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诉讼材料文字要求:1、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等材料。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家庭住址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电话、传真号码、住所地及邮政编码,同时应写明(法定、指定)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单位(律师事务所)职务、通讯地住址、电话(包括手机、传呼)、邮政编码等基本事项。
2、诉讼中提交证据及提交其他诉讼材料,须用正规的A4纸,不得适用传真用纸。3、文件材料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禁止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复写纸书写。
4、书写或复制应在文件材料左侧留边2.8厘米左右,作为装订线。5、提交法院的上述材料为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另加三份。
二、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下:1、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凡属一般代理的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属特别授权的当事人本人可不出庭,由代理人代为诉讼。
2、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3、当事人的代理人(凭律师证)在庭前可以查阅本案有关证据,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的办法依法律规定。
4、审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二)按照人民法院管理规定,案件主审合议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其请求成立:(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赠送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6)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为本院原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职不满两年的,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提出异议,请求合议庭对其代理资格予以审查,通知其回避。
但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而不予回避的,有权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四)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后申请撤诉。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有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委托人(当事人)有权解除双方委托关系。
三、对于委托代理人的要求:你方确定委托代理人后,应立即填写授权委托书提交我院,律师应经律师事务所委托,并提交委托代理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应写明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具体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应切实履行以下基本代理职责:1、严格遵守法院传唤时间,按时来院履行诉讼代理职责。
2、自觉维护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对本案事实有较完整的了解,并能如实阐述和提供相关证据。
4、对本案事实及诉讼请求能充分阐述你方观点。5、当事人和解或法庭调解时,诉讼代理人应充分听取委托人的意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和解与调解,不得利用胁迫手段或未征求委托人意见及调解方案情况下,自行与另一方调解,且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自行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如不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或蛊动当事人挑词架诉,且有延误本案审理的,合议庭将予以警告,如违反法庭纪律,有意吵闹法庭,不服审判长或法官指挥,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你方负责。四、须明确的其他事宜:1、庭审前,法庭只处理程序问题,一般不对实体问题进行质询。
2、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须经庭审质证认证,并被法庭采纳后,方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庭审质证,或未被合议庭采纳的证据不作为定案依据。
3、你方应按法庭传票确定的传唤时间提前十五分钟到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指定等候区域等候,接受审。
这种情况应属于工伤理赔。
虽然没有签劳动合同,但也可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胸牌、工作证、名片、考勤表、打卡记录、录音录像资料、证人证言、银行支付工资凭单、工资条、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会议签到记录、公司为员工在社保机构申请的社保账号等。
准备上述资料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注意事项:
1、准备能够证明 “工伤”性质的材料。比如:发生工伤后,应及时报警,打120叫救护车。120医疗急救是有记录的,对事发状况有一定的证据保存作用,有利于认定工伤。另外,应及时联系事发时在场人员,请其出具证词,证明受工伤的事实。
2、发生工伤后,所有的医疗资料应尽可能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果单位表示要为员工申报工伤,需要提交资料,则员工可以将复印件交给单位,原件要保留在自己手中。如果劳动部门要求查看原件,员工应自己携带原件到劳动部门,不宜通过单位转手,避免发生材料遗失等问题,导致日后工伤无法申报。
3、抓紧时间申报工伤,否则过了申诉期就比较麻烦了。
扩展资料:
纷争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工伤认定
1、注意收集和保存好有关证据 债权要得到清收,有充分的证据是至关重要。
证据主要靠当事人提供,所以一定要设立、收集、保存好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的证据。有关证据大致包括: (1)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主要是合同,合同的变更也应有相应的证据。
(2)能够证明我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如对方提货的手续。 (3)对方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对方出具或认可的欠条、还款计划、对账单等。
(4)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即违约的证据,如因对方提供产品的技术问题,我方已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的证据,标的物的检验报告,对方承认质量问题等证据。 (5)债权债务关系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
