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制要求 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及投保人作出明确肯定答复时,保险销售人员与投保人应在录像中同框展示。
保险销售从的有效身份证明、投保相关文件资料名称、投保人的签名及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等内容,应在录像中清晰可辨。 文件制作 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按保单逐份录制,每份保单的录音录像应一次性录制完成并生成独立的录音录像文件。
对同一投保人同时销售多份保单的,可合并生成一份录音录像文件,相同用语可以只录制一次。 自助终端 利用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时,应突出提示“如有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由消费者点击确认。
整改要求 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合规时,应进行补录,并在补录后再次进行质检。
一、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合法性】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真实性】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关联性】 二、录音的证据效力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录音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具备《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效力: (一)录音手段合法 录音手段合法,即录音具备合法性。 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例如,集合亲友到丈夫情妇家中,拍摄到丈夫及情妇的裸体性爱录像,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又如,主人在自家客厅内安装监控设备,将保姆的虐待小孩的行为拍摄下来,此证据是主人在自家客厅内安装监控,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监控所录得的录像有证据效力。
问:偷录偷拍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吗?答:可以。部分当事人会担心偷录的录音录像提交给法庭后,法官会不予采纳。
其实偷录的录音证据,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是可以被法庭采纳的。 (二)录音无疑点 录音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指当事人提交的录音未被剪接、编辑或者伪造。
若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可以由对方当事人申请作相关的司法鉴定。 (三)录音有其他证据佐证 即录音录像有强烈的关联性,能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统一指向的证据链。
先说明,这里的录音取证特指专为准备民事诉讼而进行的偷录。
因为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为此,希望与大家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特别欢迎有经验的朋友发表意见。 一、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
这是因为越是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交涉几次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在咨询专业人士后,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二、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
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而且这不光是录音质量的问题,根据本人经验,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三、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归纳一下准备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四、谈话方式 既然是偷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
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以下是本人总结的几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和谈话者的身份。
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而不是用老张、王经理或你们公司等。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指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说到要点即可。 五、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你可以用广角镜头拍摄
广角数码相机的镜头焦距很短,视角较宽,而景深却很深,比较适合拍摄较大场景的照片,如建筑、风景等题材。
广角镜头就是用来拍广角照片的.
怎样使用广角镜头
广角摄影就是使用广角镜头拍摄。广角镜头的视场角(简称视角)成过45度。45度即已知胶片片幅所用的标准或正常镜头的大致视角。在任何片幅内,广角镜头总是短于正常焦距。这类镜头的成像比正常像小,随之所包含的景物也增加。景物的大小与焦距的长短成正比:一个镜头具有另一个镜头的1/2焦距,则放大倍率也只有1/2之大。视场覆盖的增加成反比:焦距减半,则视场的大小加倍。
中广角镜头用于新闻摄影、报道和其他狭窄环境下的摄影中。它也可用于拍摄大的团体照片。广角镜头各档光圈与正常焦距相比具有更大的景深,这点对快速抓拍和精确调焦不太可能的情况下特别有用。这些镜头与正常镜头相比,在透视再现上有些夸大,当被摄体离照相机很近或倾斜拍摄时,这种情况尤其明显。透视夸大使靠近画格边缘的垂直线和球形物体变形,这种畸变随着焦距的缩短而越来越明显,故拍摄时应特别注意保持照相机的水平位置。
特宽的广角镜头,如视角在120度之内的,会在边缘部分发生严重畸变,特别当照相机的胶片平面与被摄体不平行时尤甚。特宽广角镜头即使在大光圈时也有足够的景深,有时景深如此之大使调焦没有必要。这类镜头用于广告插图、建筑摄影以及一般摄影者作为特殊效果镜头之用。
设备方面要有三脚架,一个广角镜头一个长焦镜头,镜头的最大光圈越大越好
相机设置方面:如果是好单反机身,就设置高感光度,根据灯光亮度设置到1000,也可以更高,根据机身决定,因为拍摄舞台用闪光灯的话会破坏气氛。而且大合唱的场面比较大,机身闪光灯打的范围有限,外置闪光灯的话最好设置到自动状态。拍大合唱的全景要求一定的景深,光圈就不能太大,最大用到5.6,如果光线很好就可以用到8甚至更高。如果拍特写就用最大的光圈来虚化背景。拍摄模式选择为光圈优先,然后试拍几张看看,如果快门速度低于60/1秒,那就需要设置更高的感光度了。
拍摄的时候最好用raw格式,这样即使曝光有些不足,也可以在软件里边调整过来,而且可以在软件设置自动色调,帮助你后期处理出色彩正常的图片。
白平衡也需要设置,先放到自动白平衡状态拍几张,如果感觉色调正常就用自动白平衡,如果色调不正常就使用其它的白平衡,有必要的情况下要自定义白平衡了。
如果你用的是卡片机,那就放到自动挡上拍吧,因为机型不一样,效果也不一样,这里不好说。当然效果也不好说,肯定不如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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