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县委书记做好县委日常工作,主要权力是负责县管干部的提拔工作。
注意事项,配合好县委书记,但是要多汇报、多请示,特别在干部提拔方面,要绝对服从县委书记。 组织部长也要服从县委副书记的领导。
组织部长负责提供拟提拔干部的名单,副书记负责初审后,提交县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关键问题就在这里,原则上,县委书记不直接管干部,但是,干部提拔是一项十分令人关注的事情;因此,县委副书记一定要向县委书记通气,不然,有可能在常委会上通不过。
还会得罪县委书记,影响以后的工作和仕途。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活动主题和“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遵循“全程督导、整体推进,分类督导、突出特色,重点督导、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各党支部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情况进行全程督导检查,确保教育实践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主要职责 督导组在镇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教育实践活动进展情况,及时向所督导党支部提出意见建议;参加所督导支部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全程参与指导所督导支部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了解各支部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解决;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精神及工作要求,督促抓好落实;及时向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督导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工作规程及主要任务 9全镇教育实践活动每个支部,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4个月。
3月下旬启动,月基本完成。各党支部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结合实际,统筹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 1、集中学习培训。组织召开全镇教育实践活动督导培训会,督导组全体成员参加。
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镇关于教育实践活动的安排部署。明确督导工作主要职责、工作规程及任务要求。
各督导小组研究讨论工作,明确任务分工,与所督导支部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协调沟通开展督导工作。 2、收集有关情况。
镇纪委、党政办、镇组织干部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支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向督导组通报情况。 3、统筹制定督导工作计划。
督导组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所督导支部实际,统筹制定各自的督导工作计划;根据提供的讲话通稿,进一步修改完善督导组组长在动员会上的讲话稿,并通知所督导支部准备相关材料。 4、审阅教育实践活动方案。
督导组对所督导支部的教育实践活动方案进行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各党支部书记要及时与督导组沟通,商定动员大会召开时间等事宜。 非中共党员的单位负责人,欢迎他们参加教育实践活动。
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可邀请列席,但不要求写对照检查材料。组织集体学习时,可邀请参加。
活动中,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发挥他们的作用。 (二)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 1、启动部署工作。
督导组迅速深入所督导支部了解活动准备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公布监督电话(监督电话由各督导组自行确定),对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做出承诺。同时,督促支部设立公开举报信箱,举报信箱钥匙交由督导组统一管理,定期开箱查看。
2、了解教育实践活动准备情况。 督导组听取各支部教育实践活动准备情况汇报,了解活动总体安排,提出意见建议。
督促支部加强宣传引导工作,注意掌握舆情动态,加强网络、手机负面信息管控和舆论引导。 3、参加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
动员大会由各支部组织。各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并作动员讲话;督导组组长讲话,传达中省市县有关精神,提出相关要求,督导组全体成员参加。
支部动员大会的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村“三委”会成员、全体党员。 动员大会后,要在全体参会人员中开展民主评议 8 ,评议的主要内容为:对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情况进行总体评价;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搞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
民主评议样表由督导组联络员向各支部提供,民主评议表由督导组收回汇总。 4、个别谈话听取意见。
各支部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支部班子成员、单位负责人、村委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党员代表。 谈话口径为:请对所在支部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的情况进行总体评价;谈谈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搞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等。
督导组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谈话时间和组内人员安排,提前发放谈话预告,请谈话对象做好准备。支部主要负责人的谈话要整理要点,反映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突出问题的也要整理要点。
5、了解征求意见情况。督促指导各支部搞好学习宣传和思想教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并将梳理后的意见建议及时送督导组。
督导组要提前介入,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等形式,了解掌握支部开展“四个一”和“六个一”学习教育活动情况,学习是否有计划、有没有组织辅导报告,有没有开展交流讨论,有没有撰写心得体会。着重听取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反映,听取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对教育实践活动第一环节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防止和克服降低标准的倾向。 6、汇总上报情况。
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结束后,督导组要汇总形成所督导各支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简要情况汇报(附:民主评议情况汇总、单位负责人谈话要点、梳理的干部群众意见建议等材料),报镇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 1、找准找实。
不能。
单独的某个上级官员无权罢免任何一级下级官员,程序和形式上肯定不行,实际操作也不行。必须通过该级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罢免下一级官员。
如果是想罢免更下一级官员,必须有理由,比如发生了责任事故,但也只能要求下一级政府处理某某事件的责任人,不能要求具体处理某个人。私下里领导也不会直接说处理某人,只会暗示要严厉处理。
下一级官员根据自己的“理解”,具体处理更下一级官员。至于处理结果是什么,上级就管不了了。
扩展资料:注意事项:省委书记主持省委的全面工作,省长会兼任省委副书记,为省委的二把手,分管政府工作,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省委书记,省长级别一样都为正部级高干,分别为党政的一把手。
省委书记是省委员会的一号人物,同时也是省的一把手,比如说辽宁省常务委员会书记,省长是省政府的一号人物,属于省里的二把手,省长也会被任命为省委副书记,但是省委书记和省长都属于正部级官员,同属国家第三级别的官员。
建立和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评议制度、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将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
本报特予以刊登,敬请关注。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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