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理论知识。主要是掌握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以及其他有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论基础。而其他有关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理论,也就是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党史、党的建设理论等,也是从不同角度给检察工作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渊源。
2、基础知识。包括具体业务知识,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具体操作者,检察官对法律知识不仅要准确掌握,更要熟练运用。首先,必须精通法律基础知识。办案中,做到正确定性定罪,案件质量高,无差错。其次,必须熟悉和掌握行使检察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权利义务,检察机关工作内部规定,如何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等知识;第三,必须掌握与检察官法相邻的其他法律学科的相关知识。
原发布者:yyz926098136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二)——案件检查第一节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
检察院分很多岗位:
一、综合性岗位(办公室,政治部,教育培训,行政后勤,法警等等)
二、业务岗位:反贪局、公诉、反渎局、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等等、
如果是到综合性岗位,只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就行了。
业务性岗位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要掌握犯罪的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刑期,熟练掌握与刑事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要精通民事、行政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另外还要具备较好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当然,这些要求也没有一个标准的度,要做一名合格的检察人员,这些条件应当具备。
初到检察院,肯定是从事书记员一类的基础性工作,要学会怎样书写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结案报告、检察建议书等等,还有装订案卷、撰写信息等等,都有明确的内部规定,只要用心,很快就能掌握。办案的技巧,除了学习有关理论以外,很重要的就是跟老同志学习了,很多东西书本上是没有的。
检察院招录法律基础知识和法院的是同一份卷子,所以除了刑法,其他法也考。
当年考的时候就读司考三大本,不过感觉作用不大,大部分刑事考题偏简单(有常识的人基本都会对),行政法的民法的只要是法律专业的应该没问题(不记得有考三国法制史什么的,总共题目才55题,有判定单选多选,考试时间才一个小时,跟司考比起来没有什么内容的感觉),印象中貌似还有考政治的(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什么的)。不知道是不是每个省都差不多,不过是挺好考的,我这非法律专业的,随便考也考个六十几,在我们这个省法律基础不算入总分,有个中政大法律的同事考了九十八,也有个福大法律的考了五十八,总之还是很神奇的,哈哈。
人民检察院主要业务机构及基本职能 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办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职务犯罪预防局: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侦查监督科: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 公诉科:负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工作,同时承担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
监所检察科:负责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所等机关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抗诉案件并承担出庭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负责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申诉,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科: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预防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相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以及犯罪预防、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负责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和调查研究工作。 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检察机关机关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等进行集中管理,并承担对全院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职责。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13.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35.枉法仲裁案;36.食品监管渎职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的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二)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四)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纪检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的两种职能。纪检是党的部门,查处违纪党员;监察是政府部门,查处违纪干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各级监察机关(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1993年纪委和监察局实行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
纪检监察办案的程序
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双规”“两指”)或请示同级党委与公安、检察院、审计、财政等单位或部门协查,进一步取得有力证据(包括调查笔录、调查证明、公安检察询问笔录复印件、有关帐务、票据及复印件、实物等),所有材料必须盖章、签名。有改动的地方必须盖模。到组织或人事部门抄录被调查对象个人情况,组织部门盖章生效;
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
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
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
7、由纪委调查组派2人以上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召开专门会议,逐一听取党员同志对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并实行全体举手表决。由所在党支部将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形成文字上报纪委。如果被调查对象是支部书记,则免予开会表决,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交上级纪委。
8、将所有傍证材料、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和立案调查程序材料分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处理。
9、通知被调查对象进行审理谈话,告知其违纪事实及量纪处理情况,并要求签字盖模。如果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还要由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10、下达处分文件。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组织部门进行存档。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
11、案件调查及审理终结。将调查卷及审理卷材料分卷装档保存。
以上就是纪检监察的大体信息,具体要学习可以在网上查看《中国共产党章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本职位通常要求党员报考,例外的很少,具体查看招考简章。如果要求党员,那么非党不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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