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序文。
需要包括合同名称、当事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签约日期和地点以及鉴于条款等。 2、关键性词语定义条款。
为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歧义,相互推卸责任,在合同中对所使用的一些关键性词语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规定,作为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和解决合同争议的依据。 3、项目条款。
包括供方许可受方使用的对象和提供技术的途径,供方授予受方权利的范围和合同区域等。 4、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在国际许可合同中计价的方法通常有统包价格,提成价格和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价格3种形式。 另外,合同中还应规定计价、支付使用的币种和付款方式。
5、技术资料交付和产品考核验收条款。对对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如何进行检查,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包装要求等。
6、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条款。对于提供技术服务的项目内容、任务、工作量、具体的专业、供方派遣人员的人数和级别、在受方服务的时间和验收标准都要在合同中规定清楚。
7、保证和索赔条款。保证条款就是合同中规定供方对其提供的技术及其所拥有的权利作出担保的条款。
8、保密条款。这种是只适用于以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为内容的国际许可合同。
9、税收条款。各国对技术转让所得如何纳税都在税法中加以规定,一般都明确规定供方在受方(收入来源国)获得技术转让使用费所得(如提成费等),应按受方国家的税法规定纳税。
10、违约及其补救办法条款。在国际许可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时履约或完全不履约,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1、不可抗力条款。 12、争议解决条款。
13、法律适用条款。 14、合同的生效、有效期、终止及其他。
技术引进合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受方)为引进技术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供方)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要列明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合同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或法定地址)、国籍、签订时间和地点。 合同名称要能够确切地反映出该合同的性质、特点和内容,便于人们对整个合同进行了解。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要与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相一致,是我方与外方某一总公司的子公司签订时更应注意此问题。当事人法定地址(或住所)、签约的地点往往成为交付技术资料的地点,还可能成为合同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诉讼的仲裁地点或法律诉讼地点,因此应该明确、具体。
(2)要界定合同中所使用的关键词语的含义。合同中所使用的关键词语,可用定义条款加以说明。
技术引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属国家不同、语言不同、法律不同,为防止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分歧,有必要对那些容易混淆的词语,如专有技术、技术资料、质量标准、净销售额、技术改进等用定义的方式加以明确和具体说明。 (3)技术引进合同应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不得有下列限制性条款:①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②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③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④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⑤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⑥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⑦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⑧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⑨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4)引进的技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合同无效。关于引进的技术应当符合的条件,《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必须先进适用,并且应当符合下列一项以上的要求:①能发展和生产新产品;②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或材料;③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源;④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⑤有利于环境保护;⑥有利于生产安全;⑦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⑧有助于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
在引进国外产品或技术时常伴有专利技术的引进以致使得该产品或技术身价大大提高,但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稍有不慎也会上当受骗,因此在引进时必须搞清以下内容:(1) 搞清专利技术的所有者。
由于技术转让是频繁而复杂的,因此技术转让者并不一定是技术所有者,如果在引进时不了解专利权人是谁就有可能侵害专利所有者的利益,而招致损失。 例如:我国某手表厂从瑞士引进电子表技术,但瑞士电子表的齿进马达却是日本精工技术专利,而瑞士同我国这一手表厂签约时并未说明。
引进后这种电子表在国内大量生产,并组织出口,当产品一进入国际市场,日本精工就提出抗议,说我国这一手表厂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经核实后,该手表厂只好在产品进人国际市场时再给精工一笔专利费。 如果这一手表厂在引进谈判前就搞清各项专利技术的所有者,将会避免这种损失。
(1) 搞清专利技术是否仍在保护期内及专利申请时间。专利技术受法律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它只有在有效期内才受法律保护,如期限届满该专利则丧失了法律保护的效力,或者专利技术虽仍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但由于专利权人未交年费及其他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
丧失了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则成为公有技术,转让该技术时也只能按非专利技术转让,因此在引进时要搞清所涉及的专利技术是否仍受法律保护。若仍受保护,要根据它的专利申请时间算清距专利权保护期届满还有多久,如果接近届满日它的价格应低于授权不久的专利技术。
(1) 搞清专利的保护区域。根据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专利技术不仅可以在本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而且可以到其他国家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并享受该国法律给予的同样待遇和保护。
