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对进口方资信的调查。由于托收方式取决于出口方对进口方的信任,带有对进口方融通资金的性质,如出口方在对进口方的资信不太了解的情况下,盲目签约,当进口方因种种原因无理拖延付款,甚至发生倒闭时,就会给出口方带来损失。
(2)注意选择代收行。托收虽属商业信誉,但如能选择信誉良好的代收行,也能对货款起到促收作用。在实际业务中一般选择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国外大银行。
(3)注意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进出口贸易中,有的商品在有的国家进口时必须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取得外汇许可,否则货物不允许进口,对这些涉及进口国家的贸易法令、外汇管制的业务,出口方都应掌握,否则收汇将无法保障。
(4)注意远期付款方式的使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在国际上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各国的处理方式很不相同,有的按承兑交单处理,有的按即期交单处理,有的不接受远期付款交单,因此出口方应注意合理使用,对远期付款交单的期限应加以控制,不宜过长,一般掌握在不超过从出口地到进口地的运输时间。
(5)事先找好代理人。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如发生拒付,出口方可指定一个代理人在货物目的港办理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等事宜。该代理人可以是与出口方关系较好的客户,也可以是代收行,但代理人的名称和权限须在托收委托书中列明才有效。
(6)出口方应注意办理保险。因托收方式对出口方风险较大,所以出口方在签定合同时,应争取以C1F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方办理保险,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出险,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应注意单据的以下几点:
(1).汇票金额要一致。
(2).汇票出票人签字或盖章
(3).汇票要背书
(4).汇票的出票人和签发人要一致。
(5).汇票要与发票等单据保持一致。
(6).价格条款是CIF,要有保险单,保险单的金额要超过发票金额。
(7).运输条款与价格条款保持一致。
(8).根据运输单据的要求,是否要求背书。
(9).各种单据中的货物描述,要保持一致。
如果选择托收作为出口的收款方式,那么首先要对客户的信誉做相应的调查或了解,即需要确认客户的信誉好,才可以选择用托收的方式与其结算;然后就是在签订的合同中规范托收所需相关的单据种类和单据数量,以便托收单据的齐全和便于客户清关;其中关于提单的形式要特别注意,即提单要选择用“空白指示提单”为最佳,这样出口商在移交提单之前始终掌握着货权,如果出现客户不赎单的情况,则出口商可以随时将该单据交付给需要该批货物,且已付款的其他客户,而且不影响新客户的提货。
即便是出现最不利的情况——退运,则因为该提单是“空白指示提单”,货权在托运人手中,所以能够及时办理退运手续,而不会因为没有货权处置不及时产生大量的额外费用,从而减少损失到最小程度。
DP可做,DA不可,尽量收一定比例订金
纯 DP :一般常见于一些中东、非洲国家合作的老客户,且信用较好,且此货物比较常规,又无变质及保质期问题,则可考虑接受纯D/P。
注意做D/P时托收银行需为客户国家的知名银行(可以让客户提供银行名称,让你的银行查一下资信情况)。 注意:提单需为TO ORDER提单(非记名提单)。D/P下的指定具体收货人的记名提单,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因为一旦客户拖付或拒付,而货物在目的港超过堆存期,而导致目的港海关需要将货物拍卖的情况下,那么,这个记名的客户是拥有第一拍卖权的。因此D/P付款方式下,应避免记名提单。
答: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出口商在选用托收方式做业务时,必须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商品、不同对象的情况,采取适当托收方式,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加强对进口方资信的调查。
由于托收方式取决于出口方对进口方的信任,带有对进口方融通资金的性质,如出口方在对进口方的资信不太了解的情况下,盲目签约,当进口方因种种原因无理拖延付款,甚至发生倒闭时,就会给出口方带来损失。(2)注意选择代收行。
托收虽属商业信誉,但如能选择信誉良好的代收行,也能对货款起到促收作用。在实际业务中一般选择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国外大银行。
(3)注意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进出口贸易中,有的商品在有的国家进口时必须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取得外汇许可,否则货物不允许进口,对这些涉及进口国家的贸易法令、外汇管制的业务,出口方都应掌握,否则收汇将无法保障。
(4)注意远期付款方式的使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在国际上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各国的处理方式很不相同,有的按承兑交单处理,有的按即期交单处理,有的不接受远期付款交单,因此出口方应注意合理使用,对远期付款交单的期限应加以控制,不宜过长,一般掌握在不超过从出口地到进口地的运输时间。
(5)事先找好代理人。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如发生拒付,出口方可指定一个代理人在货物目的港办理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等事宜。
该代理人可以是与出口方关系较好的客户,也可以是代收行,但代理人的名称和权限须在托收委托书中列明才有效。(6)出口方应注意办理保险。
因托收方式对出口方风险较大,所以出口方在签定合同时,应争取以c1f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方办理保险,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出险,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托收的定义
指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票据或者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从托收定义中可以看出:银行在托收时,是按照从出口商那里得到的指示办理,银行只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只提供完善的服务,并不保证收到款项。出口商能否收到款项完全取决进口商的信誉。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跟单托收,就是出口商将作为物权凭证的货运单据,与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一般只有在付款之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这使双方的交易成为银货两清的形式。从而避免了银货两空的风险。
(一)跟单托收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
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进口地市场风险、进口商的经营风险、进口国风险、代收行资信的风险、汇率风险。
2、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
⑴加强对进口方资信的调查、⑵掌握好授信额度
⑶选择合理的交单条件 ⑷选择好价格条款
⑸注意选择代收行 ⑹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
⑺认真履行贸易合同 ⑻事先找好代理人 ⑼注意办理保险
