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以及有关主管机关授权或认可的个人或机关, 对民事范围内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真实性, 合法性而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或者说,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或公证员对当事者(包括个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 合法性而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也可以说, 公证是在社会活动和人们生活中, 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上的法律行为(如公民或法人间的各种交往)方法, 通过公证机关或公证员“立字为证”的“证”。
什么是涉外公证涉外公证是指我国的公证机关为适应当事人(个人和法人)在国(境)外的需要, 对其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 而向国(境)外出具的文书。 我国公民在申办前往国的有关签证等事项时, 对方要求提供的必备的证明材料中, 一般都需要提供有关申请人与签发国的亲友等的关系及其他有关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公证文书, 以便得到签证及处理有关涉外事项。
这种公证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目前, 各国为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国际经济, 文化, 科技, 体育等领域的交往活动中的正当权益, 对所发生的一系列涉外民事关系(包括财产、贸易、婚姻)等, 都制定有完整的民事关系方面的有关法律, 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当涉外活动需要时, 各国往往要求当事人(个人和法人)提供相关的公证文书(如隶属关系公证书、营业证明公证书、婚姻公证 书、继承遗产公证书、国籍公证书等)。这类公证书, 统称为涉外公证书。
公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公证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权利和义务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之间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 从而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者(个人和法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 也就是说, 如果当事者发生民事诉讼, 那么, 经过公证的行为, 事实和文书等资料, 便可直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凭证。
由此可以看出,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法院据此判决后予以执行的效力)。涉外公证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在国(境)外的合法权益, 是利用法律来维护其利益, 保证他们在继承财产、留学、定居、探亲等的需要。
对于签发签证的外方, 可以说是是否批准发给签证的法律依据;对于申办签证的中国公民来说, 是能否取得合法签证的有力证明。涉外公证的对象有哪些涉外公证的对象比较广泛, 主要有拟申请出国(境)的中国公民, 归侨, 侨眷, 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等。
此外, 现居住在或过去曾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也是涉外公证的对象。 涉外公证的种类有哪些涉外公证的种类很多,根据涉外公证的定义, 其种类可分为:①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包括继承权公证、放弃继承权公证、收养公证、遗嘱公证、赠予公证、委托公证、合同公证等);②关于民事法律事实的公证(包括出生公证、生存公证、死亡公证、家属关系公证、婚姻 状况公证、学历公证、经历公证、刑事表现公证、国籍公证、健康公证、法人公证等);③关于有法律定义的文书之公证(证明文书上的印章、签名属实和证明文书的副本、节本、影印本、译文等与原本相符的公证)。
什么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所谓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可以产生, 变更或解除民事关系(民事范围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行为。如遗产继承、子女收养等民事关系, 均属于可以产生, 变更或解除的民事关系。
公证机关所做出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 即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范畴。 X国及X地区”等字样什么是关于民事法律事实的公证所谓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这些事实具有的特点,一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二是已经无法改变的; 三是可以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
如亲属关系的事实, 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这种事实(如父子关系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是无法改变的, 同时也是可以产生(已经产生或即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如因父子关系事实而产生 的继承财产等法律事实)。 公证机关对此类民事法律事实出具的公证, 即为民事法律事实公证。
什么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所谓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 是指用另纸公证的办法, 证明有关文书上的印章, 签名属实或证明有关文书的副本、节本、影印本、译文等与原本相符。公证书包括哪些基本内容根椐司法部颁发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公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公证书编号;②当事人的基本状况;③公证书证词;④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⑤出证日期。
什么是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 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 进行身份确定, 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 所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书的外文译文有哪些基本要求涉外公证书均必须附有外文译文。
对外文译文的总体要求, 就是必须准确规范。此外还必须注意:(1)一般国家要求公证书附有英文译文即符合规定;(2)少数国家要求译成其需要的文字(如拉美国家须译成西班牙文, 奥地利要求译成法文, 意大利要求译成意大利文, 阿拉伯国家要求译成阿。
国外华侨去世,国内亲属办理继承遗产的公证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
国内继承人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可根据相关国家地区的要求,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不需要先将国内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先汇回国内,再办理继承。 2。
国内继承人分散居住在各地的,在申请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时,应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3。
国内继承人在办理有关继承公证事项时,一般是待遗产调回后再按比例缴纳公证费。因此,公证机构会要求继承人在出境办理继承事宜之前,领取公证书的时候提交一份保证在遗产调回国内后照章缴纳公证费的保证书,作为公证处日后向其收取公证费的凭证。
