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进营改增,开始把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
如此看来营改增也将近一周年了,多有米给大家分享一下近期企业申报经常犯的几个小错误,希望能帮助企业更好的地掌握申报技巧,避免不必要的错误。下面举栗子说明:一、建筑业 (1)建筑业一般计税方法: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A公司:主要是以经营建筑服务为主,该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在附表一第12列中11%适用税率填列了差额扣除数,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填列的应税项目名称为税率11%的建筑服务,同时在第4列进行差额扣除,未进行进项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使用3%征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分包款应以取得的进项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总结:A公司既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将分包款进行进项抵扣,不应采用差额扣除方式。
(2)建筑业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第4列中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列了扣除的分包款,但是未在第11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列扣除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有关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及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使用3%征税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样是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在原营业税状态下,企业的分包款也相应扣除。
总结: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存在分包业务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在填列《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时,将时报表体现出来的原营业税状态企业税负畸高,应同时在第4列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与第11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填列差额扣除数,否则将使测算情况下营业税应纳税额上升,导致无法准确对企业营改增税负变化进行测算。二、生活服务业 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其发票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税率6%发票,纳税申报填报6%适用税率的同时,在附表一第12列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第4列填列了差额扣除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结:C公司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开具5%税率的发票,同时进行差额扣除;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全额开具6%税率的发票,同时进行进项抵扣;既选择差额计税方式又开具税率6%发票进行申报,是错误地将两种计税方式混淆起来。
三、房地产业 D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第4列中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列了所扣除的土地价款,同时在第11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一并填列土地价款。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在原营业税制度下土地价款不可扣除。
总结:D公司在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时,应在第4列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列差额扣除数,不应在第11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填列差额扣除数,否则将使测算情况下营业税应纳税额下降,导致无法准确对企业营改增税负变化进行测算。
1、普通本期认证进项票及已经认证过的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到表二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本期认证进项票”。
在营改增之前或从其他省市获得的货运票(包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包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率为7%运输发票填到表二第8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2、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即表一填表说明:l 第1至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l 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填写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l 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填写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普通发票应该填列在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又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的,应分别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和“应税服务”申报项目。
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与“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应分别填写,不得合并计算。
5、填表说明: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应税货物及劳务”业务,不从事“应税服务”业务的,应按照下列要求填报调整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一)只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应税服务”申报项目不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不需填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各申报项目(申报栏次)与原申报项目(申报栏次)保持一致,不作调整。对“应税货物及劳务”业务而言,其各申报项目(各申报栏次)内容、含义、逻辑关系均不变,纳税人原填报项目(栏次)与现填报申报项目(栏次)完全对应。
累计数一般不会出现累加错行的现象,只要每月正常报税数据正确,税务局服务器上的自动累加数就是正确的,不会出错。
许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而言,纳税上的变化不仅仅是试点前在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在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更主要的在于两个税种由于应税范围、税率、税基、税额计算、纳税申报方式、发票开具、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而带来的各种变化。在务实操作中,试点纳税人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带来的影响。
第一,注意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不同,税率、计税方法、发票使用、管理都不同,因此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首先要确定自己的纳税身份。
如果“营改增”前是营业税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规定,以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判定标准,满500万元即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这里纳税人需注意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如果“营改增”试点前已经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不少纳税人看到上述政策提出以下疑问:一是企业“营改增”试点前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混营应税服务的,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该怎么认定? 二是企业“营改增”试点前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混营应税服务的,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该怎么认定?上述两种情形中,纳税人是否可以分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案是否定的。
