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
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的货币简称假币,是指依照我国的货币即人民币和外币含港、澳、台币(包括现行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形态、格式、图案、色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
其中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性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城乡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即是在上述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不是在上述金融机构而是在其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或者虽然是在上述金融机构中工作,但其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
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
原则是: (1)对同一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照相关罪名,依照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不同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3)对同一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对不同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何识别假币
对普通群众来讲,识别假币的最简单方法可以概括为一看:看钞票的水印是否清晰,有无层次感和立体效果;看安全线;看整张票面图案是否统一;二摸:现在的人民币均采用了凹版印刷,触摸票面上凹印部位的线条,是否有凹凸感;三听:钞票纸是特殊纸张,挺括耐折,用手抖动会 发出清脆的声音;四测:用紫光灯检测无色荧光反映,用磁性仪检测磁性印记,用放大镜检测图案印刷的接线技术及底纹线条。
———水印识别。假币水印的特点是模糊,无立体感,变形较大,多是用浅色油墨加印在纸张正、背面,不需迎光透视就能看到。
———凹印技术识别。目前,人民币纸币在人物、字体、国徽、盲文点处都采用了这一技术。而假币图案平淡、手感光滑、花纹图案较模糊,且多由网点组成。
———荧光识别。50元、100元券人民币分别在正面主图景两侧印有可在紫外光下产生金黄色荧光反应的面额数字“50”、“100”和汉语拼音“WUSHI”、“YIBAI”。
———安全线识别。假币的安全线一般是印上或画上的颜色,如加入立体实物,会出现与票面皱褶分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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