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 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 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 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 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 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 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 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人大代表应尽的义务,主要有五项: 一、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二、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三、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四、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五、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权利有:(1)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权,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3)提议案权,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4)选举权,包括决定任免权。
参加列入大会的选举事项,并可对提交大会讨论的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提出新的候选人;(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6)质询权,可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7)罢免权,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8)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9)表决权,可以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案表示愿意和选择;(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有:(1)组建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权;(2)视察权;(3)持证视察权;(4)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权;(5)提议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权;(6)列席会议权;(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8)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此外,人大代表被罢免时有申诉的权利,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并在时间、经济和物质上受到保障。 。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
因此,新常态下,乡镇人大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自觉接受和服从党委的领导,始终把好履行职权的正确方向,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及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自觉行动,实现党委重大决策和意图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保障各项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坚实的群众基础。要健全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开展的重要活动、重要工作、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按照职责找准位置,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履职全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方面。
在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前,充分有效表达人民呼声,在工作落实中切实将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始终使人大各项工作安排与党委决策部署思想同心、目标同向、行为同步,以实际行动维护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
二、紧扣发展大局,致力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工作是人大的重点,也是乡镇人大工作的难点和弱点。因此,新常态下,乡镇人大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就要转变思想观念,走出“监督就是唱对台戏”的误区,消除思想顾虑,大胆开展监督,既要敢于监督,也要善于监督,始终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积极支持政府有效推进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跟踪督办,不断增强监督实效性。
一要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来实现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依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好本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是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
二要通过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来实现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从实践看,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有效方式。
因此,要根据各地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反映出来的问题,有重点地选择有关的法律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要坚持小而精,突出重点,注重计划性,提高实效性。
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到底,举一反三,抓住主要环节,促进整个执法水平的提高,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三要通过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和视察活动,来实现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和新农村建设等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问题入手,确定专题,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开展调研视察,以此来促进和推动政府的工作。
以钉钉子的精神,突出特色、抓出成效,力促政府将各项民生工程做好、做细、做实,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三、拓宽履职渠道,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人大代表是人大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基础,也是贯彻群众路线、凝聚发展合力的重要力量。
因此,新常态下,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代表工作的新形式新方法,在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上实起来。一要强化活动阵地建设,提升代表依法履职能力。
要加大人大代表履职培训力度,依法保障代表活动经费,抓好“人大代表之家”功能建设,建立完善人大代表履职制度,通过代表集中视察、向选民述职、邀请代表参与主席团会议等重要活动,引导代表提高学习调研、联系群众的能力。二要拓宽代表履职平台,促进代表作用有效发挥。
要根据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好代表活动计划。要发挥好代表听取民意、反映民意的“千里眼”、“顺风耳”作用,把群众反响突出、意见较大、带有共性的问题反映上来,实现让代表走进群众、让民意走进人大,使代表工作更接地气、更好发挥作用。