也就是说,一家增值税纳税企业只能是唯一一种身份,即:要么为一般纳税人,要么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3号公告要求,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认定,是因为两者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认定金额不一致,应分别计算;然后根据计算的年应税销售额,分别判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但不管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所有销售额均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得对未达标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按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在此还需提醒纳税人的是,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未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需格外注意判定自己的纳税身份,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须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二,“营改增”试点前已付清款项的营业税应税服务,“营改增”试点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少纳税人想方设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比如发生在8月1日前已付清款项的营业税劳务,本应在8月1日前取得营业税发票,但考虑“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一些纳税人便跟服务提供方协商,约定在8月1日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
第三,跨期的应税服务纳税需分段计算。37号文件只针对租赁合同跨期税务处理作出延续执行规定,即如果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而对于其他的跨期合同,“营改增”试点后需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申报纳税。 比如,甲公司在2013年4月1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技术咨询合同,该合同期间为1年,即2013年4月11日~2014年4月10日,合同价款100万元,约定价款结算时间分为2013年4月、7月、9月及服务完成时付尾款,每期25万元。
那么甲公司该合同的纳税需分段计算,2013年4月、7月合计50万元需计算缴纳营业税,而2013年9月以及完成后结算的尾款合计50万元,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简易征收增值税的适用限制。
37号文件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按最高税率17%征税,考虑到如果租赁的设备在试点前取得,因试点前取得的设备并未抵扣进项税,如果试点后按照17%税率征税,会造成此部分纳税人税负加重,因此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按3%征收率计征。 部分“营改增”试点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看到上述政策后咨询,如果“营改增”试点后企业闲置的生产设备,采取经营租赁,能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该设备在出租前,作为生产经营设备,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能适用简易。
营改增后,以前二手房营业税的征税政策和免税政策会直接平移过来,过去征营业税5%,现在改为增值税还是5%。
但是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个人营改增后交易二手房税负没有增加,反而略有降低。举个例子,如果房价是100万元,过去征营业税是100*5%=5万元,现在征增值税是100万÷(1+5%)*5%=4。
76万元,少交2400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营业税是价内税,即过去100万元房价是含税价,增值税是价外税,要按照不含税价来征税,所以要先除以(1+5%)计算得到不含税价格,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过去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现在是免征增值税。 据了解,在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征收仍然委托地税部门来代征、代开发票,原来怎么申报现在还怎么申报,需要填的表格、办理地点等维持不变。
计征契税成交价格等不含增值税 26日下午,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明确后当天正式对外公布。 据悉,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根据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而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
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进营改增,开始把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
如此看来营改增也将近一周年了,多有米给大家分享一下近期企业申报经常犯的几个小错误,希望能帮助企业更好的地掌握申报技巧,避免不必要的错误。下面举栗子说明:一、建筑业(1)建筑业一般计税方法: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A公司:主要是以经营建筑服务为主,该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在附表一第12列中11%适用税率填列了差额扣除数,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填列的应税项目名称为税率11%的建筑服务,同时在第4列进行差额扣除,未进行进项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使用3%征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分包款应以取得的进项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总结:A公司既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将分包款进行进项抵扣,不应采用差额扣除方式。
(2)建筑业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第4列中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列了扣除的分包款,但是未在第11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列扣除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有关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及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使用3%征税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样是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在原营业税状态下,企业的分包款也相应扣除。
总结: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存在分包业务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在填列《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时,将时报表体现出来的原营业税状态企业税负畸高,应同时在第4列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与第11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填列差额扣除数,否则将使测算情况下营业税应纳税额上升,导致无法准确对企业营改增税负变化进行测算。二、生活服务业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其发票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税率6%发票,纳税申报填报6%适用税率的同时,在附表一第12列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第4列填列了差额扣除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结:C公司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开具5%税率的发票,同时进行差额扣除;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全额开具6%税率的发票,同时进行进项抵扣;既选择差额计税方式又开具税率6%发票进行申报,是错误地将两种计税方式混淆起来。
三、房地产业D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第4列中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列了所扣除的土地价款,同时在第11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一并填列土地价款。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在原营业税制度下土地价款不可扣除。
