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注意事项1:两大技巧精确定位 做好高考填报志愿,要求学生既考虑自身的分数又要考虑学校分数。
用排名定位法和校线差法,以最大限度降低各种报考风险的方法,增加被录取的概率。 排名定位法就是考生利用自己在全省的排位与往年目标院校投档线的最低排位的比较来进行定位。
“根据近几年各省高考录取数据,平行志愿使得各高等院校位置相对稳定,因此“排名定位法”不失为一种比较可靠的报考方法。” “校线差”则是前一年的该校录取分数线与本批次最低控制线的差。
定位学校的公式是“当年该校的录取线≈(前一年该校的录取分数线-前一年本批次最低控制线)+当年该批次最低控制线”。 建议可以参考近三年的“校线差”,然后取平均值,这样分析出来的结果能尽量避免分数线大小年的干扰。
志愿填报注意事项2:同一院校专业相差4分稳妥 “专业级差法”是指选报不同专业,提高命中率的级差。单个学校6个专业每个专业志愿之间分差在4分左右,这样就形成近30分的梯度,以规避被调剂到自己不喜欢的专业。
同时,考生最好填写服从调剂,才能保证被录取,规避退档风险。“按照往年经验,若考生的分数很高,就可在分数属于报考学校的中间位置上的专业上选第六志愿;但考生分数只是在中跟下之间,这时你这个专业志愿就必须选择在所在学校分数相对较低的专业上面。”
(1)同一高校的普通班、民族班、民族预科招生,分别公布生源计划、分别填报志愿(以代码区分)、分别投档录取(以代码区分)。
考生不能在同一个院校专业志愿内交叉混报志愿。 (2)军队、公安(武警)、司法类院校生源选拔时的政审、面试、军体检及素质测试工作;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西藏大学面向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招生计划生源选拔时的政审、面试工作在考生志愿填报期间进行(另行发文通知)。
飞行员生源选拔由招生院校自行安排。 (3)填报外语类专业(或高校对相关专业有外语口试要求)的二本线以上(包括二本线)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于6月27日-28日到青海师范大学新校区(西宁市城北区学院路)参加外语口试。
(4)各批次生源不足时实行志愿征集复征,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的计划实行调剂录取。 参加征集的考生要按照省招办公布的时间填报征集志愿,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的视为放弃志愿复征。
(5)有特殊饮食习惯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填报志愿时应通过《招生章程》了解高校是否设有清真食堂,避免上学后造成餐饮不便等困难。 。
基本规定 (一)我省高考中的“直系亲属”,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
(二)在我省工作并持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或夫妇一方)、世居农牧民、无从省外往省内迁移户籍经历的久居城镇居民,其子女在我省有常住户口者,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高校。 (三)曾在我省工作满5年,现已调离青海的干部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子女高中阶段在青就读,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高校。
曾在我省工作不满5年,现已调离的干部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子女高中阶段在青就读,属城镇户口者,可以报考省内普通高校。
1。
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到户籍所在市州(县、区)招生办集体报名,先由中学进行报名初审,再由考区招办复审。省内跨地区就读高中毕业生、往届高中毕业生、省外就读高中毕业生、高校批准退学后重新报考生等,到户籍所在州(县、区、市)招办报名。
凡是从省外迁入我省的户口,必须提供考生父母及考生本人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并由落户派出所或批准落户的州、县(区、市)公安局加盖户口专用章。 2。
报名时考生须提供户口簿(父母及本人)、身份证、就读学校证明(是否为在校在籍实际就读应届高中毕业生、能否毕业)、父母双方单位证明(是否为在青在岗正式职工、世居农牧民、无从省外往省内迁移户籍经历的久居城镇居民)。往届生还要提供以往在我省参加高考的资料(高考报名表、高中学考成绩单、高中阶段学籍档案等)。
凡2016年已被普通高校录取而未报到或报到后退学的考生,报名时,必须上交有关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和提供退学证明。 3。
报名时,考生须认真填写《2017年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登记表》和《2017年青海省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详见附件),考生照片(免冠、半身、白色背景、彩色、证件照格式)必须现场采集,严禁翻拍照片、严禁接收家长提供的电子照片、严禁复制高中学考库照片。 从报名现场采集的照片要与其高中学考库(或省外就读高中登记表)照片、户籍库照片比对,不一致者按冒充(或替考)处理。
4。 省、州、县(区、市)在省外集体办的高中班毕业生的报考资格,按照责任机制由3年前报送审查登记名册的单位负责。
5。 已报名考生的基本信息要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主要公示内容为:姓名、毕业中学、加分照顾条件、限报条件、考生父母及单位。公示方式为:报名点学校对初审合格名单做公示。
考区招办对复审合格名单做公示。省招办在《青海招考指导》或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对赴省外就读高中应届毕业生、享受加分投档资格考生做公示(少数民族以资格审查后的信息库为准,不再做公示)。
政策一:强化学籍管理“关口”前移 具体办法:学籍和户籍实施联合集中审查制度,应届毕业生学籍由学校负责审查,往届生和省外借读生学籍由考区招办负责审查;应届毕业生、往届生和省外借读考生的户口审查工作,由当地招办和学校负责分别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集中审查。
对学籍、户籍的联合集中审查要邀请同级监察机关派员监督。对报考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要在学校和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考生的监督。
政策二:户籍、学籍双认定 具体办法:完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采取户籍、学籍双认定,初中阶段建档、高中学籍电子注册、户籍底册核查、省外借读学生高一注册、报名资格公示、鼓励举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强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在省外借读、高中中途转学、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变更身份证号、隐瞒真实身份、涂改在青落户手续、冒名考试等情况。
政策三:省内、外借读有规定 具体办法:省内跨县(区)借读高中学生要在就读学校取得学籍并参加高中会考,毕业后回户口所在州、县(区)招办参加高考报名;省外借读高中生在户口所在州(地、市)、县(区)招办办理注册手续,在借读省(市)参加会考并取得学籍后,到户口所在州(市)、县(区)招办参加高考报名。我省要充分发挥高中会考在资格审查及封堵“高考移民”工作中的监督审查功能。
报考规定:省内、外借读高中生一律禁止在户口所在地中学空挂学籍。省外在青经商人员子女符合省招委规定条件的方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对于在我省中学空挂学籍后仍然留在原户口迁发地或到其他省(市)就读高中者,不予高考报名。
要严格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规定办理省外借读高中生注册手续,对高二、高三学年才将户口从外省迁入我省后又要求办理省外借读高中注册手续的不予办理。对于凭虚假材料报考的学生,一经查实,要按照规定取消其考试录取资格,已经入学就读的要取消学籍。
公安机关:规范户口迁移程序和手续 进一步加强我省高考户口审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户口迁移政策和规定,规范户口迁移程序和手续,堵塞户口管理工作中的漏洞,积极协助和配合招生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政策一:“网上”“手工”双管齐下 具体办法:采用网上审查与手工审查相结合,省内户口审查与省外户口迁入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参加我省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户口逐一审查,重点是省外户口迁入我省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
政策二:建立网上审查工作机制 具体办法:逐步建立网上审查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人口信息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对户口簿、迁移手续及有关证章的识别和分辨能力,严肃查处持假证、假章等获取高考报名资格的违纪违法行为。
