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P过程涉及提取、分离、浓缩、层析、萃取、结晶、过滤、干燥等单元操作,每个单元操作对中药质量都至关重要。
在GAP与GMP的联系中,提取过程是纽带和桥梁,解决GAP与GMP无法解决的问题一中药材本身所含有的毒性成分和重金属含量及农药残留量的纯化处理。 在目前中药提取尚无严格规范标准的情况下,天士力集团经多年研究,制定出严格的中药提取标准(GEP),这一标准既体现中药整体平衡的特征,又借鉴西药重视个体和在制造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单元操作都有明确的数字化的质量标准,与世界双向接轨,并使之逐步发展成为传统药物研究和开发的国际标准。
1。原料管理 1)中药材的种植及采购:提倡基地种植保护野生资源,将GAP基地做为供应商管理,定期质量审计。
中药材采购严格按照《中国药典》进行。 2)中药材仓储管理:中药材仓库为高位货架式常温库,占地面积约1500多平方米,有货位1100个,最大仓储量可达300吨,在库物料全部采用高位插车进行做业。
入库的药材均为经基地加工完毕的净药材。 3)中药材的养护与监视测量:成立药材养护小组,定期进行检查养护监控。
2。生产管理 为防止中药材的粉尘污染生产区,将投料区与生产区隔离,药材投料通过封闭的管路直接进入提取罐提取,检测提取液中有效成分的含量评价提取质量,计量提取液量,评价质量检测有效成分的含量,计量浓缩液量,评价浓缩质量检测有效成分含量、计量上清液量,评价提纯质量检测水不溶物量、检测有效成分含量,评价干燥质量责任到操作者、便于质量追踪,同时实行标准化的更衣程序。
3。质量管理 实施指纹图谱控制:通过对中药材,浸膏(喷干粉等中间体)及制剂成品指纹图谱相似度,作为控制中药材、浸膏及成品质量指标的依据。
4。成品管理 对提取物视同成品管理,执行成品放行审核,成品销售记录对每批成品进行可追溯性检索。
成品浸膏仓库为低温库,采用嵌入式仓储模式。 5。
关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 倡导使用GAP基地种植药材以保护野生资源,同时对生产性资源采取科学方法进行节能降耗,在关注有价值输出同时,对无价值的输出实施影响及控制,如三废的排放和药渣的再利用。 同时制定应急预案,环因危险源识别等关注职业健康安全。
中药提取物是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对中药材或中药复方进行提取分离加工而得到的一种具有相对明确药效的物质基础,质量标准严格的一种中药产品,是国际天然医药保健品市场上一种新的产品形态,是植物药制剂的主要原料,并可广泛应用于天然健康品。
按照提取物的性质可以分为四类:单味中药提取物(应用不同的提取方法)如灵芝、人参、银杏叶、罗汉果、仙人草等;复方中药提取物如补中益气汤、四神汤、六味地黄丸、七宝美髯丹、逍遥散等;中药单体如银杏黄酮、银杏内酯、大豆异黄酮、灵芝多糖、虫草素等;中药提取物的衍生物如青黛的靛红,关于这一点目前尚有争议 中药标准提取物的化学成分,通常是多种药理活性物质按一定比例组成的有效成分群(ActiveComponents Group),它具有中药多成分的特点,较好体现了原中药材及复方特定的中医药功效,但在质量控制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
中药制剂质量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品名、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含 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储藏、标准依据等内容,其中主要的有以下 几项。
( 1)性状从制剂外观反映药品的质量,包括形态、色、气、味等内容。 (2)鉴别 ① 显微鉴别:主要用来对含有生药原粉的制剂进行鉴别。
② 一般理化鉴别:对药粉过细或采用药材提取物为原料的制剂,采用化学方法 进行鉴别。一般有荧光法、显色法、沉淀法、升华法、结晶法等。
③ 色谱鉴别:利用薄层色谱、气相色谱、液相色谱对中药进行鉴别。 ④ 光谱鉴别等。
(3)检查为了控制制剂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杂质,检查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项目。 ① 与质量有关的专有的检查项目:一般是指分离提取过程中的副产物,如含有附 子的制剂需要检查乌头碱的限量。
② 按照剂型要求的检查项目:主要有装量差异、重量差异,固体制剂一般要求 水分测定(丸剂、散剂、颗粒剂、胶囊剂等),对于酒剂、酊剂等含有乙醇的制剂要 求甲醇量的检查,以及不溶物的检查、崩解度的检查、相对密度、pH值、总固体量 等内容;对于中药注射剂的要求比较严格,对澄明度、pH值、蛋白质、热原、无 菌、重金属、砷盐、鞣质、草酸盐、钾离子、树脂、炽灼残渣、不溶性微粒等均应做 检查。 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丰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工中制剂通则 的要求,按照不同的剂型项下的要求进行检查。
③ 关于异物、昆虫及微生物污染的检查:异物是指原料中夹杂的杂草、非药用 部位,可影响剂量的准确甚至有的能产生严重的中毒事故。 昆虫及微生物限度的检 查,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xmc中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的要求,按照不同剂型项下的要求进行检查。
④ 含量测定:中药制剂多为复方制剂,且所含成分非常复杂,很难确定唯一的有效成分。对于单方制剂所含成分基本确定,可直接测定其总成分,根据成分的含量 制定标准;复方制剂则根据中医药理论的君、臣、佐、使,首选君药及所含的贵重药 建立含量测定项,如果同时含有贵重药和毒性药品,应建立两项以上的含量测定。
对 于中药注射剂更要建立多项测定,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中药饮片GMP认证管理规范GJPC(国健医药咨询),企业应在准确理解 GMP 对硬件要求的基础上 , 结合本企业实际因地制宜对 GMP 硬件实施改造。硬件是企业药品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其装备水平直接影响 GMP 实施的效果。企业应通过对 GMP 的准确把握及对自身客观实际情况的思考,选择适合自己的硬件改造路子。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厂房改造方面,根据 GMP 要求及本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对厂房进行彻底改造,对工艺进行合理布局,并配备相适应的各种设施。