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或也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不采用CIF或CIP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二)跟单托收进口商的风险及防范
跟单托收方式中,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托收的定义
指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票据或者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从托收定义中可以看出:银行在托收时,是按照从出口商那里得到的指示办理,银行只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只提供完善的服务,并不保证收到款项。出口商能否收到款项完全取决进口商的信誉。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跟单托收,就是出口商将作为物权凭证的货运单据,与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一般只有在付款之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这使双方的交易成为银货两清的形式。从而避免了银货两空的风险。
(一)跟单托收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
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进口地市场风险、进口商的经营风险、进口国风险、代收行资信的风险、汇率风险。
2、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
⑴加强对进口方资信的调查、⑵掌握好授信额度
⑶选择合理的交单条件 ⑷选择好价格条款
⑸注意选择代收行 ⑹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
⑺认真履行贸易合同 ⑻事先找好代理人 ⑼注意办理保险
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或也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不采用CIF或CIP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二)跟单托收进口商的风险及防范
跟单托收方式中,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付款或承兑之后,凭单提取的货物可能与合同不符。
⑴慎重选择贸易伙伴。⑵最好选择承兑交单。
⑶仔细审核单据。 ⑷尽可能争取FOB成交价格。
托收的定义
指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票据或者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从托收定义中可以看出:银行在托收时,是按照从出口商那里得到的指示办理,银行只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只提供完善的服务,并不保证收到款项。出口商能否收到款项完全取决进口商的信誉。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跟单托收,就是出口商将作为物权凭证的货运单据,与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一般只有在付款之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这使双方的交易成为银货两清的形式。从而避免了银货两空的风险。
(一)跟单托收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
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进口地市场风险、进口商的经营风险、进口国风险、代收行资信的风险、汇率风险。
2、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
⑴加强对进口方资信的调查、⑵掌握好授信额度
⑶选择合理的交单条件 ⑷选择好价格条款
⑸注意选择代收行 ⑹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
⑺认真履行贸易合同 ⑻事先找好代理人 ⑼注意办理保险
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或也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不采用CIF或CIP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二)跟单托收进口商的风险及防范
跟单托收方式中,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付款或承兑之后,凭单提取的货物可能与合同不符。
⑴慎重选择贸易伙伴。⑵最好选择承兑交单。
⑶仔细审核单据。 ⑷尽可能争取FOB成交价格。
(一)软条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1.要加强银企之间的密切配合,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
一旦发现软条款,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要求修改或取消。 2.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
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 3.在签订合同时,不应将软条款订立在合同条款中,否则,出口商将难以拒绝,不得不接受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二)诈骗风险的防范措施 1.出口商若选择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首先要作好客户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避免选择诈骗多发地国家及地区的贸易商,也切莫以中间人的资信代替交易对象的资信。 2.对于进口商直接寄交的信用证一定要谨慎,应交给银行审查信用证的真实性。
在无法确定真实性之前,绝对不能放弃对货物的控制,不要装船出运。 3.出口商应要求买方尽快开立信用证,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时间,收到信用证后,严格审核其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相符。
如果因没有足够的时间修改有关条款,导致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则后果是遭到银行拒付,得不到货款,或被开证人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索赔。 4.如果来证具有预付佣金、履约金,或大宗货物一次装船等条件,应予以拒绝,以防预付金被骗。
(三)1/3份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的防范措施 一般情况下,我们不能接受1/3份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因为出口商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另外,在信用证规定1/3份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进口商提货的同时,规定进口商只有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退还银行后方能拒付货款。
采用此种做法既可以保证出口商按时收到货款,同时又可以方便进口商及时收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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