政策三:采集更新全省人口信息资源库数据 具体办法:按照各地制定的资格审查办法,积极提供公民身份信息网上查询平台,切实做好考生身份的审查工作,对个别户口确有问题在网上审查不清的,或个别地区因人口信息网络还未建成应用或因停电等特殊情况的,采用查户口簿、身份证、原始迁移证、准迁证存根等办法审查。 落户规定:考生及家庭成员户口曾经是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必须由公安机关向招办和学校提供经落户派出所和批准落户的州(市)、县(区)公安局户政处(科)盖章的准迁证、迁移证影印件。
严禁变更迁入人员原身份证号以隐瞒真实身份。禁止“一人双号”(两省号)“一人双证”(两个身份证)现象。
认真清理并取消“搭桥户”(非直系亲属)“空挂户”(无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对报考资格审查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报考资格审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要对招生部门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公安机关考生户口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政策一:建立和完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具体办法:各级监察机关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各级监察、教育、公安、招生等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网络信箱,方便群众和家长、考生投诉,切实保障我省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招生政策规定、报考条件、考试纪律、录取规则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政策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具体办法:对违反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资格报名审查工作中出现失误的当事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限期调离单位等组织处理;对利用职权为“高考移民”出据假学籍、假证明、假户口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在招生过程中搞不正之风和权钱交易的,要从严从快查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不姑息;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按照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和问责制要求,还要追究地方、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教育、公安、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普通高校报名资格审查领导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资格审查实施办法,明确教育、公安、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将资格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
2016年青海高考报名条件
(一)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符合省招委规定的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
3. 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 高中毕业(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除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外,只能报考“对口高职”)。
(二) 下列人员不准报考: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 高中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高一、高二学生);
3. 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弄虚作假报名并违规参加高考的应届毕业生(2016年的应届毕业生在2015年违规参加了高考);
4.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学生;
5. 因触犯刑法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 未参加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全部科目的(在填报志愿时确认。以下简称高中学考)。
一、省外来青落户人员子女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两五一三”条件,可在青海省参加高考并参与省内外普通高校的录取。
“两五一三”条件,即:(一)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青海省满五周年(高考前);(二)家长在青投资经商营业执照满五周年(高考前);(三)考生在青海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青海省高中会考(学业水平考试)。
二、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在青海省参加高考,但要采用其原户籍迁出省(市、区)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占用省内院校在省外的招生计划、单列计划):(一)考生及家长在高考报名前已在青落户;(二)学籍在高考报名前已转入青海省;(三)其原籍省(市、区)高考科目与青海省高考科目一致。如不一致则由省招办按照青海省高考分值进行折算。
考生原籍同批次录取分数线低于青海省的,则按青海省录取分数线执行。
三、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在青海省参加高考并按照青海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省内、外三本及以下院校的录取:(一)考生及家长在青落户三年以上、不满五年(高考前);(二)考生在青海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青海省高中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
相关资料:2012高考每月大事备忘 高考模拟试题 自主招生 大学查询数据库
四、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在青海省参加高考并按照青海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三本及以下院校的录取:(一)考生及家长在青落户一年以上、不满三年(高考前);(二)考生在青海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青海省高中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
五、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在青海省参加高考并按照青海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的录取:(一)考生及家长在青落户不满一年(高考报名前);(二)考生学籍在高考报名前转入青海省并在青海省就读高中一年以上。
六、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意按照上述二、三、四、五条规定的条件执行的,报名时,考生及家长必须向考区招办递交同意按上述相应条款报考的承诺书。
七、引进青海省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子女在青参加高考,继续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办发【2004】56号)中的规定执行。即:被同意引进青海省的高层次智力人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聘书、本人及其子女户口迁入青海的,可在青海省参加高考(须在青海省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引进青海省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其子女在青参加高考,按照《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3部门制定的<;青海省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才字【2011】5号)第二十一条执行。即:引进人才(须提供《青海省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绿色证书》)在青工作期间,本人及其子女户籍迁入青海省的,当年起即可在青海省参加高考(须在青海省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对于其他类型的从省外录、聘用人员的子女在青参加高考,仍按上述一至六条之规定办理。
八、以上规定条件中均不包含“居住证”、“蓝印户口”考生。
九、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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