设备改造方面,选择购置设计安装合理、结构及性能均符合 GMP 要求的生产设备、公用设备和辅助系统以替代陈旧设备,提高设备自动化程度和防污染能力。对于部分仍可使用的设备进行维修,根据需要配备计量仪表,提高监控能力,避免和减少人为操作差错,并对其制订详细的验证措施,确保设备性能符合饮片生产工艺要求。
附录5:中药制剂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 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第二章 原则 第三条 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
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
第四条 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第六条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第七条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三)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 (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第四章 厂房设施 第八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等。
第九条 中药材前处理的厂房内应当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当平整、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第十条 中药提取、浓缩等厂房应当与其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有良好的排风、水蒸汽控制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第十一条 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采用密闭系统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可在非洁净区;采用敞口方式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第十二条 中药提取后的废渣如需暂存、处理时,应当有专用区域。第十三条 浸膏的配料、粉碎、过筛、混合等操作,其洁净度级别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一致。
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的,上述操作的厂房应当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当参照洁净区管理。第十四条 中药注射剂浓配前的精制工序应当至少在D级洁净区内完成。
第十五条 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它特殊的中药制剂可在非洁净厂房内生产,但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第十六条 中药标本室应当与生产区分开。
第五章 物料 第十七条 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均应当按产地、采收时间、采集部位、药材等级、药材外形(如全株或切断)、包装形式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第十八条 接收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时,应当核对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
中药材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采收(加工)时间、调出单位、质量合格标志;中药饮片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质量合格标志;中药提取物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名称、质量合格标志。第十九条 中药饮片应当贮存在单独设置的库房中;贮存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的设施(如冷藏设施)。
第二十条 毒性和易串味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设置专库(柜)存放。第二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按照法定标准的规定贮存,符合其温、湿度或照度的特殊要求,并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贮存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定期养护管理,仓库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或采取安全有效的养护方法,防止昆虫、鸟类或啮齿类动物等进入,防止任何动物随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带入仓储区而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第二十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发生变质。
第六章 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其它标准文件:(一)制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养护制度,并分类制定养护操作规程;(二)制定每种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中药制剂的生产工艺和工序操作规程,各关键工序的技术参数必须明确,如:标准投料量、提取、浓缩、精制、干燥、过筛、混合、贮存等要求,并明确相应的贮存条件及期限;(三)根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投料量等因素,制定每种中药提取物的收率限度范围;(四)制定每种经过前处理后的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从中药材的前处理到中药提取。