三要创新议案建议办理方式,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认真落实镇坪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健全人大督办、政府负责、政府分管领导领衔、站所具体承办的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开展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推动办理工作从办结率向办成率转变。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乡镇人大的自身建设直接影响到人大各项职能的发挥。因此,新常态下,我们必须要深入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大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全面提升人大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一要加强理论知识学习。要把学习作为一种工作职责、一种精神追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认真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促使干部达到与适应新常态相匹配的能力与素养。
二要强化履职尽责意识。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有为才有威”和争先创优、奋发有为的理念。
始终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负责的态度,敬业奉献的精神对待人大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三要保持清正廉洁情操。
要进一步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从“严”上要求、向“实”处着力,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底线,树立新常态下乡镇人大干部良好形象。
作为依法履行国家职务的各级人大代表,应该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这种作用既代表人民当家作主又关心人民根本利益,既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又监督协助法律实施、监督协助“一府两院”推进工作。人大代表从如下六个方面依法履行代表职务: 第一、带头依法办事。
宪法和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人大代表应该模范地带头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带头促进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带头依法办事。
特别是在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监督协助宪法和法律在实际中得到贯彻落实,监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 第二、密切联系群众。
人大代表通过广泛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下情上达,上情下达,成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特别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就将要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或调查,走访选举单位和选民,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为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及意见作准备。
在平时也要及时沟通人民群众与本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认真出席人大会议。
人大代表必须依法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无特殊情况都不得缺席。出席大会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享有提案权、审议权、发言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建议和批评权、询问权、质询权、罢免权。
在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应积极参与和投入,充分发挥代表议政履职的作用。 第四、积极参与代表活动。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另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一种公务行为。人大代表要自觉地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代表活动。
一是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围绕宣传贯彻法律和人大决议决定的实施,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参加小组的学习、视察、交流经验活动。
二是参加视察、执法检查活动。人大代表可参加集中视察、分散的小型视察、代表持证视察,以及受邀请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是参加调研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四是参加协助政府工作活动。 本级人大常委会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组织代表参加有关座谈会、对话会、接待日,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五是参加代表培训活动。不定期或定期地参加各种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六是参加走访选民活动。听取选民对代表工作,对人大工作和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人大代表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定,有些会议秘密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每个代表应该提高警惕,严守秘密,不能说的不说,不能写的不写,不能做的不做。
第六、自觉接受选民监督。人大代表来源于人民,受人民委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自然要接受选民的监督。
人大代表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选民意见,特别是选民对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有条件的要逐步建立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直接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促进代表自觉规范行为,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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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围绕发展大局,切实履行人大工作职责
党的十八指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我们要按照十八大提出的要求,依法确保镇人大履行职责,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要围绕镇党委的发展思路和奋斗目标,切实维护核心、服务中心,认真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自觉将人大的工作置于镇党委的领导下,坚决维护党委在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的意志。紧紧围绕全镇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深度关注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及行政执法机关专题工作报告,并就有关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决议决定。
二、强化工作实效,努力加强监督职能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到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对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人大负有法定的职责,具有制度上的保证,全面加强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是确保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途径。结合我镇工作实际,镇人大要在总结近年来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开展监督,围绕重点项目建设开展监督,围绕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围绕政府和职能部门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情况开展监督。同时,按照监督和支持并重的原则,坚持政府工作开展到哪里,人大的支持就到哪里,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营造我镇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心稳定的新局面。
三、开展各项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国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我们要按十八大的要求,要以各种活动为载体,切实发挥代表作用,完善代表工作制度,确保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深入群众,切实保证和群众的鱼水之情。
