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税务登记与正式税务登记没有本质的区别,两者的区别是 :临时税务登记证有时间限制,而税务登记证是无限期的。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下5种情况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高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扩展资料:
税务登记注意事项
企业、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活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参考资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一)临时身份证登记项目 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二)临时身份证有效期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制作。
(三)临时身份证法律效力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后销毁。
(四)交回临时身份证 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以下三类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具体办理方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以下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OQC 成品出厂检验(OQC) 成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才能达到产品出厂零缺陷客户满意零投诉的目标。
检验项目包括: 成品包装检验:包装是否牢固,是否符合运输要求等。 成品标识检验:如商标批号是否正确。
成品外观检验:外观是否被损、开裂、划伤等。 成品功能性能检验。
批量合格则放行,不合格应及时返工或返修,直至检验合格。 IPQC(InPut Process Quality Cortrol)中文意思为制程控制,是指产品从物料投入生产到产品最终包装过程的品质控制 QA QA即英文QUALITY ASSURANCE 的简称,中文意思是品质保证,其在ISO8402:1994中的定义是“为了提供足够的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品质要求,而在品质管理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
有些推行ISO9000的组织会设置这样的部门或岗位,负责ISO9000标准所要求的有关品质保证的职能,担任这类工作的人员就叫做QA人员。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填写注意事项
1、外国人必须有英文名字,中国人必须有中文名字。英文名字不得填缩写(在照片页)。
2、国籍在有照片的那一页,不要把国籍填成永久地址,台湾要写成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亦为如此。
3、填写护照时,证件号码处要填写护照号码(照片页)。
4、入境日期、入境地点、签证号码、签发机关。
5、如客人持“中国护照”,登记时,停留有效期则写护照有效期,将客人现定居地(外国)填入永久地址。
6、紧记“先登记,后住宿”的原则,严格执行,有不清楚的及时问主管或出入境管理支队,一旦发现有签证过期的,提示客人先去续签。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
党员应谨慎保存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一、党员临时外出到另一单位去工作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证明党员身份,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其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没有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四、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组织关系仍留原单位,可视其党员人数的多少,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党小组;易地安置的,或虽就地安置,因身体等方面原因不便参加原单位党的生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五、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中的党员,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本人、配偶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
六、停薪留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时候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七、党员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或自费出国留学,应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八、援外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由派出单位统一转移。
党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必须注明党员的具体去向和所担负的任务,最后由省、市(自治区)党的委员会组织部协调,统一转至外交部政治部,再由外交部转往我国驻外使馆的党的委员会。九、恢复党籍的同志如果在恢复党籍之前已调动了工作,要由作出恢复党籍决定的党组织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经基层党委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十、党员在支部范围内调动工作或临时变动党小组,不必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也不必开具党员证明信。十一、党支部在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分加盖印章,介绍信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5天。
十二、如果党员成批调往新单位,党支部可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另附名单,所附名单要加盖印章。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要分别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十三、县直机关各党支部党员关系的转移,必须经过系统党委办理转移手续。十四、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应由本人亲自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政传递。
十五、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应写出书面检讨,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十六、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427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