总结:D公司在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时,应在第4列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列差额扣除数,不应在第11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填列差额扣除数,否则将使测算情况下营业税应纳税额下降,导致无法准确对企业营改增税负变化进行测算。
许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而言,纳税上的变化不仅仅是试点前在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在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更主要的在于两个税种由于应税范围、税率、税基、税额计算、纳税申报方式、发票开具、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而带来的各种变化。在务实操作中,试点纳税人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带来的影响。
第一,注意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不同,税率、计税方法、发票使用、管理都不同,因此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首先要确定自己的纳税身份。
如果“营改增”前是营业税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规定,以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判定标准,满500万元即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这里纳税人需注意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如果“营改增”试点前已经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不少纳税人看到上述政策提出以下疑问:一是企业“营改增”试点前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混营应税服务的,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该怎么认定? 二是企业“营改增”试点前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混营应税服务的,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该怎么认定?上述两种情形中,纳税人是否可以分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案是否定的。
也就是说,一家增值税纳税企业只能是唯一一种身份,即:要么为一般纳税人,要么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3号公告要求,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认定,是因为两者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认定金额不一致,应分别计算;然后根据计算的年应税销售额,分别判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但不管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所有销售额均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得对未达标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按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在此还需提醒纳税人的是,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未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需格外注意判定自己的纳税身份,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须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二,“营改增”试点前已付清款项的营业税应税服务,“营改增”试点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少纳税人想方设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比如发生在8月1日前已付清款项的营业税劳务,本应在8月1日前取得营业税发票,但考虑“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一些纳税人便跟服务提供方协商,约定在8月1日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
第三,跨期的应税服务纳税需分段计算。37号文件只针对租赁合同跨期税务处理作出延续执行规定,即如果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而对于其他的跨期合同,“营改增”试点后需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申报纳税。 比如,甲公司在2013年4月1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技术咨询合同,该合同期间为1年,即2013年4月11日~2014年4月10日,合同价款100万元,约定价款结算时间分为2013年4月、7月、9月及服务完成时付尾款,每期25万元。
那么甲公司该合同的纳税需分段计算,2013年4月、7月合计50万元需计算缴纳营业税,而2013年9月以及完成后结算的尾款合计50万元,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简易征收增值税的适用限制。
37号文件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按最高税率17%征税,考虑到如果租赁的设备在试点前取得,因试点前取得的设备并未抵扣进项税,如果试点后按照17%税率征税,会造成此部分纳税人税负加重,因此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按3%征收率计征。 部分“营改增”试点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看到上述政策后咨询,如果“营改增”试点后企业闲置的生产设备,采取经营租赁,能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该设备在出租前,作为生产经营设备,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能适用简易。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纳税申报需要填什么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由①申报主表、②扣除项目表、③减免明细表三项组成。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申报主表)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即可。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本表由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报。
(扣除项目表)3.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本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共用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需填报本表。(减免明细表) 备注: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技术维护费以及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的增值税纳税人也需填报本表。
4. 相关知识(特殊政策)1. 纳税人在所属期内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或者未开具发票的,均需要完成零申报手续,否则将被处罚。2. 销售不动产,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出租不动产属销售服务,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3.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之前需要先进行是否达到“起征点”政策的判断,如果未达到“起征点”,不能在主表中第1至8栏填写相关内容。
4. 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9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9万)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不是按汇总合计数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5. 有差额扣除项目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销售额口径为扣除前的不含税销售额。6. 小规模纳税人计征增值税,申报主表第4-6行5%的征收率,仅适用于以下项目:6.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含个人销售其自建自用住房和个人销售其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免税)。
