想,且试验分析后的剧毒品及爆炸性物品必须集中收回,以防发生事故。
19 扩大试验产品,生产分析工作须经过安全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20 对易燃易爆化工产品原料进行分析采样时,要严格按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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