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简单含义:
简单来讲,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shzyqiyu88
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
一、商品房认购书包含的内容
1、认购物业;
2、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
3、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4、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的注意事项、定金、鉴定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
二、签订认购书注意事项
1、规避受牵制条款
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比如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2、不使用模糊概念
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3、卖方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
例如此价格保留10天或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卖方的单方承诺,如果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4、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都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卖方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卖方则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卖方行为的条款。
5、购房者不要与对方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
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卖方 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对方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签订认购书注意事项 1、规避受牵制条款 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
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
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 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 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3、不使用模糊概念 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4、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 例如此价格保留10天或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都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在签订认购书时,主债务还不存在,定金只是作为一种担保方式,理论上讲是无从存在的,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是为了保证签订正式的合同。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就此,认购书的约定在法院的审判中有了一定的标准,认购书中的约定一般也为审判时所接受。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应当慎重行事。
由于楼市的热销以及有些房产商的故意炒作,购房者看中某一房产后,如果当天订购就可以有优惠,或者等到第二天要涨价,或者造成今天不订明天就没有的紧张局面。对于急于购房的购房者来说,在对认购书的约定不清不白的情况下也会立即与房产商签订认购书。
所以,索性就请个律师陪同看房,以便及时对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把关。 在签订认购书之前,购房者应认真、仔细地审阅认购书,并向销售人员索取有关房屋的宣传资料及相关文件。
购房者还应问清楚房屋建筑施工的进展情况以及各方面与房屋相关的情况后,甚至可以要求看一下即将签订的合同,有条件的还应实地考察一下。 在此基础上,购房者可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或预付款。
一般而言,认购书主要包括如下条款: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地址、户型、建筑面积等);单价及价款计算;签署正式合同的时限约定。 对于购房者来说,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以下方面的内容最好在签订认购书时加以明确: 1、有的销售方会口头同意一旦购房者不买房时房产商将返还购房者已付定金,但是到纠纷发生时却全部否定。
所以购房者应当将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2、最好将购房者因为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对于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法与房产商达到一致时的处理方式也以书面的形式加以约定; 3、有的房产销售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购房者在认购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购房者应该要求在认购书中明确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4、有些房产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之后由于房产涨价就主张预购无效,再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购房者应当要求房产商将预售证号在认购书中写清楚。
1、房屋的详细信息必须出现在认购书中 认购书的认购对象是房屋,所以房屋的详细信息必须要出现在认购书中,包括房屋的地址、认购房屋的楼栋号、单元号、房间号、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信息。
这也是避免一房二卖的一个方法。 2、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要谨慎填写 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双方的姓名、地址、电话、证件号码等。
对于购房者来说,这里要尤其注意卖方的名称是开发商还是代理公司。如果是第三方销售代理公司,则应该在认购书中注明为代理关系。
一旦后期出现什么问题便于追责。 3、开发商资质和楼盘预售证要要调查清楚 签订认购书本来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更应该认清开发商的资质和楼盘的品质。
对于楼盘,除了购房者自己的了解和调查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看它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证与无证的区别相信大家也很清楚,有了预售证,签订认购书的信心便又增加了一分。开发商无证销售的行为虽然不影响认购书的效力,但还是对开发商的资质问题有一定的影响。
而且购买没有预售证的房子,即使签了合同,也无法办理网签、过户,更无法获得不动产证。 4、房屋的价格和付款方式要约定清楚 房屋的价格包括单价和总价,不能使用特价、均价等模糊字眼,付款方式则包括全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
每一个数字,每一个金额都要认真核对,防止因粗心造成的资金损失。 5、开发商承诺要写进认购书 大多数购房者在购房的时候,开发商都会给予一定的优惠、赠送面积等承诺,这些都可以在认购书中体现,后期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照样也可以写进去,以防开发商变卦。
当然在这里最好也要对违约的处理办法作出一些规定。 6、违约责任要提前约定 合同类性质文书的签订都是为了对双方有一个约定,以及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方法确定。
认购书也不例外,在认购书中除了要交代清楚自己的关注点之外,比如商品信息,交易详情或者资金往来等内容,更要约定清楚风险处理方法,对双方进行约束,减免出现损失时的风险系数。 7、小心认购书中的“陷阱”条款 陷阱条款,或者说是不合法、不合理条款,这种情况存在的样式太多,聊宅小编列出几种常见的来做分析。
在实际填写认购书的时候就要多长个心眼儿了,认真阅读,有异议者要及时提出,作出适当的处理。 a、不对等条款 签订合同要遵循着自愿、平等、合理的原则,所以在认购书中如果遇到不平等的条款,如制定合同的一方尽力的偏向自己,违约责任也是他方承担的多,自己承担的少这类性质的条款就称为不平等条款。
遇到这种情况时要敢于指出,并建议采用政府统一制定的认购书。因为现在的认购书一般都是开发商按照制定的,所以这种情况还是很常见的。
b、涉及到敏感字眼的条款 房屋认购一般都需要购房者缴纳一定的资金才可完成,在缴纳完资金,签订认购书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对方关于这笔资金的处置办法,尤其是一些敏感字眼可能引起的钱财纠纷,比如资金的“没收”“不予退还”等字眼。 这条条款更多的是针对购房者违约可能给开发商造成损失制定的违约处理办法。
即使购房者违约,这样处理也是有失公允的。此时,双方要协商出合理的方案,写入认购书,对双方都要有一个约束。
c、使用模糊概念的条款 认购书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牵扯到资金的问题,在认购书中有关房屋价格的大多数约定都要小心对待。 要谨防开发商使用“优惠价”、“折扣价”等模糊概念性的说法,解决方法是,只要涉及到金钱就要准确到具体的数额,不能模棱两可。