从形式上讲,书证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始书证证明力较强,所以经济交往中,为避免空口无凭,应立字为据。
必要时还可请公证机关公证,第三方出具检验报告等。 从内容和数量上讲,证据应充分,即能够构成认定案件事实的足够依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具体讲,证据的解释应具有唯一性,而不应有多种解释,即结论是唯一的。若干证据应能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审查,构成相互配合,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
证据还应具有严密性、不可抵赖性,不给对方留有挑出瑕疵或漏洞的机会和可能,足以否定或排除对方的辩解。 2、清欠应注意并解决好诉讼时效问题 一般情况下,债权逾期时间越长,风险在增大,清收难度也在增大。
无论是从减少被别人占用资金提高自身资金运行效益的角度,还是从能够有效清收债权,避免坏账损失的角度,债权都应及时清收。不能及时清收的债权,在法律上还存在一个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有法定事由时还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即重新计算,期间长短仍为2年。法律对中断的次数没有加以限制。
诉讼时效的具体计算比较复杂,不同法院及法官对具体问题的理解也不尽一致,作为普通当事人更难把握。企业在经营管理实践中,最稳妥的办法是每年进行一次对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并注明对账日期,具体形式有: (1)债务人在还款协议或计划上签字盖章。
(2)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 (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4)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条、欠据。 如债务人不予配合,即说明对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争议或债务人有赖账的主观恶意,就应引起我方高度重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或考虑提起诉讼,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中断”的其它措施。 3、适当运用诉讼方式解决债权问题 在法治社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问题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时,诉讼是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方式,但诉讼是有成本的,且不一定都能使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首先应预防问题的产生。通过资信调查、签好合同、履行好合同等预防工作,把发生问题的机会和可能减少到最小,把出现的问题及时地解决好。
对债务人主观上有赖账的恶意(如有能力履行而故意不履行,拒不配合对账)或客观上经营状况正在恶化(如债务增加,财产减少,濒临破产),有可能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就应及时提起诉讼。 诉讼前应做到知己知彼,做好准备。
(1)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如证据不足,还应设法补充。 (2)摸清对方财产状况(包括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得到执行。
必要时还可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冻结、扣押、查封)或限制第三人向我方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追债,要针对欠债方的重要程度、债务多寡、拖欠时间、欠债方经营状况,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
既要防止企业债权被拖过诉讼时效而难以实现,又要注重保存证据,或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巧妙取证,查清对方的财产状况,采用警告、威慑、保全、诉讼等多种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另外不同企业经营活动千差万别,千变万化,各企业应结合各自的经营实际,制定本企业债权管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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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官司的时候,往往是两方的对抗,一般情况下是指原告与被告。
而想要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除了要提供足够充足的证据外,还要在诉讼过程中多注意一些事项。那么打官司注意事项具体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打官司原告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您应当确定您所涉及的纠纷是否是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不要以为任何争议法院都会受理。 比如您的纠纷依法应当先经行政复议,而您未经过行政复议的程序,法院是不受理的。
又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如果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发生争议后选择仲裁机关解决争端,法院也不会受理此案。再比如,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也必须先经劳动仲裁后法院才会受理。
第二,您应当确定被告是谁。 不要以为这是个可笑的问题,相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如果没有准确地确定被告,很可能法院会不受理您的诉讼;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也会因此驳回起诉。另一方面,处理一项纠纷可能有多种诉讼方式,也可能有多个被告可供选择,如何正确地选择被告往往涉及到具体案情以及诉讼策略的制定,这是一个诉讼技巧。
如果您在这一方面无法判断,最好的办法是请教律师。 第三、您应当有比较充分的证据。
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而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就是证据。在一般的诉讼中,原则上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作为原告,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在没有收集到基本的证据时提起诉讼往往是不明智的。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自己或者委托律师先进行诉前的调查举证,然后在定夺是否起诉以及如何进行诉讼。 第四、选择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诉讼法,法院受理案件还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原则上,如果选择了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会告知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去提起诉讼。
但为了减少您在诉讼中所花费的不必要的精力,最好不要选择错误。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原告可能有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选择诉讼,有时这对诉讼会有较大的影响,应当认真考虑。
