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抄税、报税时应当注意:
1、上月纳税人开具的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全部抄税、报税;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存根联漏采集。
2、一般纳税人 月度中间重新更换金税卡的要特别注意在更换金税卡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抄报税成功,否则要携带未抄税成功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到办税服务厅服务 窗口进行非常规报税并进行存根联补录,
3、纳税人报税后申报时发现比对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不能随便调整申报表数据进行申报。
扩展资料:
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的手续:
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批。
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
1、每月底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联要认证,最好25日前认证一次,若有不符事项及时退回,重新再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密码区不可折叠,不可涂改有污迹) 2、每月1日(各地抄税日按照当地国税部门要求办),一般纳税人要抄税。
3、每月5日之前,一般纳税人要报税。 4、每月10日之前,纳税申报(国税、地税,一个都不能少。
若有运费税,先向国税申报运费税抵扣报表)。一般纳税人远程电子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报,按1189967或12366,根据提示音进行纳税申报。
纸制报表一个季度送一次,一式2份(按税务要求)。 5、每月1-7日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有些税务局要求带上工资明细表复印件)。
6、每月8日之前报送统计报表给市统计局(按主管部门的要求)。 7、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月15日前申报上季度企业所得税。
8、5月31日以前申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先要通过审计部门审查(按税务要求)。 9、每月终后的10日内要申报按销售额计算交纳的“水利基金,即防洪保安费”(一般随着主税的收入征收)。
10、7月1—10日要申报按职工人数和单位定额计算交纳的“个人水利基金” 。 11、9月份要申报按上年的工资计算交纳的“在职职工教育费附加”(按当地要求)。
1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于3、6、9、12月10日前在市地税申报各季度税金。 13、“车船使用税”在交养路费时收取。
14、防洪基金按照收入的0。1%收取,一年分两次收取。
15、副食品基金按照职工人数*24元收取。 16、残疾人“保障金”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规定比例(1。
6%)*人数 17、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开票系统维护费498元。按年收取。
18、工会经费按照工会经费提取比例的40%上缴市总工会。 19、企业还要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0、千万别忘了买“印花税”票或注册增资时交纳“印花税”。 21、如果你还存在:土地增值税、屠宰税、宴席税、契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可要掂记着什么时候应该交了。
22、6月30日以前要进行营业执照的工商年检。(注意未分配利润若是负数,亏损不可超过注册资本的20%,否则对该企业是否能持续经营表示怀疑) 23、3月份要进行软件企业年检(具体要问当地的软件协会,要早点问)。
24、3月份要进行上年度各项保险的结算(具体要问当地的劳动保险局,要早点问)。 25、4月30日前要进行企业代码证的年检(具体要问当地的技术监督局,要早点问)。
26、6月份之前银行金融部门贷款证年检。 27、国地税年检,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看税务部门通知。
28、行业性年检看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
1。
工资、薪金所得。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
上述减除费用,指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扣除标准,即人们常说的“月收入3500元以上才要缴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主要适用于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中方员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3500元,而外籍员工则扣除4800元(3500+1300)。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5。财产租赁所得。
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 6。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上述所得的统计口径,均为纳税人于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所得,而不论所取得的是所属何时的所得,如补发往年、预发下年等。
往年预发当年、以后年度补发当年等收入,均不计入当年所得中。 自行申报必须避免的事项 取得收入必须防范下列事项: 1。
计税收入不完整。未将工资外补贴、津贴、分红、年终奖金和发放实物、有价证券、代金券、福利等折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2。分解收入。
虚构工作人员名单领取工资,如某房地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人用2人名,或者更多,把工资收入分解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3。
取得的隐蔽性收入或从多处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 4。
以误餐费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5。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人人有份的各种补助、补贴,未并入计税工资。 6。
按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费用或补贴,在计征个税时税前扣除。 取得除货币资金外的经济利益应申报纳税: 1。
个人消费支出由企业报销应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纳税。 2。
企业和员工在规定数额之外缴纳的补充养老金应缴纳个税。 3。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班、工作考察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奖励应缴纳个税。 4。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和电脑等应申报缴纳个税。 5。
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放心保)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6。
以公司资金为投资者支付日常生活消费,列支大量用于购买家庭电器、生活用品等消费性支出,应并入投资者个人收入计征个税。 7。
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应按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8。