4。如果国内继承人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公证处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遗产数额、产权证等,当然也不需要先把应继份额调回国内后再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5。办理涉外遗产继承公证涉及到有关国家法律,情况复杂,当事人应配合公证机构先期与中国银行分行和我驻外使领馆联系,了解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1)注意时效。
有的国家对继承的时效规定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间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
(2)在国外设立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 对遗嘱的检验是指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我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有无变更等。
根据司法部规定,对国外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依据地的法律,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
办理涉外公证,无论是申请何种公证事项,您都要在前期了解清楚公证书的用途、使用地、公证书是否需要认证、所需要的译文种类以及公证书的份数, 因为您的这些信息都对制作公证书非常重要。
涉外公证书的制作不是千篇一律的,虽然他有固定的格式,但是也会有细微的差别。例如身份证公证应在公证书中注明公证书的用途,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独联体国家的公证书应加做文本相符公证,发往德国的公证书,公证事项应写证书的全称,发往美国、法国、泰国、哥伦比亚的出生公证应粘贴照片、发往独联体国家的公证书粘贴顺序与其他国家不同等等,这些都关系公证书后期是否能够使用。
如果在前期您都把这些信息了解清楚, 就可以减少在申办公证时的时间。
涉外继承公证中要注意的问题: 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
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 (3)遗产状况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您好,想要办理涉外公证,首先您得明确自己出国的目的,是留学呢还是旅游还是探亲、移民等等,然后根据目的来确定办理的公证事项。
办理公证并不难,准备好相应事项所需材料,加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这是必不可少的。
然后就可以选择在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申办,但由于部分城市人口较密集,城市服务提供的人数庞大,很多公证服务都需要排队办理,办理时间上也十分的长。建议您如果网上办理相关手续(北京环球新东方),可以减少传统的办理方法带来的各种不便。
1。
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 2。
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3。
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4。
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写有民间结婚证书,且在结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当事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5。
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结婚的,如当事人出国时间久远,又没有户籍等档案资料可查的,可以由两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声明书,声明了解他们的结婚情况,公证处再就此"声明书"加以证明声明人签名盖章属实。 6。
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后,为了去第三国而申办结婚公证的,公证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公证书,为其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能出具结婚公证书。
涉外结婚公证注意事项 1、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
2、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3、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4、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写有民间结婚证书,且在结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当事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5、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结婚的,如当事人出国时间久远,又没有户籍等档案资料可查的,可以由两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声明书,声明了解他们的结婚情况,公证处再就此"声明书"加以证明声明人签名盖章属实。
6、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后,为了去第三国而申办结婚公证的,公证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公证书,为其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能出具结婚公证书。
1、真实性 所谓真实性就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必须经过调查核实,确认无误。
对不具有真实性的行为事实等,一般不予提供公证,如在涉外公证中,当事人为达到自身目的,往往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这就需要公证员除了有一双火眼金睛外,还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2、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某一所需公证事项内容必须不违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不危害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也就是遵守我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并考虑各国有关法律不同的规定。如当事人要求办理在域外取得的证书或域外机构提供的文件公证,首先我们应审查核实所提供的材料是否有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等情形,其次按司法部有关规定给与办理。
3、其它事项 (1)办理涉外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要求公证的事项,办理公证的目的和要求,在哪个国家和地区使用; (2)要求公证事项,均须由申请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确认该事项的真实性; (3)申请人对有关文件进行公证,须另向公证处提交一份该文件的副本,以供审查、存档; (4)涉外公证一般一事一证,但是,如果几项证明内容属于同一使用目的地,可以把几份公证书装订在一起; (5)不能在外国文件的外文正本上盖我国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的印章; (6)需办理认证的公证书,在装订公证书时,公证书后面要留待领事认证的空页,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的公证书必须装订、封存好,切勿散着送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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