GSP为企业提供了科学的质量管理思想体系。
实施GSP认证将促进企业经营思想和经营组织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是中国医药与国际医药接轨的必由之路。但由于中国医药企业的经验不足,在GSP实施过程中还面临很多问题,现将有关GSP认证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一)改进仓储和质检工作是中小医药经营企业GSP达标的重点 医药商品质量检查及仓储设施要求是GSP认证的重要内容。
《GSP实施细则》共80条,对药品质量检查和仓储设施(备)要求有36条,占总条目的4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检查项目共238项,其中涉及药品质量检查的项目有37项,涉及仓储规模设施(备)的受检项目有57项,两大受检项目共计94项(其中重点项20项),如重点项有一项不合格、一般项有超过10%的不合格即被否定,不予通过认证。
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文件的有关条款,对药品质量检查、仓储设施(备)硬件指标要求是何等的严格。药品在被使用前,大部分时间处在流通环节中,保障药品质量在流通环节中的稳定,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悬医药经营企业的根本职责。
目前我国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因规模不大,经济能力有限,药品储放设施(备)等符合标准规定的不很多,而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缺陷的倒是普遍现象;《GSP实施细则》涉及这方面的条款有26条,占全部条款80条的3125%,前述的《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238条检查项目中,涉及此方面的项目有37项,占238项的25.46%。从以上二个文件的有关数据来看,仓储设施建设、质检设备配备对能否通过GSP认证的确是举足轻重的。
那么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怎样才能紧跟形势,作好流通环节中的药品质量保障工作呢?我认为应重点抓以下几项工作:1、必须强调仓储设施(备)硬件建设。按企业经营规模建立各种类别仓库,确定其应有的储存面积,并完善相应的仓储条件和保证措施,如低温库(2℃-10℃),阴凉库(10℃-20℃),常温库(O℃-30℃),相对湿度保证在45%-75%之间的控温控湿设备及其他必备的工具、用具等等,其保有量以及实际使用情况必须达到合格的标准,这是药品流通环节中最重要的保”质”手段,是关键的关键。
按药品的理化性质和不同的储放要求分类储放药品,才能保证药品在流通环节中的质量稳定。诚然,单个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对此的投入有困难,但笔者认为:几个中小企业可联合租或建共用的仓库,共同承担各项费用,这样就不难解决这一问题。
做到了这些,药品从生产环节流转到流通环节实质上就是从GMP认证合格企业到GSP认证合格企业之间两个合格仓库之间的”移库”过程,医药经营企业的药品质量保障能力和药品保质水平将会是质的提高,GSP认证的目的也就达到了。2、建立与砭件设施配套的现范化管理机制。
实行严格的企业内部考核,按GSP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GSP认证检查中所检查的各项要求制定出一套严密的规章制度,建立SOP实施办法,并严格实施检查、考核、验证、评定、奖罚。从”人”的因素上来抓药品的保质工作,用制度管人,用数据说话,用规范化的管理程序方法科学地指导工作,以“软件”作“硬件”的保证,并不断改进使其逐步完善。
3、药品质量检查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确定一定的抽检比例,由供货方和接受方分别承担责任和抽样检验的损失。如抽样损失由供货方承担,检查费用由接受方承担,以实施开封外观质量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如受条件限制自己无法检查的,则按规定报药检部门检定(新药、首营品种特别需要),检查费用由供、受方各承担一部分。在保障药品质量的仓储”硬件"合格的前提下,加强药品质量检查的软、硬件建设,可进一步确保药品质量的稳定和使用安全。
4、实行有效用药品在储存条件停告的情况下如发现质量问题由厂(供)方负责的制度。SDA已在2001年9月份下达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企业必须在自己所生产的药品包装上注明有效期,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这条规定的发布有助于医药中小型经营企业在其”硬件”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解决工商之间发生药品质量问题时的责任划分和处理,即商家储放条件不符合标准而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商家负责,商家储存条件符合标准所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广(供)方负责。厂家对自己生产的品种在有效期内应负有完全责任,这样厂家和商家就能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协调好工作,双方都为维护药品质量稳定而共同努力。
总之,实施GSP不能延误,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切实按标准对自己的企业实施改造,仓储设施设备必须达到GSP实施细则和有关认证标准中所规定的要求,不能存侥幸心理。力争在GSP认证中顺利获得通过。
在抓”硬件”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大力度抓“软件”(文件、规定、SOP、考核等)及配套的规范化管理。GSP认证申报工作是一项相当繁杂的系统性工作,必须要有充分的合格的“硬件”和“软件”,才有可能通过认证。
(二)填报认证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1、填写的企业名称必须与依法申领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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