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如下:(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检察官不得 有下列行为:(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 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所谓“散布有损国 家声誉的言论”,是指有意向他人传播对国家名誉或形象具有侮辱、诽镑性的言论,诋毁国家声誉,这种言论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 文字的。 “非法组织”,既包括法律明令禁止的组织,也包括已被 政府依法取缔但仍然在进行活动的组织。
“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主要是指该项活动的目的或性质是旨在推翻或反对 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法律制度,如宣传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推翻国家政权或者抗拒国家重要法律的实施等。 由于检察官是 行使国家追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主体,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 重要使命,为了保障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还明确规定,检察 官不能参加罢工。
(二) 贪污受贿。《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 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检察官因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 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徇私枉法。“徇私枉法”,主要是指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活动 中为了谋取某些个人利益或私情而违背法律的行为,如在刑事案件 办理过程中为了私利,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 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徇 私枉法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四) 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主要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 了获得当事人的口供或者有关证人的证言,而对当事人或者证人使 用暴力或者进行肉体折磨、精神折磨。《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 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的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五)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主要 是指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将有关 证据丢弃、销毁、删余等,或者有意伪造证据,如无中生有编造虚 假证据,或对原有证据进行篡改、变造等。 (六)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 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检察工作秘密”主要是指与检察工作有关、在特定时间内不应对外公开的事项。
(七) 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证检察官行使职权,法律规定了检察官在检察中的一系列职 权和职责,检察官有义务也有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
(八)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 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这主要是指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意或无意长期拖延,使案件得不到 解决,检察官因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如果后果很严重,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视情节按照《刑法》 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主 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如检察官个人通过经商、办企业等从事第二 职业,或者在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中兼职领取报酬,或者从事有 偿的中介活动等。
检察官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仅违背职责, 而且在办理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势必容易产生腐败,妨害司法公正, 有损检察官职业的纯洁和尊严。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请客送礼。
这是对检察官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腐败的有 效措施。(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主要是指除以上十二项行为以外 的其他不应有的行为。
[摘要】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发挥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
其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等任务:[关键词】司法警察;办案安全;职能;保障 检察机关的上作开展相对较晚,基层院对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认识不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检警混用、以检代警”现象时有发生,对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不利,对检察官法律监督工作更不利。基层人民检察院相继成立了法警队,实行了编队管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制日趋完善,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精神,以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努力建设司法警察大队朝着“机构健全、人员归位、统一调派、机构规范,保障有力”的方向又好又快的发展。目前,司法环境比较复杂,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刑事案件中,造成犯罪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逃跑、自杀,以及造成办案人员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出现的几率增大,影响案件进程,间接增加办案成本。
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加强保障,保证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现结合笔者所在检察院对办案工作区的管理,谈谈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儿点思考: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警使用不当,法警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法警工作就是看管、提押、送达,法警人员可有可无。
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工作根本无法深入开展,无法保障办案安全。(二)警力和警用装备不足,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
大多基层院的法警人数达不到要求,无法保证在合理的占据检察院人数的8%一12%之间,办案安全无法保障。法警工作难开展。
警用装备缺乏,没有按规定配备齐全,面对突发情况无法保证妥善处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两级管理,但是在现实实践中,很多基层院没有实行两级管理制度,没有实行一l 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管理。
(三)没有真正落实编队管理,无法保证战斗力《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明文规定。就目前情况来看,还有很多基层院没有落实好编队管理,没有专职法警或者专职法警少,都是分散在其他部门,没有集中管理。
没有凝聚力,司法警察大队的战斗力无法增强。二、提高认识,保证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重要地位随着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推进司法改革的形势发展,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其特定的职责范围,不是检察官和其他人员可替代的。发挥法警作用,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有利于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各司其职,规范办案,防止“检警混岗”、“以检代警”情况的发生。
三、提高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一)加强领导,实行编队管理过去,司法警察工作力量比较薄弱,普遍存在司法警察精神状态不佳,素质不高等问题,制约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要真正把司法警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从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编队管理,确保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二)落实物质保障和精神支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切实为司法警察部门配备必要的警用器材,不断改善警务装备和相关设施,为检察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高效的警务保障。
一方面必须要坚持从严治警。强化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和监督。
另一方面必须坚持从优待警。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
关心他们的成长和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三)要加大力度训练,提高身体素质法警大队作为检察工作服务队伍,应该强化对检察机关有关的制度、秩序、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自身的定位,积极配合检察官办案工作。
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中明确要求“一熟、二懂、三会”即:司法警察要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械具,会口拿术,会微机操作。根据司法警察训练大纲,重点开展体能、队列、口拿格斗、射击、警具使用等基本技能训练,进一步增强自身警务能力,提高业务素质。
(四)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加强业务培洲,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要坚持岗位练兵与业务技能培训想结合,掌握检察技能和办案程序。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 ”专项整改活动,针对检察干警的职业特点,认真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办案教育,切实增强干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依法办案、安全防范的意识。
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加强对办案干警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五)完成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司法警察大队认真贯彻落实高检。
安全检查分为六大类
定期检查。一般是指重大危险源、现状评价、职业危害年度检测等等。
综合性检查。一般是地方政府对企业,或企业上级对下级的检查
经常性检查。主要指班前后(交接班)检查、班中巡检和异常状态的检查,口头表述一般叫日常检查
节假日和季节性检查。主要指7个法定节假日前后检查和分地区举行的春夏秋冬检查。我所在的四川一般就是夏冬2季检查。
专业(项)检查。主要指消防、交通、危化品、承包商等专项检查。
不定期检查。主要指工会组织职工代表的不定期检查。
这些检查的定义可能和我们平时的口头表述有些不一样,但理论的东西至少我们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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