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
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
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
(一)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按招生类型分为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三个层次。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和函授三种。
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三)成人高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定本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四)成人高校必须使用教育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区、市)计划编制系统”在网上进行全口径编制分省计划(包括省属高校在本省的分专业计划),网上进行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并通过“系统”网上审核、调整、打印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分省计划。 (五)成人高校举办函授教育,必须按规定履行函授站登记审批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
(六)省招生办公室负责在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招生院校及招生专业目录。未向社会公布的院校及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一年一度激烈的秋季招生竞争已经拉开序幕。
生源是本校的生命线,招生是本校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关系着本校的生存与发展。本校招生需要策划。
所谓招生策划,是一种谋略活动,是策划者紧紧围绕招生目标,运用一系列的点子和创意进行构思、设计、谋划、导引,制定切实可行、高质高效的策划方案,供决策者选择运用的过程。目的是使被策划的本校顺利实现招生的目标。
我说本校需要招生策划,一是因为当代本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招生、就业两头面向市场。尤其是招生,我们没有列入国家招生计划,而是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家庭、面向学生。
. 一、定位策划 一般说来,招生定位策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定位生源地和招生目标群。
这是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培养目标以及办学规模和方向提出的,是解决到哪里去招收以及招收什么样的学生的问题。具体说就是在地理上展开招生的区域和招收学生的目标群。
是面向农村,还是面向城市;是面向应届毕业生,还是面向社会。定位生源特色和招生优势。
一定要找到本校的个性特点和优势,可以面向特殊的生源群体,可以多层次分类别招生,应该善于剑走偏锋、标新立异、错位发展。 二、市场策划 一般说来,本校对招生市场具有与生俱来的重视和敏感。
因为本校的生源配置主要依靠市场调节,招生必须进行市场策划。所谓招生市场策划,主要是指对招生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从招生市场的空间中寻找到自己学校的坐标,找到招生的努力方向,为学校争取到尽量多的市场份额。
市场策划首先要进行调查分析,了解生源市场的现状、态势,分析招生的基本形势和发展趋势,掌握有关招生的基本数据,并且,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提出科学的论证报告。例如,2004年四川参加高考的考生共有62万,国家计划招生多少,其中本科、专科(高职)计划各是多少;省外、省内计划各是多少;公办、本校计划各是多少等。
根据招生计划预测一下本、专科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比例,预测一下本校的招生空间和条件。然后根据自己本校的实际情况,细分招生市场,确定本本校招生的努力方向,确定招生市场开发的策略与战术,确定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其次,招生市场策划必须了解人才市场的状况,了解社会、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尤其是各级各类人才的需求规格和标准,将直接影响着本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影响着招生的数量和质量。
需求就是就业,出口影响着进口,我们学校一定要充分发挥自己办学机制灵活的特点,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的规格,设置专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安排课程和教材,安排招生数量和质量。倘若能够直接与用人单位签定用人合同,进行定单培养,必将会成为招生的一大亮点。
还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开发式招生,以增强对生源的吸引力。 三、形象策划 形象是一所本校的门面,更是一所本校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所谓招生形象策划,其涵义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招生宣传把学校的形象展示出来,这与学校的整体形象密切相关,是建立在学校整体形象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是指招生过程的形象展示,包括构思设计招生过程中的一系列形象及其如何运用,如何展示。比如,广告诉求语、屏幕形象、宣传画册、招生资料、招生咨询场所人员形象等等。
招生形象往往是社会、家长、学生等接触到的第一印象,是能够直接影响学生是否选择上某所本校的首要因素。 学校形象识别系统的支柱性要素主要有三个,这也是我们进行招生形象策划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一是理念识别系统,指学校的价值观体系,包括办学理念、校园文化、校风校训、战略目标、宣传口号等等。二是视觉识别系统,指运用视觉设计和行为展示,将学校的理念和特征视觉化、规范化、鲜明化,形成学校在人们那里的视觉形象特征,例如学校的校徽、标示牌、校园雕塑、学校建筑布局之类,以提升学校在市场竞争中的识别度,进而实施有效的信息传播。
三是行为识别系统,主要指学校的整体行为、组织行为、员工行为等,学校行为识别系统一般集中体现在学校内外举办的招生咨询活动、文化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的管理行为之中。 四、公关策划 就本校而言,公共关系主要指学校与社会公众的交往、认识和了解的相互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发展过程,它主要包括学校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学校与社会公众的关系。
常用的公共关系活动类型一般分为宣传型、服务型(提供免费服务)、交往型、公益型、尊重型(征求社区及学生家长的意见)、维护型等若干类。 一般说来,公共关系所产生的效果是其它任何形式都不能代替的。
招生需要宣传,需要公关,需要进行公共关系策划。本校必须充分发挥公共关系在招生过程中的作用,精心构思设计各种类型的公关活动,高度重视交往传扬、沟通协调,排忧解难、畅导理解,信息传播、教育引导等各种公关渠道,积极为招生工作出力献智。
招生公关策划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共关系传播策划。
传播是公共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公共关系活动的主要手段,它是一个完整的信息交流过程。
1978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我们要建立适当的考核制度,业余学习的人们经过考核,证明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水平的,就应该在使用上同等对待。”
1980年初,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下发了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经教育部批准,北京等省市在全国率先组织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点。试点工作受到社会的广泛欢迎并逐步在全国推广。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及实施办法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使自学考试得以健康、顺利地发展。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纳入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五)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计划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
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科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
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
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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