一是开展各种层次的视察活动。重点就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开展视察,及时形成视察报告,督促相关部门抓紧实施,加快推进。
二是开展代表记民情日记活动。结合群众工作推进代表联点联户联片,代表要扎实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注社会热点,记录群众所需解决的问题。人大主席团要建立和坚持联系代表制度,密切与代表联系,通过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充分掌握来自基层的第一手民情资料,为人大工作的开展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
三是开展各类调研和帮扶活动。要求代表密切联系选民,每季度提一条好建议,每半年向主席团沟通汇报一次工作,每年要书写一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通过调研,反映民意,解决民忧。要求每位代表联系1-2户特困户,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四、完善制度,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要不断加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代表首要的政治任务,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八大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经常深入基层,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探索提高人大工作透明度的新途径,自觉接受代表和群众监督。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使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代表思想上有新的提高,作风上有新的转变,工作上有新的成效。
如何提高层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度
乡镇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五级人大中最一级,是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高低,不但直接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的发挥,而且直接关系到人大行使国家权利的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一些群众较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日益成为群众议论的中心。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如果不能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将失去人大代表意义,而且严重影响人代表在选民心中的地位。那如何何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度首先,除要求代表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较的广的知识面外,还要有能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的相关措施。在当下的人大代表中,代表是没有任何薪酬,完全是在责任的基础上去工作。代表们收集到群众的意见、建议,成为了代表们的辛勤成果,代表们在人代会上所提出的建议、议案就是在为人民群众所诉求,也是代表们工作所追求的目标。那么代表们所提出的建议、议案就必须得到重视,代表才能给人民群众一个交待,给自己一个交待,也是代表积极工作下去的动力。所以有一个较好的人大代表建议、提案反馈措施,真正让代表作好监督,才能提高代表的积极性。
度其次,人大代表的结构必须合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最终都落实在每个代表作用的发挥上。人大代表结构的优化,是我国政治民主进步的表现。代表的分配比例和结构是否合理,不仅影响代表的素质,而且影响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质量。地方由于受代表名额和类别的限制,一些政治业务素质高,议政能力强的同志当不上人大代表,导致有的地方在确定代表侯选人时,只能采取应付和完成任务的办法。因此,在确定代表的分配比例和结构时,既要考虑代表面,更要考虑代表的议政能力,应合理优化领导干部和基层代表结构,适当考虑增加熟悉政府运作机制的基层代表,减少主体监督,增强异体监督。在基层代大代表中,一是代表的行业分配比例不尽合理。农民代表比例过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界无人大代表,而多数代表为村干部。二是代表的文化素质和执行能力不适应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代表文化程度文化素质偏低,对人大的议议事平有一定影响。在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来看,有的人大代表提建议、批评、意见较少,在审议各项报告时也很少发言,甚至没有发过一次言。因此,在人大换届选举中,在确定代表的分配比例和结构时,有必要多提一些有较高文化水平、做事务实、群众基础好、关注民生的群众为人代表代表候选人。
农村工作千头万绪,面广量大。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一些群众较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日益成为群众议论的中心。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是群众的代言人,如果不能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能履行代表的职责,那么就失去了当代表的意义。
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切实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要真正履行好职责并不容易,文化水平和法律水平参差不齐。这不仅需要各级人大有组织、有计划对代表进行培训,还需要代表树立职务意识,认真学习,积极钻研,与时俱进,把提高履职能力作为自己的职责。
要兼顾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加强对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各项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各级的决策、决定的学习,学会正确分析、研究问题,做到议事议到点子上;加强对人大工作业务和履职常识的学习,掌握履职方法和路径,力求运用自如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密切联系选民,建诤言献良策。
人大代表不能忘记自己的政治角色。平时坚持多渠道加强与选民的联系,广泛采集民意,为人代会提交高质量的议案、建议,这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承担的重要工作。
要通过形式多样地载体活动,坚持记《民情日记》,结合“三问三解”、“作风转变年”活动,深入基层,走访选民,开展调研,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做到“呼声怨声赞扬声声声入耳,实事难事热点事事事关心”,并不断修改完善建议,才能在人代会上提出前瞻性、可行性的和充分反映选民的要求和愿望的“妙方良策”,把选民的意愿和呼声“带上来”,真正实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庄严承诺。 宣传政策决议,促进知情知政。
每年的人代会是本行政区域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决定着一个地区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例如,人代会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对下一年工作的打算、提出的工作目标等等。
人大代表要带头深入学习和领会会议精神,还要义不容辞把人代会精神“带下去”,及时、原汁原味地传达给选区选民群众。人大代表要宣传好人代会精神,不是把大伙召集到一起,念一念文件就了事,而是应该把哪些是重点、哪些是主要的,做到心里有数。
采取多种形式,针对选民的特点就其关注和关心的问题进行宣传,确保会议精神全面得到贯彻落实。同时,要立足岗位,深化创优,争当标兵模范,彰显代表风采。
依法正确监督,助推政府工作。在闭会期间,人大代表要积极主动参加各级人大和代表小组组织开展的以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工作调研和对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上级驻旬单位(镇属驻镇站办所)工作的评议为主要内容的“三查(察)一评”活动,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通过实地视察察、调查,研究重点工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域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有关机关和部门研究解决问题,努力提高监督实效,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促进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社会和谐,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责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表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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