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而言,纳税上的变化不仅仅是试点前在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在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更主要的在于两个税种由于应税范围、税率、税基、税额计算、纳税申报方式、发票开具、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而带来的各种变化。在务实操作中,试点纳税人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带来的影响。
第一,注意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不同,税率、计税方法、发票使用、管理都不同,因此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首先要确定自己的纳税身份。
如果“营改增”前是营业税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规定,以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判定标准,满500万元即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这里纳税人需注意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如果“营改增”试点前已经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不少纳税人看到上述政策提出以下疑问:一是企业“营改增”试点前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混营应税服务的,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该怎么认定? 二是企业“营改增”试点前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混营应税服务的,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该怎么认定?上述两种情形中,纳税人是否可以分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案是否定的。
也就是说,一家增值税纳税企业只能是唯一一种身份,即:要么为一般纳税人,要么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3号公告要求,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认定,是因为两者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认定金额不一致,应分别计算;然后根据计算的年应税销售额,分别判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但不管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所有销售额均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得对未达标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按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在此还需提醒纳税人的是,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未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需格外注意判定自己的纳税身份,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须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二,“营改增”试点前已付清款项的营业税应税服务,“营改增”试点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少纳税人想方设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比如发生在8月1日前已付清款项的营业税劳务,本应在8月1日前取得营业税发票,但考虑“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一些纳税人便跟服务提供方协商,约定在8月1日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
第三,跨期的应税服务纳税需分段计算。37号文件只针对租赁合同跨期税务处理作出延续执行规定,即如果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而对于其他的跨期合同,“营改增”试点后需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申报纳税。 比如,甲公司在2013年4月1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技术咨询合同,该合同期间为1年,即2013年4月11日~2014年4月10日,合同价款100万元,约定价款结算时间分为2013年4月、7月、9月及服务完成时付尾款,每期25万元。
那么甲公司该合同的纳税需分段计算,2013年4月、7月合计50万元需计算缴纳营业税,而2013年9月以及完成后结算的尾款合计50万元,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简易征收增值税的适用限制。
37号文件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按最高税率17%征税,考虑到如果租赁的设备在试点前取得,因试点前取得的设备并未抵扣进项税,如果试点后按照17%税率征税,会造成此部分纳税人税负加重,因此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按3%征收率计征。 部分“营改增”试点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看到上述政策后咨询,如果“营改增”试点后企业闲置的生产设备,采取经营租赁,能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该设备在出租前,作为生产经营设备,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能适用简易。
许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而言,纳税上的变化不仅仅是试点前在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在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更主要的在于两个税种由于应税范围、税率、税基、税额计算、纳税申报方式、发票开具、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而带来的各种变化。在务实操作中,试点纳税人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带来的影响。
第一,注意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不同,税率、计税方法、发票使用、管理都不同,因此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首先要确定自己的纳税身份。
如果“营改增”前是营业税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规定,以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判定标准,满500万元即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这里纳税人需注意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如果“营改增”试点前已经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不少纳税人看到上述政策提出以下疑问:一是企业“营改增”试点前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混营应税服务的,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该怎么认定? 二是企业“营改增”试点前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混营应税服务的,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该怎么认定?上述两种情形中,纳税人是否可以分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案是否定的。
也就是说,一家增值税纳税企业只能是唯一一种身份,即:要么为一般纳税人,要么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3号公告要求,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认定,是因为两者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认定金额不一致,应分别计算;然后根据计算的年应税销售额,分别判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但不管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所有销售额均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得对未达标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按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在此还需提醒纳税人的是,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未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需格外注意判定自己的纳税身份,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须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二,“营改增”试点前已付清款项的营业税应税服务,“营改增”试点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少纳税人想方设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比如发生在8月1日前已付清款项的营业税劳务,本应在8月1日前取得营业税发票,但考虑“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一些纳税人便跟服务提供方协商,约定在8月1日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
