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用于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
3.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不得与员工集体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集体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的出口。
5.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参考:吴江奥康化学品有限公司 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各种化工原料专业企业,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一、危险化学品分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压缩液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共8类。
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要点:1、不同类的危化品要单独存放,尤其是禁忌化学品更要严格区分存储区域。2、存储设施必须根据其危险特采取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比如易燃物料,需要静电接地、静电跨接、泡沫发生器等。
3、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装卸操作需要严格操作规程。
4、设备、管线、安全附件要定期检查、检测、校验,保证可靠。5、应急处置方案完备,主要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突发事件,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方案演练,不断修订。
三、存储方式:根据《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2-1995)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有3种。第一,隔离储存;第二,隔开储存;第三,分离储存。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 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 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 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 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监部 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 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 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四)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①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②工作结束后,饭前、饮水前、吸烟前,要充分洗净身体的暴露部位;
③定期检查身体;
④皮肤受伤时,要完好地包扎;
⑤时刻注意防止自我污染,尤其在清洗或更换服时要注意;
⑥在衣服口袋里不装被污染的东西,如抹布、工具等;
⑦防护用品要分放、分洗;
⑧勤剪指甲,保持指甲洁净;
⑨不直接接触能引起过敏的化学品;
⑩下班后,换下工作服,洗头洗澡。只要保持好个人卫生,就可不用担心化学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认识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抓实抓细。针对可能产生的高温、多雨、雷电、大风等特点,要及早准备、提前安排,采取扎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度夏。
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规定,做好各类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加强防雷电设施和生产区排水系统的检查。针对夏季气温高、雨水多、湿度大等特点,要重点检查:防高温、防雷电、防洪涝等措施落实情况;各类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尤其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严防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要严格对危险化学品储罐、仓库和露天存放的管理,防止因温度、压力升高导致罐、桶、钢瓶等破裂而引发事故。要在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
由于夏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机检修较多,涉及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检修作业,危险性较大,稍有不慎,。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认识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抓实抓细。针对可能产生的高温、多雨、雷电、大风等特点,要及早准备、提前安排,采取扎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度夏。
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规定,做好各类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加强防雷电设施和生产区排水系统的检查。针对夏季气温高、雨水多、湿度大等特点,要重点检查:防高温、防雷电、防洪涝等措施落实情况;各类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尤其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严防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要严格对危险化学品储罐、仓库和露天存放的管理,防止因温度、压力升高导致罐、桶、钢瓶等破裂而引发事故。要在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
由于夏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机检修较多,涉及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检修作业,危险性较大,稍有不慎,极易造成事故。因此在检修前要按照《济源市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专项检修方案,明确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一些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检修项目,还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措施、吹扫方案、盲板位置等。同时,还要严格执行动火、用电、高空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和加拆盲板等操作票或许可证制度.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前一阶段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情况,及早动手,超前安排,做好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分级管理工作,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监控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并适时组织演练,在演练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纠正,使事故应急预案不断得以完善。
加强宣传,严格培训。各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岗位操作技能、事故应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尤其要结合本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夏季高温时节培训内容,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生产经营一线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操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第七条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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