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返 回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返 回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
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
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4、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现实生活中,一些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经常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很难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今后,只要上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得依照本法签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
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1。
合法;2。公平;3。
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
诚实信用。而在《劳动法》第17条,确立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仅有以下3方面内容:1。
平等自愿;2。 协商一致;3。
不得违法。 二者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规定。
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对于劳动者的现实意义,而“诚实信用”对于倡导诚实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8、单位的。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江林职工维权常见问题释疑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何时公布,自何时起施行?解答:《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6月29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解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解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4、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解答:《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5、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告知对方哪些情况?(三)(双方均没有约束力。
条件。因此,录用条件的科学设置成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
解答: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行使管理权,但该。
1、劳动法产生的标志:劳动法的制定2、国际劳动组织的主要机构: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3、国际劳动立法类型:狭义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广义上可以包括联合国或区域性的公约和协定,还包括国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4、劳动法中劳动的特点:劳动法中的劳动(1)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2)是有偿性劳动;(3)带有劳雇关系。
5、劳动关系特点:(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6、我国劳动法适用范围:(1)空间适用范围. 空间范围即我国劳动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由于制定劳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机关不同,适用的地域范围也不同。(全部领域、地方行政辖区、民族自治地方)(2)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我国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具体而言,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3)时间适用范围. 时间适用范围即我国劳动法的时间效力,指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问题。
生效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公布只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生效时间,自实施时间开始时生效。失效也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二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7、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法律资格,劳动者的权利: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的法律资格包括:劳动者应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第一,年龄标准。
须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单位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文艺工作者等的必须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体力标准。首先,建立劳动关系前身体健康,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1)疾病的限制。
各种岗位的职工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禁忌或不宜的特定疾病;(2)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的职业;(3)女职工、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其次,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确定是否丧失健康条件。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会因工或因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三,智力标准。包括两个方面:(1)文化条件。
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私营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2)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行为自由标准。所谓行为自由是指公民是否具有人身自由。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2)内容:劳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9、我国工会的性质: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职能:维护职能: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效益和民主权益的职能。
建设职能:吸引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和职能。参与职能:发挥职工群众参政议政作用,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
教育职能: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的职能。 组织体系: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法律保障: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劳动就业含义: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生产社会物质财富并进行社会分配的过程;从劳动者个人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劳动者的谋生手段;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失业含义:所谓失业(Unemployment)是指在劳动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口没有就业机会的经济现象。
11、我国劳动就业形式:(1)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即劳动部门通过下设的职业介绍所或授权劳动服务公司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促成就业。
(2)自愿组织起来就业。(3)自谋职业。
自谋职业的含意包括二方面:一是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解决就业问题;二是劳动者自行联系单位,经过用人单位考察录用。
《劳动保障基础知识》是2007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在劳动保障理论和实践研究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近期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保障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编写了《劳动保障基础知识》这本教材。教材设立劳动经济学概论、劳动力及劳动力市场、失业与促进就业、工资与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劳动法、社会保障制度等七个篇章,具有较强的理论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教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不仅可作为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教材,同时也可供开设劳动保障专业的大专院校选用。
《劳动保障基础知识》是2007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在劳动保障理论和实践研究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近期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保障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编写了《劳动保障基础知识》这本教材。教材设立劳动经济学概论、劳动力及劳动力市场、失业与促进就业、工资与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劳动法、社会保障制度等七个篇章,具有较强的理论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教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不仅可作为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教材,同时也可供开设劳动保障专业的大专院校选用。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所以,你根据你们劳动合同法签订时约定的劳动内容是否与你现在的劳动内容一致可以决定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不过,你要搞他们的话得有证据,并且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企业处于强势而劳动者处于劣势,告不赢的话再丢了饭碗不好,所以能忍就忍,毕竟在中国这样的例子很多。
另外,企业一般都要为员工交纳五险一金,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过要视企业的情况而定,很难说都给你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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