应该注意到的是:专利技术在哪个国家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它就在哪个国家得到了法律保护,否则它在这个国家就得不到保护。 因此在引进专利技术时还应搞清该专利技术是否在我国享有专利权,如果它在我国没有获得专利保护,那么就只能以非专利技术的价格转让。
(2) 搞清专利授权情况。由于专利审批部门都要对每一项专利申请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其中有不少因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没被批准为专利;也有些专利申请在审查的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而被撤回或被驳回,这些技术虽提出了申请,但并未获得专利权,因此它们不能算作专利技术,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在引进技术时一定要搞清所涉及的技术是否获得了专利权,以防外国公司鱼目混珠,使我们吃亏上当。
(一)要列明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合同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或法定地址)、国籍、签订时间和地点。
(二)要界定合同中所使用的关键词语的含义。 (三)技术引进合同应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不得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①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 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②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③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④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 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 ⑤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⑥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⑦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⑧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⑨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企业如果从国外引进技术,最好应从头至尾参与整个谈判程序,以做到对全部交易心中有数。
对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企业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以免对此承担不必要的过重义务。一旦签订合同,企业就应认真履行合同。
上述只是技术交易中应予注意的若干基本问题。由于各交易具体情节各异,当事人应予特殊注意的问题也各不相同。
如果当事人对某些问题不是很清楚,最好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参与交易的谈判及合同制定。人们常说“预防要好于治疗”。
能够“防范于未然”,就不要等到“亡羊补牢”。
最近,来自国内外的专家聚首天津,总结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的经验与教训,并指出它们正面临的挑战。
请看——— 由联合国贸发会议与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出口竞争力与外国直接投资的作用”国际研讨会日前在天津举行。来自国内外的60多位专家学者及政府官员深入探讨了吸引外资与出口竞争力、跨国公司与本国企业的有效关联等问题。
竞争力来自动态优势 世界著名跨国公司专家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劳尔指出,提高出口竞争力要具备动态优势(即技术与技能优势),而非原有的静态优势(非熟练劳动力及自然资源优势)。通过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技术许可等方式,东道国可以获得外国技术并开通市场。
同时发展动态优势对本国的技术、企业效率、基础设施、法规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劳尔教授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竞争力战略分成三类,即自主型、外国直接投资依赖型和混合型,中国为混合型。
关于出口竞争力与外国直接投资的作用,劳尔教授认为有三个主要特征值得关注。首先,产业发展的新环境要求在制造、服务、制度及相关法规方面具备国际竞争力,同时获得这种竞争力的速度必须是迅速的。
其次,竞争的失败意味着增长的失败和经济的萧条。第三,出口竞争力的培养日益依赖于全球价值链的配置,并且出口竞争力本身的特性也发生了变化。
引资须转移技术管理 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冼国明教授指出,促进出口有多种途径来实现,对发展中国家来讲,目前使用较多而且便捷的途径是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引进跨国公司的投资可促进本国的出口,带动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这是亚洲四小龙成长的一条成功经验。
但许多发展中国家在仿效的过程中发现,成效并不特别理想。究竟原因在哪里?研究发现,引进外国直接投资促进了GDP的增长,促进了出口量的增长,但这还不能算是成功。
成功的关键是,引进的外国直接投资能否与本国企业形成有效的关联。所谓关联,是指外国跨国公司子公司与当地企业之间通过市场关系所长期形成的供给方面的契约。
只有通过这种契约,才能使大量知识、技术和管理经验转移到当地企业,并最终形成有效竞争力。 冼教授概括了发展中国家引资政策的几个显著变化。
第一代引资政策的弊病是发展中国家的引资优惠竞争,最终将外国直接投资所产生的大部分利润,通过税收减让的形式又还给了外国跨国公司,而本身所得到的净利润很少。第二代引资政策的重要变化是,发展中国家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中,有针对性地根据本国要素条件形成产业变化政策,有目的地选择外国跨国公司伙伴,然后通过一系列公关、联络等互动过程,吸引这些公司到本国投资,这就是目标定位政策。
近几年出现了第三代引资政策。由于跨国公司进行大的战略调整,主要致力于核心业务,从而将中间产品和零部件外包出去,这种所谓的“资源外取”需要在当地找到一批有效的企业来接受外包的业务,这就涉及到关联问题了。
哪个地区能迅速发展起配套企业,并迅速成长为跨国公司外包业务的合作伙伴,这个地区就能成为吸引跨国公司的热点地区。 引资定位与国情结合 联合国贸发会议专家弗兰得瑞森认为,不同的引进外资策略在引进外资定位方面有不同的表现,也就是说在投资类别与投资来源的选取与政策倾斜上会作出不同选择。
为了提高投资竞争力,有效利用有限资源,加速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发展中国家进行引进外资定位是必要的。 他对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定位决策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建议。
首先,发展中国家应当明确,定位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实现发展目标。其次,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以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以及双方进行合作的可能性。
此外,东道国要将自身的情况与其他竞争者进行对比,客观地评价其对外资的吸引力。他在对荷兰、瑞典和哥斯达黎加三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定位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后认为,引进外资定位,没有统一标准;各发展中国家采用的工具和方法一定要与本国产业的具体情况和发展目标相适应,定位战略的效果需要过一段时间才会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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