1、规避受牵制条款。
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就归结于购房人。
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
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3、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4、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如此价格保留10天,此房号保留10天。
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6、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使之独立。 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签订认购书注意事项是什么? 即购房者与开发商正式签订买卖合同之前所预缴的定金,在购房者与开发商最终没能达成买卖协议或购房者因种种原因放弃所认购的房屋时,能否要求开发商返还的问题。
具体情形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开发商在物业正式开盘前,以内部认购的方式开始发售,认购期间的价格要比正式开盘后便宜一些,有的还以打折或抽奖等方式促销。购房者在价格优惠的诱惑下签了《认购协议》并缴纳了定金;二是正式开盘后,购房者在正式签合同前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缴了定金,在正式签合同时,因某些条款与开发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开发商拒绝签订购房者提出的补充条款,购房者提出退房,而开发商拒绝返还定金。
对于第一种情况,没有正式开盘多因为某种手续未办理妥当,或因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制作过程中,或因销售许可证未正式下发,那么这一时期购房者所缴的定金应当返还,因为所销物业不具备商品房正式上市的法定条件,《认购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要对定金的性质予以界定,如果构成经济合同法意义上的定金就不能返还,如果不构成就应予返还。
定金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之一,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性质和作用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二是保证合同的履行。笔者认为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所交的“定金”不是法律意义的定金,因为合同尚未正式签订,合同没有成立何来定金?所以开发商在购房者认购时约定“定金”不予返还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认购是开发商促销和保障销售的一种方式,做得好确实有利于房屋的快速销出。但房屋销售好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其质量、位置、价格和交通等等条件。
一些质量好价格又可接受的楼盘就没有所谓“定金”不予返还的约定,比如今日家园。相反认购时交定金不予返还的约定,大有强买强卖之嫌,倒不利于房屋的销售。
为了减少这方面的纠纷,今后开发商应免去这样的约定,购房者在买房时也要慎重考虑,别轻易交所谓的“定金”。
在售楼书验完以后要签订认购书,要交定金。
这里要提醒消费者注意认购书里的“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对合同的成立或履行起担保作用,并有法定的定金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不履行义务,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如果想要约定定金法则,一定要写清是“定金”。
搜房问答根据定金的分类,消费者签订认购书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即当事人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专门订立的定金,交付定金的消费者若拒绝立约,将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开发商拒绝立约,则应加倍偿还定金。 该定金的作用首先表现在督促当事人订约,其次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前保留自由订约的权利。
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应注意认购数中条款的表述应为“消费者应当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 日之内前来与销售方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予退还”。 这样约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规避受牵制条款。
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归结于购房人。
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
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
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3、不使用模糊概念。
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起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4、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
例如此价格保留10天或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都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 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6、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保持其独立性。 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的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情况;
(三)商品房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约定的按以下处理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1、签约前首先要认真阅读认购书条款,好先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看合同中是否涉及到霸王调侃,然后再决定是否签认购书; 签订认购书之前要求出卖人提供正式的、供签约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认真研究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全面、细致地与出卖人就合同条款及其他重要的事项,确认自己能够购买房屋和将来能够顺利履行合同后,再决定签订认购书。 2、不要约定给付定金。
在签订认购书时,如果不是很确信能够购买该房屋时,好不要约定给付定金,可以约定支付“订金”或者预付款。同时应明确约定如因任一方的原因而不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金(预付款)应全部返还,发现《认购书》包含“所收款项予退还的内容,一定要谨慎力争将此类条款删除。
“订金”及“定金”一字之差说道多 其实,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有很多说道,必须逐条阅读和考虑之后再做定夺,比如认购书上有“定金”及“订金”之分。在法律上,“定金”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具有特定定金的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就不同了,它不对合同起担保作用,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订金”,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也不必双倍返还“订金”。“定金”的数额一般在5000到1万元之间,最终以双方的协商为准。
3、签订《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购房者可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相关的法律文件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购房前必须签订房屋认购书,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签与不签取决于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洽谈。 4、把“口头承诺”写进认购书。
销售人员往往会以“内部价格”、“保留房”“特价房”等许诺引诱购房者先签订《认购书》,但有时优惠内容难以兑现,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建议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认购书》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不能实现的后果。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因签订认购书和交付定金而产生的纠纷。
5、对于物业、房屋装修以及相关费用的收取应在认购书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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