第三,跨期的应税服务纳税需分段计算。37号文件只针对租赁合同跨期税务处理作出延续执行规定,即如果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而对于其他的跨期合同,“营改增”试点后需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申报纳税。 比如,甲公司在2013年4月1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技术咨询合同,该合同期间为1年,即2013年4月11日~2014年4月10日,合同价款100万元,约定价款结算时间分为2013年4月、7月、9月及服务完成时付尾款,每期25万元。
那么甲公司该合同的纳税需分段计算,2013年4月、7月合计50万元需计算缴纳营业税,而2013年9月以及完成后结算的尾款合计50万元,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简易征收增值税的适用限制。
37号文件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按最高税率17%征税,考虑到如果租赁的设备在试点前取得,因试点前取得的设备并未抵扣进项税,如果试点后按照17%税率征税,会造成此部分纳税人税负加重,因此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按3%征收率计征。 部分“营改增”试点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看到上述政策后咨询,如果“营改增”试点后企业闲置的生产设备,采取经营租赁,能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该设备在出租前,作为生产经营设备,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能适用简易。
营改增后,以前二手房营业税的征税政策和免税政策会直接平移过来,过去征营业税5%,现在改为增值税还是5%。
但是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个人营改增后交易二手房税负没有增加,反而略有降低。举个例子,如果房价是100万元,过去征营业税是100*5%=5万元,现在征增值税是100万÷(1+5%)*5%=4。
76万元,少交2400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营业税是价内税,即过去100万元房价是含税价,增值税是价外税,要按照不含税价来征税,所以要先除以(1+5%)计算得到不含税价格,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过去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现在是免征增值税。 据了解,在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征收仍然委托地税部门来代征、代开发票,原来怎么申报现在还怎么申报,需要填的表格、办理地点等维持不变。
计征契税成交价格等不含增值税 26日下午,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明确后当天正式对外公布。 据悉,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根据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而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
“营改增”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应当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以及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凭证。其准予扣缴的增值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简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否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营改增”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 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而且,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的余额预缴税款后,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的,申请代开差额前的累计金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税款。若超过,国税部门应按照扣除相应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税款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提交支付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国税部门留存复印件备查。
4、国税部门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此次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显示,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税率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另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显示,在销售不动产方面,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等。
专家表示,营改增在建筑业企业比较难推行,因为,在建筑业营改增后,最先涉及到的就是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建筑材料来源方式比较多,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
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这样就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
假设企业在购进材料时都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而建筑业的销项税额为11%,建筑企业在购入材料必将增加8%纳税成本,从而加大了建筑业的实际税负,减少企业利润空间。 其次,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众多,如果每笔采购业务都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数量巨大,这将导致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
并且,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武礼斌表示,现实中的税务问题并不如理论分析的那么简单,举例来说,如拿到对方开来的发票时,要检查是否为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时间、发票章是否正确等。
这些都对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工作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不同,建筑企业由于其经营特点,纳税地点也会产生较大变化。
专家支招 建筑企业做好两点可应对 针对于建筑企业可能会遇到的一些棘手问题,武礼斌进一步指出,建筑业应做到以下两点。首先,建筑企业要加强对进项税额的管理。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会选择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供应材料、租赁机械设备,但是现在,由于税制的改革,建筑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 因此,武孔斌建议建筑企业从现在起要加强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其次,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尤其涉及到法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因此,建筑企业应在各方面广纳专业人才,确保企业纳税合法合规。 企业应注重培养税务人员,做好税收筹划;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
在必要时还要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的避税、节税,充分享受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努力实现涉税收零风险。 营改增后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 1.重新评估供应商 营改增之后,企业进项抵扣范围增大,对供应商的报价需要考虑抵扣增值税后重新评估是否采纳供应商的报价。
选择供应商时财务部不妨和采购部一起合计一下,计算清楚到底哪家便宜。一般而言,在选择供应商时,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争取进项税抵扣最大化。
2.修改合同模板 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率变化了,公司有必要组织一下财务、商务、法务等几个部门的人员重新修改一下合同模板。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毛利水平、纳税情况都有了重大变化。
今后合同的订立要更为细致,必须写明是否包含税款,以免在合同条款上与客户发生争议。 3.了解并积极申请税收优惠 要了解相关文件中税收优惠政策哪些符合自己的企业。
营改增后,企业银行贷款利息、购置房产、租赁房产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这样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成本。准备投资建厂或者开设分支机构租赁办公场所等情况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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