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规定于《民法通则》之中。除此之外,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本质区别。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签订合伙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
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点比我国合同法就一般合同主体的资格要求就比较严格。因为作为商事合同,合伙合同任一方的主体都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存在所谓的可以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合伙合同。
2。合伙合同作为商事合同,如果是以成立合伙企业为目的的,其主体就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比如,国家公务员、学校教师、现役军人等。 3。
合伙合同应由全体合伙人充分协商,就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出资数额、方式与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入伙与退伙、合伙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4。
就出资而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于货币以外的财产权利出资以及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合伙合同可以规定评估办法,或将其折算成现金加以规定。
5。就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而言,合伙合同应当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约定,使亏损的分担依据当事人约定的利润比例来决定,分享多大比例的利润,就应分担多大比例的亏损。
特别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合同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同样地,由此可以得出下述相应的结论,即合伙协议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不享受利润的分配或者部分合伙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6。合伙合同自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即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合同。不过应注意的是,合伙合同成立生效,并不等合伙企业的成立。
如果合伙是以企业的形式组建的,那只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才算成立。
也就是说你可以拿到项目,但是并没有其他任何设备啊、人力啊啥的是吧。
首先有两种情况:一是你可以长期拿到多个项目;二是你拿到这一个大的项目。
第一种情况下,你可以联系工程公司,考虑入股,具体条件你可以谈;还可以与工程公司设立合伙企业。有利于长久合作,至于相关的利润分配,都应该在合同或者合伙协议里明确约定。
第二种情况下,合作就这一次,直接与工程公司签合同就行了,你就是能帮工程公司拿到这个项目,估计一下工程公司能赚多少钱,然后你提成就行了,不用自己参与进去。但是签合同时得注意表述你的义务与权利。因为虽然你有关系能接到绿化工程,最后工程的承包肯定是以工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名义签订的,因为一般承接这样的项目需要资质,你个人是没有这个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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