第五、写好诉状。在诉状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诉讼请求。
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将决定案件的性质,务必要认真对待。 二、打官司被告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接到法院送达给您的诉状后,您就是被告了。
这时应当立即对诉状所及的纠纷内容进行调查,如到法院查阅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二、慎重地确定应诉策略。
轻视的态度是要不得的,缺席不应诉更是等同于任人宰割,法院的缺席判决往往对被告不利。 第三、尽早查阅有关法律资料,熟悉诉讼程序,否则在不经意中丧失自己的权利,就吃大亏了。
第四、不要就纠纷随意发表意见(尤其是书面意见),因为那可能给您带来败诉或不利的风险。一个好的办法就是请教您的律师。
在打官司的时候,根据当事人所处的原告、被告地位不同,所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的内容,律师365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能够帮助你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一、打官司首先要转变观念。
1、很多人认为打官司是件坏事,将打官司称为“惹官非”,因此不愿意打官司,甚至害怕打官司。对于法治社会来说,这种观念显然已经过时了。打官司虽然是件麻烦事,但是在后私力救济时代,打官司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最主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途径。
2、打官司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在法治社会里,每个公民都应该在自身自由和权利受到侵犯时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进行捍卫。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转变观念,不要害怕打官司,必要时就应当行使打官司的权利。
二、其次是准备阶段要注意的问题,包括证据的收集、聘请律师及准备庭审。
1、在打官司的准备阶段,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收集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2、现实中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失没有办法举证而导致输掉官司的情形并不少见。基于证据的重要性,就算手头上暂时没有证据,也要想方设法去取得证据。例如:在不存在借据或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与债务人以书面的方式重新确认债权的形式取得证据。
三、当决定要打官司的时候,最好是寻求律师或者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
1、假如受经济条件限制没有办法聘请律师,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笔者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2、一方面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利益。另一方面律师法有规定,假如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是有权要求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而公民代理则没有这种保障。
3、在准备的阶段,如果聘请了律师的话,那么之后的工作主要就是配合律师去打官司,但假如没有聘请律师要亲自出庭的话,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和法庭辩论。准备工作应该围绕着“主张”及“事实与理由”来开展。
4、“主张”就是诉讼请求,即要求对方承担何种责任。“事实与理由”即向法庭陈述案件的经过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为了在庭审上能够更好地发挥,准备工作最好形成书面的材料。
一、公司债务纠纷诉讼如何举证?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2、订(定)货单;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第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2、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第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公司债务纠纷诉讼要注意什么?(一)重视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为此债权人要充分重视到这一点,否则时效一过,债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二)重视担保期间。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朋满之门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如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期间后将免除保证人责任。
详见下列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打官司要注意什么? 第三,你不能左右别人,但可以把握自己。
诉讼中想不到的事情会随时发生,你没有必要过多地猜想对方为什么会那么做,别人怎么做你不能左右,但你可以决定自己怎么做。诉讼中自己最应该把握的就是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据足够充分法院一定会支持你。
案例1。赵某是某大学教职工,从单位购得公房一套并已经办理房本。
后赵某将房屋出售给杨某,约定5年后办理过户,房款一次付清,杨某当日接手房屋。5年后赵某拒绝办理过户,杨某起诉。
双方第一次庭审,赵某主张该房屋为成本价购买,法律禁止买卖,同时学校也不让卖给校外人员,因为大学属于封闭校区,楼房在校区内,不能卖给校外人员,同时提交了相关规定。杨某主张可以买卖。
本案关键是学校是否允许房屋买卖。第一次庭审程序全部结束,正常情况不会再次开庭。
两周后法院突然通知3天后开庭,赵某考虑法院可能到学校进行了调查,这次开庭应该是有新证据,所以赵某开庭前到学校了解情况,,果然法官调查过,于是赵某让学校出具了一份关于房屋是否可以买卖的证明,第二次开庭,法官出示调查笔录,被调查人员(后勤处工作人员)回答法官房屋可以买卖,对此份证据赵某提交了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是学校后勤处出具,证明学校原则上不让卖房,杨某认为实际上可以买卖,第二次庭审结束。可一周后法院通知第三次开庭,赵某于是又到学校了解情况,得知法官又调查了一次,赵某又让学校出具了一份证明,第三次开庭,法官出示调查笔录,证明实际上存在房屋卖给校外人员情况,赵某同样出具了学校证明,证明学校正在处理已出售给校外人员房屋的问题,禁止卖给校外人员。
第三次庭审结束。最后法院支持了赵某的主张。
案例2。一对夫妇离婚,共同财产一套房屋未分割,由女方居住,房本是女方名字。
后女方通过中介公司私自将房屋出售,男方得知后起诉。本案关键是买房人是否为善意取得。
男方唯一可以证明买方不是善意取得的证据是房价过低,双方实际交付的房价款为350万元,而实际该房价应为480万元左右。庭审中,男方申请评估机构对房屋市场价进行评估。
男方拿到评估后得知评估价为370万元。几天后开庭质证,男方提出评估价偏低,但无其他证据。
后法院判决买卖有效。本案,男方在得知房屋评估价后,应该而且能够收集其他证据,证明评估价过低,但男方没有继续收集证据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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