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在要求复查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负责复查的机关是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原办理机关是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办理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同,则复查机关既可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能是办理机关的本级政府。2.申请复查的方式,一般需要采用书面方式,因此申请人需要递交申请书,并载 |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申请复查的理由等内容。
3.申请复查 |的期限必须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超过该时限信访程序就终结,信访人再提出复查申请的,信访机构不再受理。4.上级机关的复查必须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并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因此,樊某在提起复查申请时只要注意以上几点即可。
(一)对税改办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
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二)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税改办进行复查。
上一级税改办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上一级税改办不再受理。
在浩荡前行的现代化变革中,城乡转型、体制转轨、观念转变都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不确定和不稳定的因素,我们需要在社会肌体中寻求“黏合剂”和“减震器”,纾解矛盾、促进沟通,使社会在大变革中稳步而有序的进步。
“信访”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正是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特殊背景下,助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制度性安排。 现代冲突理论的代表科塞提出了“社会安全阀”的理论,他认为社会紧张的释放不一定要通过原始冲突行为,而是可以寻找替代手段,我国的“信访”制度正在扮演这一角色。
人们通过走访、写信、电话、邮件等各种形式来表达个人诉求,以此缓和社会矛盾并减轻矛盾对社会的破坏程度。 不可否认,“信访”制度也存在很多诟病,因其有“人治”的嫌疑,甚至有学者提出要废除信访制度。
为了完善“信访”制度,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应运而生。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的有关内容,2008年,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2009年,济南市成立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通过三年多的运行,效果非常显著。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在完善信访程序、保障信访人利益、减少信访存量、防止信访权滥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这一制度刚刚起步,还存在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亟需改进。 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论证方法。
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厘清济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发展状况,奠定了全文的分析框架;通过实证研究,分析济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运行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进而丰富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内涵,以真正实现“信访”工作“减压阀”的作用。 结合当前信访制度的利弊和济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开展的情况,本文认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对完善信访制度、预防和制约信访权的滥用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制度创新等手段促进其发展。
除了导论部分,文章着重阐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的理论分析。
通过阐述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相关的概念、内容以及与其类似的司法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总结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的特点,为探讨如何改进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打下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分析了济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的实施现状。
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实施的意义,济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实施的背景以及实施现状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论述。 第三部分,探讨了济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成因,从法律法规、社会体制、信访工作机构以及人文历史等层面入手,深刻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从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打下基础。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济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的对策。主要包括:完善法律法规提升信访制度法律效力;将复查复核作为信访考核的考量标准;运用多种手段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突出公示制度在终结信访事项中的作用。
希望通过制度自身的完善,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能够真正发挥终结信访事项的作用。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
第一个受理信访案件的单位或部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如果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均注明“如不同意本答复意见,可在30日内向xxxx提出复查”)。复查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为什么不同意答复意见及相应的政策依据,以及有什么要求。
复查单位受理后,30日内应出具复查意见。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同意,按照同样的原则,再申请复查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核。
如果对复核意见仍不同意,信访程序就走完了,信访部门就不再受理了(当然指的是同一个信访事项)。
1、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3、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你需要确定,该机关是否受理您的问题,如果受理,你可以索要书面答复,不满意才能申请复查,之后还不满意,才能申请复核。 当地政府应该有自己的信访条例,如北京市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
第一个受理信访案件的单位或部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如果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均注明“如不同意本答复意见,可在30日内向xxxx提出复查”)。复查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为什么不同意答复意见及相应的政策依据,以及有什么要求。
复查单位受理后,30日内应出具复查意见。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同意,按照同样的原则,再申请复查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核。
如果对复核意见仍不同意,信访程序就走完了,信访部门就不再受理了(当然指的是同一个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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