实物收入应纳税。所得为实物的,应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9。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团体保险,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金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减少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1。擅自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缩小税基。
2。适用税目或计税依据错误。
3。扩大年薪制政策的适用范围,对非企业经营者也按年薪制的有关规定计征个税。
4。利用会计科目规避个税。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比如,某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薪金报酬为税后金额,代扣代缴个税时却未按税前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来计算、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5。 利用假工资单作弊。
6。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不按规定缴纳个税。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
以虚构零星工程的名义,使用外购发票入账报销的方法套取现金,用于发放补贴、年终双薪和年终奖等。 8。
以企业内部优惠价向员工售卖房产,而不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某公司将一套购置价100万元的房屋,以内部优惠形式80万元卖给员工,其中的差额20万元没有计缴个人所得税。
“12万”个税自行申报案例分析 。
1.依法原则 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法为准绳,而税收法规可能会因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和需要有所变更,即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税务会计必须坚持按现行税法处理的原则。
2.公平税负原则 公平税负原则是指税收要公平负担,合理负担。这要求税务会计必须真实核算企业的各项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正确处理收益分配。任何有意或无意逃税和骗取减免税金,都是有违公平性和一致性的行为,都不符合税务会计的社会效益原则。
3.修正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义务的发生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归属,能够合理、有效地确定不同会计期间的收益和企业的经营成果,体现了公允性和合理性。因此,企业会计核算中,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4.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困此,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就应该合理划分这两种收益。 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 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除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
5.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某一特定时期的收入应当与取得该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配比。
6.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全部对应现金的流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该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方法。
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数不胜数,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也不胜枚举,但一个企业的纳税筹划要想真正取得成功,除了掌握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法外,还必须切实遵循以下纳税筹划的原则,以规避税收风险:
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原则。由于纳税筹划不是偷税、骗税,更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擦边球,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否则纳税筹划可能成为变相的偷税,只能是“节税”越多,处罚越重。
2. 前瞻性原则。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企业运用税法的导向作用,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着眼于生产经营全过程,注重于事先筹划,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就无法事后补救。
3. 时机性原则。纳税筹划的成功概率取决于各种相关因素的综合作用,而种种因素都处于变化之中,许多纳税优惠政策也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企业只有讲求时效,抓住机会,选准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才能不失先机,取得成功。
4. 协调性原则。由于税法强制性和不完备性的特点,决定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纳税筹划有效性中的关键作用。在实务中,只要是税法没有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都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因此,纳税筹划人员应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多做协调工作,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得到其认可,以增加纳税筹划成功的几率,这一点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尤其重要。
5. 基础性原则。纳税筹划是综合性非常强的一种理财活动,而会计核算规范、账证完整是纳税筹划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因为纳税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要通过纳税检查,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或会计记录不健全,则纳税筹划的结果可能无效或大打折扣。
6. 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单纯是企业税负最小。如某一方案虽然可以使企业税负降低,但可能使企业在此领域丧失优势,结果总体利润减少,则是不可取的。
7. 全局性原则。根据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减轻。也不能仅仅着眼于税法的选择,而要着眼于企业总体的管理决策,并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8. 经济性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筹划收益时,纳税筹划才是可行的,否则,应当放弃筹划。
9. 可操作性原则。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当全面权衡利弊得失,充分考虑节税方法的可行性,保证不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10. 长期性原则。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讲,纳税筹划不仅仅是一种短期性的权宜之计,更是一种值得不断总结、提高的理财手段,应该作为企业的长期行为长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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