(财税[2016]36号文)6.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包括车辆停放服务,包括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财税[2016]36号文)6.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按简易计税方法依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文)6.4.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减除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文)6.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8. 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取得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的全部支出,指的是取得发票的价税合计额,不仅仅是指税款。(金额填入减免明细表相应行次的第2、3、4列和申报主表的第16行)9.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1. 申报主表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根据适用征收率和项目不同,分别填写在不同的栏次中。
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填写在不同的列中。2. 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3%征收率的销售额。
不包含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的,填写在该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3. 第3行“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或税控收款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4. 第5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销售额。
5. 销售货物劳务的应纳税额和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根据适用的不同征收率分别计算填列。6.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包含在地税预缴的税款和异地国税预缴的税款)填写在申报主表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
7. 附列资料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根据不同的征收率分别填写附表,计算出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并填写到主表相应的栏次中。8. 增值税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需填报本表,在空白行点击并选择减税、免税的项目,填入实际发生的金额。
例如: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技术维护费以及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的增值税纳税人需填报本表。
营改增以后,个体工商户抄报税之后,要网上申报。需要向税务专管员申请。
个体工商户报税流程如下:
第一: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定期定额征收。
第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可到任一已开立个人储蓄账户的银税联网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办理储蓄扣税业务。
第三:办理储蓄扣税业务后,由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存款账户中的税款划转,无需自行申报定额内税款。
其中个体工商户报税有个主意事项: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应确保其账户内存款数额足以缴纳当期税款。凡到期未按时申报纳税的 (即银行未能从纳税人账户上扣到税款的),需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或进行网上申报、并接受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营改增账务处理的流程,及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一、案例承包方(建筑企业A):某建筑企业A,为了广大经营范围,提升经营业绩,在企业日常业务承接的过程中,不仅承接自营自建的工程业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与工程量的大小,还承接分包与挂靠业务。
通过对企业以前年度业务结构的分析,挂靠业务几乎占到了企业施工业务的五分之一。然而,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对挂靠业务的纳税主体、核算流程都将带来极大的改变。
目前公司正好有一挂靠项目,具体项目情况如下:现有一拦河坝工程,建筑企业B因施工资质不够,以建筑企业A名义投标承揽,该工程为甲供材项目,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元,建筑企业A收取管理费30万元,具体施工全部由B企业组织实施,以A建筑企业名义向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开票税金由B建筑企业承担,A企业代扣代缴。挂靠方(建筑企业B):建筑企业B在拦河坝工程投标成功后,组织项目实施人员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前的筹划与分析,通过对项目施工现场的考察,结合建筑企业B自身经营模式,考察得出如下情况:1、要完成该项目的施工任务,施工劳务只能使用企业自建的劳工班组及现场招聘临时工劳务;2、施工所需的辅助材料,因金额不大,考虑到运输成本问题,只能就近采购;3、部分零星材料,如砂石、工具等,只能从附近小镇采购,而附近供应商几乎为小规纳税人,税率低或无发票。
二、营改增后的困惑1、临时工劳务没有发票抵扣,辅助材料发票金额较小,进项税额少,在不同的形式下,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应该如何做增值税帐务处理?2、如果全部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等问题如何处理?3、挂靠的经营模式与合同签订是否可以改变?4、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发票如何列支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抵扣?如何有效控制税负?如何有效规避风险?5、现在进入了纳税申报期。这个月所有的业务都要做账务处理,新旧项目如何有效的进行过度?如何合理的降低税负与规避纳税风险?6、是否可以从合同形式上改变核算模式?是否可以以分包的形式来核算?7、在不同的承包模式下,如何才能实现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合作共赢?如何选择工程项目的计税方法与核算模式?8、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如何开票、何时开票、合同如何签订,才能发挥资金流的最大效用?三、错误账务处理挂靠虽然不合法,但是建筑行业的工程承接确实离不开挂靠现象,放到台面上是不允许的。
为了平衡流程上、核算上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被挂靠方就会把挂靠项目做成自己施工项目。被挂靠方按自营的施工项目核算,然后将工程转包给挂靠方,被挂靠方按合同总金额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挂靠方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或是自开)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费用发票作为成本,采用报账方式,给被挂靠方作为成本扣除。
四、各方观点A:其实营改增也不用怕,拿到足够的进项发票把销项覆盖掉就行了。只要关心哪些材料的税率可以抵扣就行了。
B:人工费千万不能使用材料款抵扣,内容不符涉及到虚开,是高压线,不要触碰,会被判刑的。C:可是老板看的是利润呀,有时候会计也是无可奈何,材料进了太多,用不完,库存多会不会有风险?最后也只能用材料抵扣了。
D:营业税发票我开一个亿也不害怕,专用发票我开100万都不敢,虚开100万铁定坐牢还有罚金,虽然开1个亿的营业税发票也是坐牢,可能判刑还没100万的严重。E:那我入不了帐怎么办?F:做工资单吧,全员申报。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票、货、款一致。五、正确的账务处理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如果以承包人(挂靠人)为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承包方(建筑企业A):1、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0万,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3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7工程结算/预收账款27.032、按工程管理费比率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建筑企业B预付款29.1万元,同时要求建筑企业B开具发票。
借:预付账款26.2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8贷:银行存款29.1挂靠方(建筑企业B):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12820.51=15000/(1+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79.49=12820.51*17% 贷:银行存款15000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2820.51贷:原材料/周转材料12820.51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650.49=12000/(1+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9.51=11650.49*3%贷:银行存款12000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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